以自由軟體授權元件來加速產品開發已漸成時代趨勢,但許多著名的自由軟體授權條款皆帶有 Copyleft(註一)性質的授權拘束性,其拘束散布這些自由軟體授權元件目的碼 (Binary code) 及其衍生作品 (Derivative Works) 者,亦有義務一併提供該元件的原始碼 (Source code) 予收受程式的後手,所以連帶的要求散布者亦需盡相當程度的「標示義務」。
所謂的「標示義務」是說,散布者在散布該自由軟體授權元件的當下,須得開宗明義的將該元件的授權狀態提示予後手知悉,並應進一步說明該元件原始碼的取得途徑給後手知道。以使用率非常高的 GPL 授權條款為說明範例的話,其要求內含 GPL 授權元件的產品釋出時,皆需要有個顯著清楚的標示,說明該產品中哪些部份是內含 GPL 授權程式碼的元件,並進一步告知使用者有取得該元件原始碼的權利,以及後續取得這些原始碼的方式。這樣的理論說來簡單,但實際上國內外精準完成此項義務的廠商並不多見,所以以下即以 gpl-violations.org 所撰寫的「商用常見問答集(註二)」為說明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