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法律源地提供相當多自由軟體授權與法律的資訊,歡迎您閱讀這些資訊。
GPL-2.0究竟有無明定「軟體專利授權」存在著爭議,有人認為有,有人認為沒有。認為 GPL-2.0 已明訂軟體專利授權條款的人,主要根據來自第7條:任一 GPL-2.0 授權的程式一經散布之後,就必須完全依照 GPL-2.0 的規則來提供修改、應用、重製與散布,即使上面有經司法訴訟判定的軟體專利權利,亦同,若不能做到這點,散布者就不得散布這個 GPL-2.0 授權的程式。
然而,部分論者認為GPL-2.0 第7條僅在表達一種態度,而未明文處理軟體專利授權議題,因為第7條確實從頭到尾並無明示「依據 GPL-2.0 取得程式著作權授權之人,一併取得其軟體專利的使用授權。」那麼,依照各國著作權法,著作財產權授權約定不明的部分,多推定為未授權;而專利權的授權方面,慣性上也多以明示的書面授權文件為準,所以推論上,並沒有強而有力的具體根據,認為僅依GPL-2.0第7條的規定,就認定該條款規範了明確的專利授權機制。GPL改版至3.0時,處理了這個議題,其明文規範依據 GPL-3.0 取得程式著作權授權之人,一併取得其軟體專利的使用授權。自此之後,採GPL-3.0 授權的元件,軟體專利有無隨同授權的爭議已不復存在,然GPL-2.0關於此議題,還存有懸而難解的灰色地帶。
關於GPL-2.0第7條的推論與說法的進一步說明,可以參照葛冬梅小姐與林誠夏先生合寫的「GPL-2.0 第 7 條淺評」的短篇專文
所謂獨立程式,依照一般通說,指的是其並非參考GPL程式來撰寫,該程式也可以被其他程式呼叫,或呼叫其他程式;而其與GPL程式的結合,只是置於同一個專案裡去進行功能上分工,這種狀態的話,該程式的授權狀態未必直接受到 GPL 程式的影響。
因此,一般來說,個別元件被判定為「獨立程式」的話,不論是GPL-2.0或GPL-3.0的所有授權規則都不會過渡到其上。所以依照這樣的論述,在一個大型軟體專案裡,「GPL 元件衍生程式的專利」與「GPL 元件獨立程式的專利」是有分立與分別主張的機會的。
如果你在安裝程式的流程裡,讓客戶可自行閱讀軟體的授權聲明,並自行進行這些 GPL 授權元件的安裝,那麼可以視為客戶自行下載取得這些 GPL 授權元件,而有機會可解釋為「自由開源軟體分開下載、自行安裝 」的區隔方式。因為這樣的方式是將程式與程式間結合的責任轉嫁給客戶,所以受到 GPL 拘束的主體就變成該名自行安裝 GPL 程式的客戶,實務上、只要該客戶不再散布這個組合過的系統,就不會產生 GPL 授權程式散布後要再提供原始碼給後手的問題,但前提是、客戶需要充份認知到這個事實並且也同意,先期溝通清楚,這樣可以降低日後很多的爭議或是糾紛。
不過,如果你是打包成一整個 PACKAGE,可透過「機械化的自動方式」來安裝,那麼多數的見解是這樣的運用方式仍會開啟 GPL 的授權拘束性。
關於這方面的資訊,您可以參考下列文章來進一步了解相關內容:GPL 的另類利用方式:「分開散布.責任轉嫁」。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