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法律源地提供相當多自由軟體授權與法律的資訊,歡迎您閱讀這些資訊。
原則上,只要是 Copyleft 性質的授權條款,它的程式碼就不能與其他同屬 Copyleft 類別的程式碼抄寫在一起。(關於 Copyleft 性質的說明,請見問題 7。)
具有 Copyleft 性質的授權條款主要是 GPL 類,而 MPL、CDDL、EPL 與 CPL 也具有部份 Copyleft 性質,因此,原則上任一 GPL 類的程式碼都不能和另一類 GPL 類的程式碼抄在一起,例如 GPL-2.0 程式碼不能與 GPL-3.0 程式碼抄寫在一起,而只能去抄 BSD、MIT 授權的程式碼,然後最後整個作品的授權條款改為 GPL-2.0 授權。(常見的授權條款分類請見問題 8。)
不過這樣的原則仍有例外,例如 GPL-2.0 與 LGPL-2.1 間特別規定有相容的轉換條款,LGPL-2.1 程式碼可以單向地改採 GPL-2.0 授權,透過轉換條款,LGPL-2.1 與 GPL-2.0 並不相衝突;另外 MPL-1.1 第 13 條明示多重授權機制,讓使用者在利用與散布特定 MPL-1.1 程式碼的時候,可以有機會改採其他的條款來授權這些特定的 MPL-1.1 程式碼。
若是您所利用的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多樣、複雜的話,建議您尋求專家的諮詢,以確認這些授權條款彼此相容。
此外,您也可以參考自由軟體基金會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FSF) 的授權條款列表與說明,來了解哪些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程式碼適合與 GPL、LGPL 程式碼寫在一起:https://www.gnu.org/licenses/license-lis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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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聲明的標示並沒有一定的制式格式,只要使用者可以容易看到,並且內容清楚易懂即可。您可以寫個獨立的文字檔案來說明您的著作權與授權內容,並讓這個文字檔隨著自由開源軟體一起散布;若是您的軟體有圖形化介面(GUI)的話,則可以將這些文字內容放在『關於(About)』中。
若是您的開源軟體是修改自他人的自由軟體而來,請在標示著作權的時候,也將他人的自由開源軟體相關資訊也標示出來,以彰顯其他自由開源軟體開發者與著作權人的聲譽。
關於這方面的資訊,您可以參考下面文章:
嚴格來說,自由軟體 (Free Software) 是指符合自由軟體基金會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FSF) 所定義的四大自由內涵的軟體,與開放源碼軟體 (Open Source Software) 並不相同。由於一個軟體是否符合四大自由取決於授權條款的內容,因此自由軟體基金會在其網站上列有符合四大自由的授權條款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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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源碼軟體,中文也有翻譯為開源軟體或開放原始碼軟體,是指採用開放源碼授權條款來散布授權的軟體。而所謂開放源碼授權條款,是指通過「開放源碼促進會」(Open Source Initiative, OSI ) 審查,符合開放源碼定義 (Open Source Definition, OSD) 的授權條款。由於英文中的 "free" 會引發使用者誤解自由軟體是免費的軟體,間接阻礙自由軟體的商業發展,因此開放源碼促進會改採用「開放源碼」(Open Source)一詞,希望避免誤解,進而促進自由軟體的商業發展。因此嚴格來說,自由軟體與開放源碼軟體是兩種定義不同的軟體,其背後所想要達到的目的也不相同,不過由於這兩種軟體有著許多共通點,因此若是不加以深究的話,可以簡單地將兩者視為同一種類的軟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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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ware,英文中所使用的 Free 指的是「免費」的意思,中文常翻作「免費軟體」,這類的軟體簡單來說就是 "Free-downloaded Software",使用者可以免費下載這樣的軟體,但不見得可以取得程式的原始碼。此外,免費軟體的著作權利人還是保有其著作權利,所以雖然可以免費下載,但要看下載者的立場來判定是否合法使用,部份的免費軟體是允許使用者做任何方式的利用,即使使用者是公司也一樣,但也有很大部份的免費軟體,是限定只讓終端使用者 「個人免費使用」(End-user on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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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eware,中文常翻作「共享軟體」,這類的軟體可以說就是「進階版的Freeware」,使用者可以免費下載共享軟體來使用,但軟體使用上可能有附帶限制,例如使用時間受限,使用者只能使用30天,30天後若不付費的話就必須停止使用;又例如免費的版本只提供部份功能,付費後使用者才會得到程式完整功能的使用權。