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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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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兩分的解讀模式,通常並不十分適用於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 (Free and Open Source Software license, FOSS license) 的內容解析,因為其論理與轉譯之間,常有灰色難以完整譯解的區段。對於單方面的軟體工程師或是法律從業者,可能在理解與應用上都不是那麼容易上手,這是因為許多著名條款的編撰過程,是透過科技人與法律人不間斷的對話,而共同修訂出草稿,再經過反覆的辯論與釋疑,才逐步達到共識完成定稿。著名的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Version 3 (GPL-3.0) 是如此;而在開放內容領域方面國際化的「創用CC 授權條款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亦是透過此種不斷調整對話的方式來完成編撰!可以說,要真正透徹了解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的內容與細節,必須兼有軟體工程學與法律學上的基礎知識,而除此之外,部份的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及其共工模式還有一個特點,是使用者單單觀察條款本身所可能忽略掉的,就是這些公眾授權條款雖然具有一般傳統法律文書的外觀,論其本質與撰寫過程,卻具有從下到上,草根性民主參與的反轉意義。
不收取授權金是自由開源軟體的一大特性,這其中牽涉到的智慧財產權種類包括了著作與專利兩類,雖然法律專欄在過去發表過許多相關的文章,不過都是屬於細部的分析,並未有統合性的介紹,也沒有對於這個特性形成的緣由加以說明,因此本文將針對這些過去所未說明過的部份進行統合性的介紹,同時針對常被併同提起的商標權加以說明,供想要深入了解自由開源授權特性與成因之讀者參考。
GPL 是被廣泛採用的自由開源授權條款,不過由於 GPL 具有授權拘束性,衍生程式必須仍然適用相同條款授權(註一),所以在利用上會需要注意與之結合的程式碼授權內容是否相容,因為與之結合的程式碼一旦成為 GPL 衍生程式,就代表著在散布時必須要透過 GPL 條款來授權散布,若是其原本的授權內容與 GPL 不相容,會讓使用者無法同時符合兩份條款的義務規定,進而可能發生侵權利用的狀況。

因此本文將以 GPL-2.0 與 GPL-3.0 這兩份授權條款為中心,來說明目前常見授權條款是否與之相容,進而讓讀者了解哪些常見授權條款的程式碼可以與這兩份 GPL 條款的程式碼結合之後一起散布(註二)。
自由開源軟體在散布的過程中,並不收取使用上限定時間、範圍,與對象的授權金(註一),而雖然非授權金性質的其他收費名目是可以要求的,但在大部分的狀況下ー例如透過公開的網路空間平台提供下載,也不會收取其他費用,也就是原則上,自由開源軟體的授權人並不會因為散布自由開源軟體獲得任何的金錢利益,因此相對地,這些授權人並不承諾自由開源軟體的功能一定完美無缺、不會造成使用者有任何損失。這種不附隨保證或擔保承諾,是自由開源軟體的一大特性。不過,這樣的特性,並不等於自由開源軟體的授權人或使用者,可以免除遵守各國法律的強制規定與禁止規定,因此,當授權人或使用者違反法律的強制規定與禁止規定時,還是一樣必須依照法律的要求來負擔一定的責任。本文以下將會針對自由開源軟體這種不附隨保證與擔保的特性加以說明,同時也將舉例說明違反強制、禁止規定的狀況,以協助讀者更進一步了解自由開源軟體的授權特性。
開放源碼(Open Source,註一)是現在許多人在接觸自由開源軟體時,第一個會接觸到的詞,它代表此類程式在散布時,皆能夠從散布者手上取得程式源碼。不過常見到的是,部份使用者會將這個詞,誤解為使用自由開源軟體所必須遵守的義務,認為一旦取得、持有自由開源軟體就必須主動公開手上所持有的程式源碼。其實開放源碼理想與提供源碼義務是兩個不同、但有所關聯的概念:開發者因為認同自由開源軟體理念,而主動公開其所撰寫的程式源碼,並授權給予他人來利用,所以他人才有機會以更深層的方式,利用到其所散布的自由開源軟體,這是屬於實踐開放源碼理想的過程;而當使用者取得自由開源軟體的程式源碼,部份條款要求其得在散布軟體的同時提供源碼給予後手,則是屬於履行授權義務的過程。本文以下將從自由軟體與四大自由談起,介紹相關的歷史背景與授權條款中提供源碼義務的內容,來說明開放源碼與提供源碼所代表的意義,以釐清兩個概念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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