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這樣的概念,史托曼強力主張軟體授權必須給予使用者下列四種基本自由:
【自由零】使用的自由:以任何方式取得該軟體且以任何方式執行、使用該軟體。
【自由一】研究的自由:可以研究該軟體的運作方式,並使其符合個人需求。
【自由二】散布的自由:自由地複製該軟體並得以將該軟體分享給任何人。
【自由三】改良的自由:可以自行改良該軟體並散布改良後的版本,嘉惠眾人。
根據這樣的概念,史托曼強力主張軟體授權必須給予使用者下列四種基本自由:
【自由零】使用的自由:以任何方式取得該軟體且以任何方式執行、使用該軟體。
【自由一】研究的自由:可以研究該軟體的運作方式,並使其符合個人需求。
【自由二】散布的自由:自由地複製該軟體並得以將該軟體分享給任何人。
【自由三】改良的自由:可以自行改良該軟體並散布改良後的版本,嘉惠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