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  |  English
感謝您對「自由軟體鑄造場」的支持與愛護,十多年來「自由軟體鑄造場」受中央研究院支持,並在資訊科學研究所以及資訊科技創新研究中心執行,現已完成階段性的任務。 原網站預計持續維運至 2021年底,網站內容基本上不會再更動。本網站由 Denny Huang 備份封存。
也紀念我們永遠的朋友 李士傑先生(Shih-Chieh Ilya Li)。
法律專欄 修改自由軟體的著作權人標示

法律源地

本網站法律源地提供相當多自由軟體授權與法律的資訊,歡迎您閱讀這些資訊。

 

修改自由軟體的著作權人標示

最近與同事討論到一個程式釋出案的著作權標示應該如何寫才好,這個程式是修改自由軟體而來的,原本的自由軟體當然有它原有的著作權標示,將原有的軟體名稱與著作權人姓名替換之後,這個標示如下:

2006 (C) Software A, Copyright Owner A'

這是一個常見的標示:年份 + 著作權符號 + 軟體名稱 + 著作權人名稱。若 A 被 B' 修改,著作權標示也必須有相對應的修改,第一個就是軟體名稱需要改變,因為經過 B' 的修改後,軟體已經與原始的 A 不同,所以修改後的軟體名稱當然不可再繼續稱為 A。第二個修改的重點就是著作權人名字,因為修改軟體已經不純粹是甲一個人的創作,所以修改軟體的著作權人標示當然也必須與 A 不同。這樣一個不同於 A 的著作權標示可以有兩種不同的寫法:

(1) 2006 (C) Software B, Copyright Owner A', B'
(2) 2006 (C) Software B, Copyright Owner B'

若對 A 僅是「小修」,也就是對 A 的修改幅度不大,也並非是重要性的修改,會建議採用 (1) 的標示方法,因為 B 當中還保留有許多 A' 的創造思想在內,因此 A'、B' 兩人並列在著作權人標示的位置;若對於 A 是「大改」,也就是對 A 的修改幅度很大,或者是修改內容相當重要,建議採用 (2) 的標示方法,因為 B 當中大部分是 B' 的創作思想,A' 的部分並不多,因此 B 可以視為獨立的衍生著作,B' 為這個獨立衍生著作的著作權人。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這兩種標示方法分別代表不同的意義:(1) 表示軟體 B 是 A'、B' 兩人的共同軟體著作,也就是由 A'、B' 兩人共同開發出來的;(2)表示軟體 B 是軟體 A 的衍生著作,由 B' 修改而衍生出來,在法律上 B 被視為一個獨立的軟體著作被保護,B' 是 B 的著作權人。

一般來說,各國著作權法對於衍生著作均給予獨立地位加以保護,套用本文 (2) 的情況來說明,B' 就享有 B 完整的著作權權利,不過前提必須是在修改部分有著 B' 自己相當的創作性在內(註一)。這個情況已經有許多的法律專文討論,並有規則可循,因此並非是本文的重點。

本文想要點出來要討論的是:在 (1) 的情況下,A'、B' 並列著作權人,一般人很容易誤認為 B 真的是由 A'、B' 兩人一起討論開發出來的,所以才會並列著作權人,而從法律角度來說,這樣的「並列」代表著兩人是共同著作權人者,代表著 A'、B' 兩人有一種「共同創作」B 的意思或關係呈現出來。但是在本文的情況,A'、B' 並未有「共同創作」的意思或關係表現出來,A' 僅有創作 A 的意思,B' 所具有的是修改 A 的意思,若 A' 對於 B' 修改的部分不表認同,甚至認為 B' 修改後的 B 較 A 有更多的問題,對於 A' 的名聲有負面影響時,相信 A' 不會樂見自己的名字在軟體 B 的著作權人之列出現!

其實著作權人的標示,目的在於表彰著作權人-通常也就是創作人的名聲,有些社群開發者修改了前輩的程式碼,為了尊重起見,所以不會把前輩的名字拿掉,而是一起並列,立意雖佳,但若事後發生這位前輩不認同修改軟體的情況時,原本的立意就變得不美。

為了避免這些問題情況的發生,筆者提出的建議是:無論對於原軟體小修或大改,修改後的軟體均採用第 (2) 標示著作權聲明,同時加上簡短說明文字,說明是從哪一個軟體修改而來的,以及原軟體的著作權人或開發者為何。套用在本文所提到的例子,B 的著作權聲明可以是這樣:

2006 (C) Software B, Copyright Owner B'
Software B is derived from Software A, whose copyriht owner is A'.
More information about Software A you can find under: (URL)

無論 A 適用哪一份條款來授權,都可以加上這樣的一份著作權聲明。這樣的著作權聲明與授權條款的內容並行不悖,甚至符合某些條款的規定,例如 CPL-1.0 第 2 條第 4 項、CDDL 第 3.3 條,這些條款規定的目的就是要讓接下來的使用者可以清楚分辦哪些部分是原軟體,哪些部分是修改過的,而本文所建議的著作權標明方式,則是讓其他使用者可以在瞭解這個程式著作權歸屬的同時,也知曉過去修改由來 。此外,GPL-3.0 第 7 條第 3 項讓使用者可以針對自己修改的部分,加上特定內容的附加條款 (Additional Terms),其中第 (c) 項規定,為了避免他人將這些修改增加的部分與原軟體相混淆,所以使用者可以加上附加條款,讓接下來的其他使用者若再次修改增加軟體時,可以為這些修改增加的部分添加說明,而這些說明還是屬於 GPL-3.0 內容的一部份!

自由軟體的精神在於分享、修改,因為這樣的特性有人形容自由軟體的開發方式,是一種站在巨人肩膀上的開發方式,自己不需要從頭寫起,而可以直接在前人的基礎上,快速修改、開發出另外一套新的軟體。但是在享有此種開發方式的同時,也要給予這些無私開發者應有的保障與尊重,適當的著作權聲明就是這種保障與尊重的一種表達形式。無論最後 B' 決定如何標示著作權聲明,都必須要把握最主要的原則:「尊重」!而本文所建議的標示方式也是在希望可以達到尊重的前提下所提出。但是,有句老話還是必須要重提:就筆者所知,並沒有一個百分之百正確的標示方法,因為自由軟體這個領域相當新,相關的研究不多與相關的法律習慣也尚未成熟至可以當作準則來遵循。因此本文所提出的方式乃是筆者個人見解,若讀者有不同意見,或觀察到目前已有相關的習慣形成,歡迎來信批評與討論。筆者期望可以見到一個大家都認可,並且可以顧及各層面到的著作權標示規則。



註一:相關條文,請參見我國著作權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1 款、第 6 條。




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 : 第 112 期 用自由軟體 GIMP 輕鬆製作 HDR照片
標籤: Coder 必讀,   著作權聲明,  
分類: 法律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