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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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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源地

自由軟體具有協同開發的特性,因此一個自由軟體常常融合許多開發者所貢獻的程式碼與技術(以下簡稱貢獻部份),這些他人貢獻的部份都受到智慧財產權制度的規範,若對於貢獻部份沒有管理制度,未來一旦發生法律糾紛,很有可能會為軟體的開發帶來困擾。

大多數自由軟體的使用者,只知道使用時要注意軟體是採用何種條款授權釋出,並沒有進一步考慮到軟體的商標授權,也是使用時需要一併關注的重要課題。所以,筆者特別利用本文淺談自由軟體相關的商標授權問題,希望能讓讀者站在與著作權不同的商標權利用觀點,來觀察自由軟體商業應用方面的不同面相。

零、前言

我們在寫程式的過程中,起初學習階段所寫的程式往往是練習的作品或是單純寫給自己使用的,接著愈寫愈熟練之後,我們開始會把自己寫的程式分享給同學、朋友,讓他人試試有什麼問題,一方面知道使用者還需要怎樣的功能,二方面也能使除錯的工作能做的更澈底;甚至可能後來這個程式非常叫好,大家都很有意願下載使用以及共同開發,這時就面臨到撰寫說明文件的大工程了!這時,如果我們撰寫的說明文件是搭配自由軟體一併散佈,則文件本身的著作權也必須要經過授權,才能讓使用者在重製改作時不會產生擔心侵權的後顧之憂。只是文件的授權也是 GPL 嗎?還是另有專屬於文件的授權條款呢?本文的目的就是要對這個問題做一個簡單的說明。我們在自由軟體說明文件的授權方式選擇有二類: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 (GFDL) 及 Creative Commons(創用 CC)。

這是一篇與同事天馬行空討論之後的心得分享,因為覺得內容蠻有意思,所以寫出來與大家分享。既然是天馬行空討論的心得分享,因此沒有完整的架構與結論,內容涉及的層面也有點廣泛,但是囿於篇幅,所以許多基礎內容將略而不提,在此先與說明。

很多人將 Copyleft 機制與 GPL 的授權感染性劃上等號,但其實這並不是正確的觀念。

最常見的 GPL-2.0 授權承繼性/拘束性 (License Inheritance) 討論,就是利用 GPL-2.0 程式碼所產生的新程式是否必須採用 GPL-2.0 授權,此外就是 Linux 系統上的應用程式是否也必須採用 GPL-2.0 進行後續的散布與授權,後者的討論因為 Linux Kernel 主要開發者兼精神領袖 Linus Torvalds 已清楚表態,寬鬆地認為單純的應用程式可以不採用 GPL-2.0 授權而塵埃落定。而筆者最近與一些朋友討論到另外一類的授權承繼性問題:主程式以 GPL-2.0 授權的 CMS(content management system,網站內容管理系統),其上的版型 (template/theme) 是否也必須採用 GPL-2.0 的方式來進行授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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