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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欄

法律專欄

與著作權相比較下,專利是一個取得不易、卻威力強大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自由/開放源碼的授權模式因為肇始於著作權,所以授權條款中關於專利的規定甚少,例如 GPL 第一版完全沒有專利相關的條款,而在第二版的 GPL 中雖然有關於專利的內容,不過並不是專利授權,而是規定若專利保護制度阻礙 GPL 程式散布的時候,被授權人應該採取的態度與建議措施。

有一些軟體程式雖然名為自由/開放源碼軟體,但卻仍然可以透過收取授權金的形式散布,甚至允許他人在這個軟體程式上面開發專屬軟體 (proprietray software),這些都是運用多重授權的結果。

對於 GPL(註一)有所了解的人都知道,一旦一個程式包含 GPL 程 式碼,所開發出來的程式也必須要採用 GPL。GPL 第 0 條第 1 段中 相關的原文是這樣寫的:“... that is to say, a work containing ... or a portion of it, ...”。這樣的規範內容相當模糊,究竟包 含多少 GPL 程式碼行數才可以算是這裡的“portion of it”?若無 行數上限標準,這樣的規定又顯得過於嚴苛。因此各方對於這一段文 字的詮釋總是眾說紛云。

許多人知道自由軟體的四大自由(註一),也知道開放源碼的十項定義(註二),這兩項看上去內涵類似、卻用不同文字表述的概念,透過法律角度可以歸納出一些共通的法律特性:

  1. 不收取授權金;
  2. 將軟體的特定著作權權利授權出去;
  3. 授權對象不特定;
  4. 授權地域不特定;
  5. 非專屬授權。

若要釐清名詞解釋,自由軟體 (Free Software) 不完全等於免費軟體 (Freeware, Free-downloaded Software),自由軟體也不一定完全等於開放源碼軟體 (Open Source Software),嚴格來說由自由軟體運動的創始者 Richard Stallman(註一)的立場而論,自由是一種理念,是一種道德指標,是一種近乎於天賦的善,是一種二十一世紀資訊時代應該向封閉軟體原始碼的既得利益 者努力爭取的新標的,就像法國革命、美國獨立、甚至一次大戰時婦女要求平等的投票權一般,是一種值得這個時代的人類挺身以求的新基本人權。如此近乎宗教式 迷眩的神思,不過、確實這就是自由軟體運動初始的情懷所在。

因為自由/開放源碼軟體特有的優點,許多國家政府公部門均鼓勵採用自由/開放源碼軟體。德國在這些國家中特別引人矚目,一方面其為已開發國家,資訊採購政策具有指標性作用,可做為其他國家參考,另一方面德國公部門採用自由/開放源碼軟體的積極程度可說是冠居各國之首。

LGPL 的英文全文是「GNU Lesser General Public License(註一)」,那麼顧名思義,LGPL 在內容上是較為寬鬆的「GPL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所以說、LGPL 的基本架構與義務性要求都與 GPL 如出一轍,例如 Copyleft 的授權循環拘束機制,不得向收受程式者收取軟體授權金等特色皆幾近相同,不過、既然名為「寬鬆」,那必然也會有若干獨立於 GPL 授權條款的不同之處。例如:1、在適用上 LGPL 授權條款只能適用於具有函式庫 (library) 性質的軟體程式;2、單純使用 LGPL 授權的函式庫並不必然開啟其授權條款的拘束性,也就是說、其他元件只是透過定式介面呼叫 LGPL 授權函式庫的功能,則這些元件並不必然會被視為 LGPL 函式庫的衍生程式,從而其個別的授權方式,也不會受到 LGPL 授權條款的拘束。此二點可說是 LGPL 與 GPL 之間最大的特色差異,以下便就此二點進行補充論述。

又是一年過去了!當同仁跟我說要寫篇年度回顧時,我還真是想了好一會才下筆的。一年裡與自由/ 開放源碼法律政策相關的事件不少,既然是年度回顧,就應該要挑重大、影響深遠的來說,不過,如何定義「重大、影響深遠」本身就是一個問題,再加上涉獵有限,所以只能說,在這裡,就我有限的知識範圍內,列舉幾件個人認為在 2005 年重要的自由/開放源碼法政事件。而在鑄造場寫了近八個月硬梆梆的法律文章,雖然大部分是給非法律人看的短文,文筆已經盡量白話,卻仍不脫離死板的習氣,所以決定這篇風格輕鬆點,就當作是在較隨性地介紹吧!

90 年代就開始接觸網際網路的人應該都知道網景通訊家族(Netscape Communicator,註一),這個由網景公司 (Netscape Communication) 所開發的瀏覽器,在網際網路開始風行之初,受到大家的廣泛使用,Netscape Communicator 在推出的時候,一樣是屬於封閉源碼的專屬軟體 (proprietary software)。但是隨著微軟 IE (Windows Internet Explorer) 的興起,Netscape Communicator 優勢不在,因此其期望透過策略的轉變重拾瀏覽器軟體的市場佔有率。這個新的策略就是改採不收取授權金的模式,將 Netscape Communicator 的程式源碼開放出來。
顧名思義,MIT License 是由麻省理工學院 (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所起草,其亦常被稱為 X11 License,因為常被廣泛運用在 Unix-like 作業系統下的 X Window 視窗系統,就是使用 MIT License 來進行授權的。可以說、MIT License 是由麻省理工學院擬定的授權契約範本,其不但允許他人使用 MIT License 來釋出自己的軟體專案,還允許使用者進一步修改 MIT License 的文字內容,以符合使用者本身的需求,不過、就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的運作習慣來說,修改過的 MIT License,原則上便不能夠再被稱為 MIT License,而需要另起一個授權條款的名稱,以避免他人的誤認或是混淆。
相較於常常被大家當作討論焦點的 GPL(註一),其他授權條款似乎就顯得沉默許多。大部分的人也因為 GPL 授權條款的盛名,所以認為它是第一個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其實不然,BSD 便是一個較諸 GPL 更早存在的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並且也被廣泛地運用在許多知名的大型專案,不過因為 BSD 授權條款的內容精簡,相關的義務性要求不多,所以實務上也就較少被人提出來進行討論。
QPL-1.0 的英文全稱為 Q Public License 1.0,乃是 Trolltech 公司為主打其 Qt 專案所量身訂作的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註一),Qt 專案的名稱來自於 Trolltech 公司前身的 Quasar Technologies,故 Qt 兩字實為簡寫,但亦有論者以其諧音稱為 CuTe。Qt 這個軟體專案,乃是跨平台的程式開發框架 (software development framework),主要用途是協助軟體工程人員開發圖形化的介面程式,譬如 Linux 作業系統上有名的桌面系統 KDE (K Desktop Environment) 即為著例。

