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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eative Commons(下稱 CC)推出的六種核心授權條款(下稱創用 CC 授權條款),與自由軟體基金會 (FSF,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推出的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下稱 FDL),兩種授權體系本質上並不相同,但仍有相類之處,例如在性質上都適用於文字創作、都要求衍生自原作品的改用作品須採用與原作品相同的授權條款(註一)。因此,對採用者造成不少困擾,不知道哪一種授權體系較適合己用,又或者當採用其中一種授權,會不會使得其著作與另一種授權體系下的其他著作不相容等(註二)。本文試著比較兩種授權條款異同,期對採用者概念釐清有助益。
FDL 和創用 CC 授權條款最基本的不同,是 FDL 在授權條款之外,並沒有授權標章的設計,而創用 CC 授權條款則是四種授權標章 (Commons Deed) 排列組合成的六種授權條款完整法律文字的呈現(註三)。
FDL 允許商業性利用及改作,要求衍生自原作品的修改作品 (Modified Version of the Document) 須採用與原作品相同的授權條款,且必須表彰著作作者,與創用 CC 六種授權條款中的「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此一授權條款最相近,因此以下將以此一特定授權條款 3.0 版與 FDL 1.3 版做對照比較。
一、FDL 明文規定,授權條款可視需要產生翻譯版本,但當兩者不一致時,以英文原文版本為準。而 CC 的 International 計畫,推動創用 CC 六種核心授權條款在各司法管轄領域的本地化,以我國情形為例,即是將尚未本地化 (unported) 創用 CC 授權條款翻譯成華文外,並配合我國著作權及相關法規作最小範圍的必要調整(註四)。
二、FDL 原是補足適用於自由軟體的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而來,使自由軟體相關的說明文件有「文件」適用的授權條款,但並不限於此,任何文字性作品都可適用,但是建議使用於操作說明或參考目的之作品。創用 CC 授權條款的適用客體則相對較 FDL 廣泛,任何文學或藝術創作都可適用,書籍、小手冊、甚至繪畫、攝影著作、戲劇或舞蹈著作都可依據創用 CC 授權條款提供大眾利用。
三、FDL 允許被授權人重製、散布、改作、再授權、為商業目的使用採 FDL 授權的文件(以下簡稱本文件),另外也允許出租和公開展示 (publicly display) 本文件的重製物(註五)。創用 CC 「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授權條款,允許被授權人重製、散布、修改、為商業目的使用採創用 CC 授權的著作(以下簡稱本著作)外,還允許公開演播 (publicly perform) 本著作或基於本著作而來的改用作品 (Adaptation),但禁止對本著作再授權(註六)。
此外,FDL 與創用 CC 授權條款都是全球性、免授權金、非專屬及在著作權存續期間內永久地授權。
四、FDL 規定本文件得包含免責聲明,且當有此免責聲明,該聲明將被視為 FDL 之一部,除此之外,FDL 無更細節的免責聲明規定。創用 CC 授權條款中則特別言明,授權人是以現狀之基礎 (AS-IS) 提供本著作,且未提供關於本著作之任何保證,也不對使用授權條款或本著作產生之損害負責。
五、FDL 要求被授權人不得以科技措施妨礙或控制本文件複本被閱讀或再重製。創用 CC 授權條款對被授權人使用科技措施規定則更嚴格,禁止被授權人使用任何科技措施於本著作/改用作品,而限制從其取得本著作/改用作品的接受者,行使創用 CC 授權條款所賦與他的一切權利。
