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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 Licensing

Open Source Software lic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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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由軟體授權元件來加速產品開發已漸成時代趨勢,但許多著名的自由軟體授權條款皆帶有 Copyleft(註一)性質的授權拘束性,其拘束散布這些自由軟體授權元件目的碼 (Binary code) 及其衍生作品 (Derivative Works) 者,亦有義務一併提供該元件的原始碼 (Source code) 予收受程式的後手,所以連帶的要求散布者亦需盡相當程度的「標示義務」。

所謂的「標示義務」是說,散布者在散布該自由軟體授權元件的當下,須得開宗明義的將該元件的授權狀態提示予後手知悉,並應進一步說明該元件原始碼的取得途徑給後手知道。以使用率非常高的 GPL 授權條款為說明範例的話,其要求內含 GPL 授權元件的產品釋出時,皆需要有個顯著清楚的標示,說明該產品中哪些部份是內含 GPL 授權程式碼的元件,並進一步告知使用者有取得該元件原始碼的權利,以及後續取得這些原始碼的方式。這樣的理論說來簡單,但實際上國內外精準完成此項義務的廠商並不多見,所以以下即以 gpl-violations.org 所撰寫的「商用常見問答集(註二)」為說明基礎。

自由軟體支持者向來反對軟體專利 (software patent),但現實上專利制度並無法輕易被改變,導致開發者在運用自由軟體的過程中面對了 FUD (fear, uncertainty, doubt) 的不安。所以近年許多新改版的自由軟體授權條款常會一併要求程式碼授權人同時授權其專利,例如 GPL 第 3 版的序言及第 11 條中就說明,任何寫入 GPL 程式的軟體專利必須以允許他人自由使用為前提,否則就不應寫入 GPL 專案裡;但是如果專利權人根本就未將其專利依相關條款授權,專利侵權的魅影將無所不在。

※ 編按:原「法律源地」專欄,自本期開始更名為「法律專欄」。名稱改變、堅持不變!透過法律專欄,自由軟體鑄造場將會持續提供給您一個與眾不同的角度,來認識自由軟體。

自由軟體授權條款種類眾多,不論在理解或選擇上,都帶給使用者不少的困擾,於是,如何能簡化理解或選擇的步驟,便成為值得研究的議題。

在台灣,自由軟體鑄造場 (Open Source Software Foundry, OSSF) 幾年前就陸續開發了授權指引 (license wizard) 及製作授權條款比較表,幫助專案發開者選擇合適的授權條款(註一);在國外,Creative Commons(簡稱 CC)也曾推出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簡稱 GPL)、GNU Lesser General Public License(簡稱 LGPL)及 BSD 這三種自由軟體授權條款的授權標章 (Commons Deed) 及數位標籤 (metadata),這些都是為了減少使用者理解與選擇授權條款的困擾。而去年(2009 年)底負責歐洲自由軟體基金會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Europe) 法律事務的 Adriaan de Groot,從創用 CC 授權條款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s) 的授權標章得到靈感,也利用了不同的圖像 (icon) 來代表自由軟體授權條款的重要元素,並選擇較廣為使用的十來種授權條款,以表格方式呈現,讓人一目了然這些授權條款的異同(註二)。

去年 (2009) 12 月 BusyBox 專案(註一)的著作權人,透過 SFLC(Software Freedom Law Center,軟體自由法律中心)(註二)進行訴訟代理,在美國紐約南區地方法院對 14 家公司提出了自由軟體侵權控訴,其中被告包括了台灣的合勤科技在內,這是繼 2006 年友訊科技在德國被告之後,第二件台灣廠商被控違反 GPL(註三)、侵害自由軟體著作權的訴訟案件(註四)。在此同時,多家國內資訊業者也收到了 BusyBox 代理人所發出的警告信。BusyBox 著作權人這一波所採取的法律措施,對於台灣業界傳達出了不同於以往的意義,這表示,侵權利用自由軟體的法律風險,已由歐洲擴散至美國,其後,甚至可能演變至全球各地。

去年 (2009) 年底,企業精神標榜「 莫作惡 (Don't be evil) 」的 Google,對於在其開放源碼開發平台 Google Code 的 JSMin-PHP 專案,表示不再繼續提供專案託管的相關服務,因為 JSMin-PHP 的授權條款中包含了「本軟體必須用於善行,不得為惡 (The Software shall be used for Good, not Evil.)」的這段文字(以下簡稱為「善行條款」),不符合 Google Code 的專案授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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