此外,使用者也無法拿到共享軟體程式的原始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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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left" 一詞由史托曼 (Richard M. Stallman) 首先提出,乃是針對「著作權」的英文 "Copyright"而新造的詞,用來代表一種與過往常見的程式授權方式相反的新授權機制,以防止程式源碼被封閉起來,而導致程式無法再被改進。 Copyleft機制建立在承認程式受到著作權保護的基礎之上,預先將複製 與修改程式等著作權的權利授權出去,讓使用者在拿到程式的同時就可合法複製與修改程式,此外,當使用者在散布程式的時候,也必須要讓後手擁有複製與 修改程式的權利。由於過往常見的程式授權方式並沒有將複製與修改程式的權利預先授予使用者,使用者通常僅可以執行程式,因此 Copyleft 與過往常見的程式授權方式大相逕庭。
目前 Copyleft 並沒有一個明確的定義,但是依據史托曼的著作 "What is Copyleft?",可以歸納出 Copyleft 主要具有三項特性:(1) 以實現程式使用者的四大自由為目的;(2) 將複製與修改程式碼的權利預先授權出去;(3) 散布程式碼的同時仍必須採用相同方式來授權。
您可參考下面這兩篇文章,以獲得更詳細的資訊:
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依照不同的標準,可以有不同的分類方法。為了方便分析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之間的相容性,因此 OSSF 將授權條款分為下列三類:GPL 類、BSD 類與其他類:GPL 類授權條款對於衍生著作的拘束性較強,大多數的情況下,衍生著作仍然必須採用原來相同的條款繼續授權;BSD類條款則對於衍生著作權的授權內容幾乎沒有拘束;而其他類條款對於衍生著作權授權內容的拘束性則介於中間,原則上必須採用原來相同的條款繼續授權,但是例外狀況可以採用其他的條款來授權。
常見的授權條款分類請見下表:「常見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分類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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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開源軟體授權原則上是以「不收取」著作權權利金、專利權權利金的方式進行散布,這是因為授權金的收取方式,向來有「授權對象、授權地域、授權期間」的限制,這些限制與自由開源軟體允許使用者自行修改、自行重製散布的模式有衝突,所以不得以收取授權金的方式來運作。不過在實際應用上,有些收費模式並不違背這項原則,例如雙重授權模式,這時候就會看到收取授權金的例外與不收取授權金的原則並存而行。關於雙重授權模式,請參見問題 10。
需注意的是,自由開源軟體的商標權授權金是可以收取的,因為商標權是以圖標、圖形 (mark, logo) 的方式來顯現,這些圖標、圖形是可以被使用者自行移除掉的,只要自行移除掉,就不會有商標授權方面的問題。使用上若不欲支付商標授權金給商業公司,需注意:(1) 不拿商標本身與此商標有關的字樣來為商業服務廣告宣傳,僅能事實性的標註該專案的利用狀態;(2) 產品在散布時,移除掉商標的圖標及圖形。若不能達致上述兩種方法,並涉及商業利用的話,那麼就必須另行與商業公司洽談取得該商標的書面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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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雙重授權」的做法可以達到收取授權金的目的,而同時又不會影響自由開源軟體不收取著作權與專利權授權金的原則。例如 Oracle MySQL 資料庫同時以商業授權及 GPL-2.0 的方式併行釋出,所以如果使用者選擇以 GPL-2.0 的方式取得 Oracle MySQL 資料庫,便可以不用支付授權金給 Oracle,唯後續對此資料庫軟體的修改與散布,都必須依照 GPL-2.0 的授權規則來進行;但如果使用者選擇以商業授權的方式取得 Oracle MySQL 資料庫,那麼就必須支付一筆授權金給 Oracle,來取得商業授權的 MySQL 版本,但其後對該資料庫軟體的應用,則悉依商業授權的規範,而不需再受到 GPL-2.0 的約束。
不過要注意的是,必須所有自由開源軟體的著作權人均同意,才可以進行這樣的雙重授權。若是軟體中包含軟體專利的話,也一樣必須要取得所有專利權人的同意,方得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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