六、FDL 對本文件印刷版超過 100 份的大量重製,有別於少量重製,另外要求當本文件授權聲明中要求封皮文字時,則本文件複本亦必須附上封面及封底,且清楚標示這些複本的發行散布者 (publisher)(註七)。此外,當大量發行或散布本文件複本超過 100 份時,FDL 允許不透明的重製格式 (0paque),但必須同時附上機器可辨讀的透明格式 (Transparent) 複本,或提供電腦網址讓公眾可下載透明格式的本文件;當選擇提供網址時,須確保此網址自被授權人最後一次散布該不透明格式的本文件複本時起算一年是有效的。創用 CC 授權則未特別區別本著作少量或大量份數的重製。
七、FDL 允許被授權人重製及散布修改作品的前提是,修改作品必須採用和原作品一模一樣的授權條款。創用 CC「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3.0 授權條款要求則相對較寬鬆,允許改用作品可採用與原著作相同的授權條款(或其後續版本),或與該授權條款具有相同授權要素的(3.0 或後續版本的)尚未本地化或任一司法管轄領域的授權條款。
八、不論是原作品複本或由原作品而來的修改作品的散布,FDL 皆要求需標明誰是該特定版本的發行散布者。相對地,創用 CC 授權條款則不著重於著作複本散布者的區別及標示。
九、FDL 要求在修改作品中,除非獲得原作品作者的免除,否則須列出至少五位原作品的主要作者,且應列明該修改作品的作者。除此姓名標示目的外,原作品作者並未授權被授權人得使用其姓名作為對修改作品的背書。創用 CC 授權條款則要求,當散布本著作、改用作品或彙編 (Collection),除非收到授權人的移除表彰的通知,否則必須表彰本著作創作者(即原始著作人)的姓名或筆名,且若原始著作人或本著作的授權人指定第三人(例如贊助機構、期刊)為姓名標示對象,則應提供之。創用 CC 授權並未如 FDL,對最低應標明之原作者人數有所要求。
十、FDL 要求修改作品中必須刪除原作品「背書」(Endorsements) 標題的章節,但可增加對於修改作品的背書,例如該修改作品已經同儕審閱 (peer review) 的聲明。創用 CC 授權條款則規定,除非事先取得原始著作人、授權人或第三人之姓名標示對象的同意,否則被授權人不得暗示或主張,其本人或其對原著作的使用,與原始著作人、授權人或第三人之姓名標示對象間存在任何關連或有贊助或背書關係。
十一、FDL 規定,當被授權人非依授權條款所定方式使用本文件時,所獲授權將自動終止。 1.3 版新增授權恢復的規定,只要被授權人停止所有違反 FDL 規定的行為,則自某一特定著作權人得到的授權,可重新恢復。授權的恢復又分為暫時性恢復及永久恢復,只要停止違反 FDL 規定的行為,則授權即可暫時性恢復,除非被授權人所利用本文件的著作權人明確、且終局的終止對該被授權人的授權;若著作權人自被授權人停止違反 FDL 規定行為起的六十日內,未以合理方式通知該被授權人其違反規定的事實,則該被授權人將可永久恢復 FDL 的授權。此外,若被授權人是首次收到某一特定著作權人關於違反 FDL 規定的通知,且該被授權人在收到通知後的三十日內,即矯正其行為時,則 FDL 授權亦可永久恢復。創用 CC 授權條款規定,當被授權人違反任一款項,則授權條款所授予的權利將自動終止。創用 CC 授權未若 FDL 設有授權自動恢復的機制。
十二、當作品採用 FDL 時,可指定或不指定版本。若授權人指定適用某特定版本(如 1.3 版)或其後續版本,被授權人得遵循該特定版本授權條款的規定,或選擇適用該特定授權條款的後續版本;當作品未指定適用的版本時,被授權人可選擇適用自由軟體基金會曾發行過的任一版本的 FDL,包含先前或後續版本。此外,1.3 版增設了代理人 (proxy) 機制,授權人可選擇一代理人為其決定,其以 FDL 授權的作品,未來以哪一版本釋出。當新版創用 CC 授權條款推出,並不會自動適用於採舊版授權條款的著作上,若要一著作同時適用不同版本的創用 CC 授權條款,則可依循多重授權模式釋出。此外,創用 CC 授權條款開放改用作品得採用與原著作相同的授權條款或其後續版本外,也可選擇適用與該特定授權條款具有相同授權要素的 3.0 或後續版本的尚未本地化或任一司法管轄領域的創用 CC 授權條款,但並不允許適用之前的版本(如 2.5 或 2.0 版)。
