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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 Licensing

Open Source Software lic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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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 Licensing

除了前述的服務收費及硬體加值模式外,自由軟體商業應用模式中最足以開創新局當屬「雙重授權模式 (Dual Licensing Mode)」。所謂的雙重授權模式意指,軟體程式在散布時兼採自由軟體授權條款及傳統的商業授權條款併行釋出,使用者可視需求選擇無償釋出的自由軟體授權版本,或是付費使用商業授權版本。因自由軟體授權條款係屬非專屬授權,與類似權利賣斷的專屬授權(註二)模式不同,是以權利人可以同時對不同授權人約定不同的授權條款而並行不悖,而雙重授權模式在自由軟體商業模式發展中最引人注目的特點,在於其一方面採用了 GPL-2.0 此種具感染性且約制權利義務關係詳密的授權條款,但另一方面卻透過商業授權模式讓商業付費使用者不受 GPL-2.0 所拘束全身而退。

自由軟體授權條款向有「不收取授權金」的特點,而自由軟體的英文字源 "Free" 又常予一般人「免費」的誤解,但其實自由軟體並不反商,其之所以設有「不收取授權金」的規約,是在開放分享精神的影響下,希冀軟體程式能得到多數人最大程度的利用,不致使被授權人窘於高額軟體授權金而無法自由的使用及研究,但除此之外,自由軟體開放共享的理念與營利收費機制並無本質上的衝突。

前幾天一位社群朋友轉寄一篇 Allison Randal 的文章(註三)連結給我,其中就以 Linux 為例,說明未來可能碰到的 GPL2(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v.2)、GPL3 相容性問題。通篇看下來,發覺,其中所隱藏的問題還真不小!

許多人在談到 GPL-2.0 時,只將重點放在它的感染性、它強制要求使用者提供原始碼等等特性上,其實其他的條款也相當重要,卻常被忽略,GPL-2.0第 7 條(註一)就是其中之一。

2005 年初,美國一位軟體工程師 Daniel Wallace 控訴 FSF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違反美國的 Sherman Act(註一),請求法院發出禁制令,禁止GPL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在美國境內的推廣與使用。

Wallace 表示 FSF 透過 GPL 與 Red Hat、Novell 以及 IBM 等幾家大公司,進行大量的著作權交互授權 (pool and cross licensing),進而聯合實施「掠奪性定價機制 (predatory price fixing scheme)」,使 Wallace 自行研發的作業系統無法進入競爭市場,因而違反美國的 Sherman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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