自由軟體運動的推動泰半奠基於社群發展上,不過視各國政府態度不同,部分國家採主動介入的立場,部分國家則傾向中立態度,不特別讚許亦不特意拑制,以持平的態度觀察其後續發展。而主張主動介入的國家,其立場多著重於借助自由軟體的發展,進行政府 E 化的工作 (E-government),或是著墨於採用自由軟體削減成本的利益上,希冀藉此幫助己國,擺脫已開發國家在專利及相關智慧財產權方面,長久來佔得的領先優勢(註一)。國家的立場及展望為何,這是探討自由軟體運動面像中不可忽視的層面。

一九八九年自由軟體之父史托曼(Richard M. Stallman)草擬 GPL( GNU Genral Public License)(註一)第一版,在經過兩年的運作 後,旋即於一九九一年修改釋出第二版,沿用至今,GPL 第二版已經 堂堂邁入第十五個年頭了,其間社會環境變遷與第二版草擬時有所不 同,為了因應這些變化,並且同時解決第二版在運作時所產生之問題, GPL 目前的著作權人自由軟體基金會正著手草擬 GPL 第三版條款內容。

一般中文所謂的自由軟體 (free software),真正的意涵是指符合 Richard. M. Stallman 所訂定的四大自由的軟體(註一)。此外還有所謂的開放原始碼軟體 (Open Source Software),指的是符合開放源碼促進會 (Open Source Initiative, OSI) 所訂定開放源碼定義 (Open Source Definition, OSD) 的軟體。
在中文裡,最常看到的用詞為「自由軟體」,可是也看到有人使用「開放源碼軟體」與「開放原始碼軟體」,為什麼會有這些不一樣的名詞,它們是一樣的嗎?
此篇文章的標題採用中英夾雜的表現方式,用英文標明「license(授權條款)」與「contract(契約)」是想要特別表達,這個常被社群朋友提及的問題,是起源於自由開源軟體發源地的美國。
稍稍瀏覽各式自由開源軟體的授權條款,您可以發現條文的最後必然有一段標題是 Limitations of Liability,這就是俗稱的「免責聲明」、「免責條款」,是程式的設計者、著作權人對於損害責任的預免聲明,強調在任何狀況下,對於使用程式所帶來的各種損害均不負賠償責任。

這樣的免責條款乍看下使人心生猶豫和疑問,猶豫的是自由開源軟體的風險看似無人擔保,疑問的是這樣廖廖數句文字是否真能在法律上將一切責任盡歸於零?
2003 年 3 月美國一家電腦公司 SCO 控告電腦界的藍色巨人 IBM(SCO Group v. International Business Machines, Inc.,註一),其指稱 IBM 在未經 SCO 的合法授權下,將 Unix 部份的程式源碼 (Source Code) 使用在 Linux 作業系統的撰寫中。這項指控的基礎在於,SCO 擁有 Unix 的著作權,SCO 並未事先授權 IBM 可以將 Unix 的程式源碼用在 Linux 當中,因此 SCO 向 IBM 提出控訴,並要求 IBM 須賠償其所受到的損害。IBM 也於同年八月初向 SCO 提出反訴。此案於 2007 年 8 月 10 日,因 SCO 與 Novell(SCO Group v. Novell, Inc.,註二)之間的訴訟案而有突破性的進展,美國聯邦法官 Dale Kimball 於 SCO 與 Novell 一案中,判定 Unix 的著作權屬於 Novell,此一判定之後 SCO 就 Unix 著作權相關的訴訟已難有勝算,故其後 SCO 旋即向法院提出破產保護及公司重整的申請。

2002 年國內音樂產業提告全球數碼科技公司(Ezpeer)違法侵權案, 經士林地方法院於 2005 年 6 月 30 日下午四時宣判(註一)。判 決主文僅列兩條結論,就是「Ezpeer 負責人無罪,全球數碼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不罰。」

在訴訟尚未終局前,論定是非尚言之過早,但此案同時點破一個主題, 就是 P2P(Peer to Peer)這樣新式的檔案傳輸模式,確實對現行的 著作權架構產生了一定的衝擊和影響。或者這麼問:隨著科技的發展, 現行的著作權架構將面臨如何的挑戰?

許多人都知道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簡稱GNU/GPL),不過可能大部分的人並不清楚這份授權條款背後的理念基礎。GNU/GPL 主要起草人 Richard M. Stallman(簡稱 Stallman)早年在麻省理工學院的人工智慧實驗室從事研究時,接觸了社群開發與軟體共享文化,並深受這種開放、互助文化的影響。直到實驗室研究人員出走商業軟體公司、開發社群逐漸瓦解,軟體漸漸轉變為一種封閉、不容易取得的商品,促使 Stallman 思考軟體存在的意義以及軟體與使用者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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