十三、對於一作品如何使用 FDL ,於授權條款最後設有附錄 (addendum) 說明之,且有提供著作權及授權聲明用語。創用 CC 授權條款對於標示方式則未另以附錄提供授權聲明參考用語,但在授權條款最後有「注意事項」,特別提到被授權人對於 Creative Commons 商標或任何與 Creative Commons 相關的商標或表徵的使用,只能是為了表明一著作依循創用 CC 授權之目的,且必須遵循 CC 當時的商標使用方針。
FDL 原係為搭配自由軟體適用的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而來,而在資訊領域中並沒有國界之分,因此 FDL 強調國際通用,以英文為標準版本。CC 授權則強調在地化,因此 CC 設有 International 計畫,專門推動創用 CC 授權條款各司法領域版本的產生。在授權條款文字的呈現上,兩者也不相同,創用 CC 授權有三種形式:簡明易懂供一般人閱讀的授權標章,供有法律背景人士閱讀的細緻法律條款,及給電腦看的數位標籤。FDL 則不像創用 CC 授權有三種形式的區別,且用語不若創用 CC 授權條款那般精確,用意在於保留給各國司法機關有彈性解釋空間。這些都是除前述細部差異分析外,兩種授權條款的不同。
若是使用者對於 FDL 或 創用 CC 授權有所偏好,可以根據上述差異為自己的作品選擇適合的授權條款;若是沒有特別偏好,又想要自己的作品可以被廣泛地利用,則可以參考維基百科 (Wikipedia) 的雙重授權模式。
註二:若想了解更多 FDL 與創用 CC 授權條款相容性問題,可參:林懿萱,「FDL 與創用 CC 授權條款相容性問題初探:從維基百科談起」
註三:四種授權標章分別是「姓名標示」(Attribution)、「非商業性」(NonCommercial)、「相同方式分享」(ShareAlike)、「禁止改作」(NoDerivs)。四種授權標章所組合出的六種授權條款分別是,「姓名標示」、「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姓名標示-非商業性」、「姓名標示-禁止改作」、「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
註四:創用 CC 授權條款 2.5 版及之前版本是奠基於美國著作權法而來,自 3.0 版以下始區分「尚未本地化版」與「美國版」。3.0 尚未本地化版係奠基於伯恩公約、羅馬公約、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著作權條約 (WCT) 及保護表演人及錄音物製作人權利之條約 (WPPT) 等國際智慧財產協定,以符合參與 Creative Commons International 計畫的眾多司法管轄領域在移植授權條款上的需求。
註五:依據 FDL 第 2 條之規定,被授權人可出借 (lend) 重製物,並可對重製物收取報償 (compensation),故本文將 “lend” 推定為類同我國著作權法「出租」概念。
註六:“Publicly Perform” 是 3.0 版新增的定義名詞,若按照其原文字義,將只包含公開口述、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及公開播送。但因創用 CC 授權條款可因地制宜的特性,在 3.0 版本地化的過程中,將「公開演播」定義作了調整,使其包含但不限於我國著作權法所定義的公開展示、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及公開口述等。
註七:FDL 1.3 版新增 “publisher” 的定義,指散布本文件複本予大眾的個人或單位。
註八:FDL 1.3 版新增第 11 條「再授權」(Relicensing) 處理與創用 CC 授權的相容性問題,但因不希望 FDL 和創用 CC 授權雙重授權成為一恆常模式,所以對兩種授權體系相容設有期限。創用 CC 授權條款 3.0 版新增了「創用 CC 相容授權條款」 (Creative Commons Compatible License) 機制,處理與創用 CC 授權體系不相容問題,但迄今 CC 尚未認可任何一種授權與創用 CC 授權條款相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