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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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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眾多自由軟體授權條款中,歷史最久、也最知名的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以下簡稱 GPL)(註一)是開發自由軟體過程中經常會接觸到的授權條款。GPL 的重要性除了為逾六成的自由軟體專案採用之外,其被戲稱像病毒感染性一般的授權拘束性,更是廣被知悉的重要特性(註二);授權拘束性要求 GPL 程式碼之衍生作品皆仍須採 GPL 授權,以維持永久改作的自由,這是自由軟體社群喜愛它的原因,但同時也是商業經營者又愛又怕之處:商業經營者既愛自由軟體快速開發、成本低廉的優勢,卻又擔心競爭者將迅速地再複製其基於 GPL 開發的程式,因此商業實務上,廠商違反 GPL、不願依 GPL 開放原始碼的情況層出不窮。

Creative Commons(下稱 CC)推出的六種核心授權條款(下稱創用 CC 授權條款),與自由軟體基金會 (FSF,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推出的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下稱 FDL),兩種授權體系本質上並不相同,但仍有相類之處,例如在性質上都適用於文字創作、都要求衍生自原作品的改用作品須採用與原作品相同的授權條款(註一)。因此,對採用者造成不少困擾,不知道哪一種授權體系較適合己用,又或者當採用其中一種授權,會不會使得其著作與另一種授權體系下的其他著作不相容等(註二)。本文試著比較兩種授權條款異同,期對採用者概念釐清有助益。

從 Richard Stallman 開始的自由軟體運動,原意是為了要讓原始碼持續保持在開放、可取得的狀態,好讓拿到程式的人都可以研究、修改程式。這樣研究、修改的精神也被應用到許多不同的領域與層面,這些領域與層面除了逐漸廣為人知的創用 CC 之外,同樣在資訊領域中的硬體 (hardware),也受到了影響,而產生了開放硬體這樣一個概念。

假想今天你受邀上「百萬小學堂」,被問到一題小學六年級歷史問題而不會答,而在節目上可以 call out,第一個閃過腦海的會是向誰求援?相信不少人會選擇維基百科(Wikipedia),在使用前,你清楚它的「遊戲規則」嗎?維基百科採用雙重授權-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以下簡稱 FDL)和創用 CC「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授權條款 3.0 尚未本地化版(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ShareAlike” 3.0 Unported License,以下簡稱創用 CC「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授權條款)釋出(註一)。但同樣的使用規則,當身份不同時會有所差異。

依據 GPL 規定,散布 GPL 程式的人,必須要提供程式源碼給拿到 GPL 程式的人。按照字面意義,所謂的源碼就是程式修改源頭的原始碼 (Source Code),也就是其他開發者可以很方便接續修改這個程式的形式。不過 GPL 在定義源碼範圍的時候,特別提到、若是該專案為一個可執行程式的話,完整的源碼還包括了介面定義檔、控制編譯過程的腳本與安裝資訊,GPL-3.0 更進一步規定,這裡所謂的源碼包含可以讓程式編譯、安裝起來的所有原始資訊,按照這樣的規定,所有該程式相關的必要編譯工具組 (toolchain),也都包括在這個定義範圍之內,進入散布時必須提供的清單之列(註一)。可是有關程式元件相關的額外資訊,其實並不皆為程式運作時必要的附加物,甚至有些是使用者自己撰寫,完全沒有引用或包含到 GPL 元件的程式碼,在這樣的情況下,許多人常常便會產生疑問:此時使用者自行撰寫的額外資訊,也都必須要依照 GPL 的義務性要求提供出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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