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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Fair Use)的理論伴隨著著作權(Copyright)架構一起出現,可以說是種調合公益、私益,減少著作權上私有制和公共利用需求間磨擦的方式。我國著作權法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詳列種種合理使用的例示,最後於第六十五條做了原則上、總則性的概括定義,主軸的思想就是在合理使用的範圍之下,並不構成他人著作財產權的侵害。而何謂合理使用的範圍、如何界定及劃分,取決於個案的情狀,例如利用的目的、性質、營利或非營利利用,甚至利用的比例都會造成一定的影響。簡言之、可以這樣理解,對他人著作財產權的一部分,不可避免、低度、輕微、合於學術或是更高公益目的的使用, 是著作權法所應允的。
而將合理使用的理論比照近年來自由/開放源碼軟體(FLOSS, Free/ Libre and Open Source Software)的發展,可以觀察出若干有趣的面相。自由/開放源碼軟體的發展某個層次而言,會相對弱化了使用者對於現行著作權這個概念的「侵害意識」。不同於傳統近乎絕對私有制的概念,自由/開放源碼軟體的推動者轉而用一種類似公共財的宏觀觀點來看軟體程式的進步、思考如何帶來更多數人類的便利,而不再侷限以往僅從保障創造發明者辛勞的立場,將傳統過度保障創造者的立場推向開放、改良、不斷散布的自由思想。而這樣的自由觀念 推廣在散布生根之後,極可能對現有社會一般人合理使用的觀點做更合現實的推移和擴大。 所謂自由/開放源碼軟體(FLOSS, Free/Libre and Open Source Software)基礎要求就是不特定對象的開放程式原始碼,預留下程式被任何人改良或個人化的發展空間;進一步的如 GNU/GPL 下的授權條款更進一步要求,一旦原始程式依 GNU/GPL 條款授權散布後、接下來無論如何改寫改良或是和他程式結合變更,之後的衍生著作都還 是要依照 GNU/GPL 做完全的自由授權散布,就是任何人皆可對此衍生著作使用、再研究、再改良及再散布,
而這樣的自由意境(Ideo- logical Theory of Freedom)如果加以落實而推廣,自然會在現實 面上擴大了一般使用者在軟體上對何謂合理使用的觀感和概念。 批評自由軟體推動的守衛者視其為洪水猛獸,認為這樣的風潮及運動有可能弱化崩解建立已久的著作權架構及各種軟體、音樂、電影、媒體及創意產業。當然這也是一種說法,但若從另外一個角度出發,如果真視自由軟體運動為洪水猛獸,問題就在於洪水是不是能被圍堵、猛獸又能否被馴服了,也就是說,所謂自由推廣的風潮能不能被扼止、開放源碼的改良散布能不能被限制,在程式編寫方面專屬軟體(Pro- prietary Software)的發展是不是真能永遠自外於自由開放的風氣而維持其嚴格的私有性,如果時代的潮流真的無可擋扼的,那麼資訊 發展方面的先驅者也許應該有正確的對應態度。 合理使用的範圍、是一種典型的不確定法律概念、動態游移的立法方式,會隨著時空背景、社會觀念的改變而異動,尤其是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提及之「利用之目的、著作之性質」二款判斷基準更是有很大的改變空間。從這個角度來看、自由/開放源碼軟體運動在未來如果持續發展傳播並擴大範圍,在相關自由理念的堅持及挹注下,極有可能在現實面上擴大現行著作權結構下合理使用的範圍,甚至改變多數人對於著作權此一概念的基礎理解,這些都值得未來持續的思考和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