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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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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人都知道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簡稱GNU/GPL),不過可能大部分的人並不清楚這份授權條款背後的理念基礎。GNU/GPL 主要起草人 Richard M. Stallman(簡稱 Stallman)早年在麻省理工學院的人工智慧實驗室從事研究時,接觸了社群開發與軟體共享文化,並深受這種開放、互助文化的影響。直到實驗室研究人員出走商業軟體公司、開發社群逐漸瓦解,軟體漸漸轉變為一種封閉、不容易取得的商品,促使 Stallman 思考軟體存在的意義以及軟體與使用者的關係。

合理使用(Fair Use)的理論伴隨著著作權(Copyright)架構一起出現,可以說是種調合公益、私益,減少著作權上私有制和公共利用需求間磨擦的方式。我國著作權法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詳列種種合理使用的例示,最後於第六十五條做了原則上、總則性的概括定義,主軸的思想就是在合理使用的範圍之下,並不構成他人著作財產權的侵害。而何謂合理使用的範圍、如何界定及劃分,取決於個案的情狀,例如利用的目的、性質、營利或非營利利用,甚至利用的比例都會造成一定的影響。簡言之、可以這樣理解,對他人著作財產權的一部分,不可避免、低度、輕微、合於學術或是更高公益目的的使用, 是著作權法所應允的。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以下簡稱 GPL)是第一份以「軟體自由 (Software Freedom)」為號召目標而成文的「自由軟體授權條款 (Free Software License)」,也是目前最廣被使用的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 (Free and Open Source Software License) 之一。它的誕生緣由,是因為自由軟體之父 Richard M. Stallman(以下簡稱 Stallman),為了其所推動的自由作業系統開發計畫-GNU Project (The GNU Operating System) 尋找適當的授權方式,於是在 1989 年草擬出 GPL-1.0,其後並於 1991 年發布目前最為人通用的 GPL-2.0。從規劃內容來說,GPL 授權條款整個架構與理念,就是源自於 Stallman 所宣示的軟體使用者四大自由(註一):

在自由軟體相關的法律爭端中,除了 SCO 控告 IBM 的案子外,目前應當就屬德國軟體工程師 Harald Welte 控告英國軟體公司 Fortinet 的案子最受到矚目。

自由軟體 (Free Software) 雖名之曰「Free」,但其意義並不是「免費」,而是指其後的使用人以遵守某自由軟體的授權條款作為「代價」,換取重製、散布、改作等利用該自由軟體的自由。詳言之,只要遵守程式開發者所選擇的授權條款,任何使用人均得為上述之使用,並得以任何目的使用之,而且授權人亦不會向被授權人收取權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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