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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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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源地

最近與同事討論到一個程式釋出案的著作權標示應該如何寫才好,這個程式是修改自由軟體而來的,原本的自由軟體當然有它原有的著作權標示,將原有的軟體名稱與著作權人姓名替換之後,這個標示如下:

2006 (C) Software A, Copyright Owner A'

一個常被提出的問題:要如何在利用 GPL 程式碼的同時,避免其他部份的程式碼也被 GPL 感染?之前曾經提過一些抽象的判斷標準,例如採用動態連結 (dynamic link) 利用 GPL 程式碼,因此開發出來的新程式,許多開發者認為可以不用受到 GPL 的拘束,但是採用靜態連結 (static link) 利用 GPL 程式碼,許多開發者認為新程式仍應該採用 GPL 授權。這樣的標準仍是相當抽象,這期的法律園地就來談一個比較具體的方式,筆者稱這樣的方式為「分開散布.責任轉嫁」。

自己寫了一個程式,想要用自由軟體的方式來授權這個程式,卻不知道該如何做?這是不少人的疑惑。其實,就目前大部分的自由軟體授權條款的規定來看,並沒有一定必須遵守的宣告方式,所以重點就在於:要讓他人可以清楚明確地知道這個程式是採用自由軟體方式來授權。
 

◎ 「侵權」與「違約」伴隨出現不表示完全同質

一般用語上「侵權」與「違約」兩字常常伴隨出現,尤其在著作權法的體制上,因為「權利人保留所有著作權利 (All rights reserved)」的預設,導致著作權授權契約的違反,往往無可避免的造成「既侵權又違約」的結果,就如同打雷與劈閃電一樣,出現 A 結果伴隨出現 B 結果,此種伴隨現象造成一般人對於「侵權」與「違約」在概念上的差異無所知覺,更常常因為慣用語法之故將二者混為一談。其實許多爭訟案件並不必然牽涉到法定權利的侵犯,有些案件雖然有擬似權利侵害的外觀,但實際分析後卻與法定權利侵害無關,而只能論以契約義務的違反。

任何事情會跟法律扯上關係,一定都是窮盡其他方式卻無效之後,才會轉而尋求尋求法律措施。所以法律上所認定不合理的事情,通常只是問題的一種表象,引發問題的源頭另有其因。

在鑄造場擔任法務研究工作三年多,這項工作最初始的動機是服務自由軟體社群,但是,法律研究的客體是「問題」,在自由軟體領域中,法律問題大多來自企業界,而非社群,所以慢慢地,這項工作的重點對象逐漸轉移到使用自由軟體的業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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