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篇文章傳達筆者意見,不代表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立場,回覆意見請見部落格原文網址:https://ckhung0.blogspot.com/2011/05/cc-non-commercial.html。
發現很多朋友對創用CC的 Non-Commercial (NC) 條款有誤解。NC 的效果,是「保障自己將作品商業化的壟斷權」,而不是「讓更多人可以免費閱聽我的作品」。如果您自己本身從來就不打算將作品商業化,那麼建議不要在作品上加上 NC 條款。
如果作者本身從來就不打算將自己的作品拿去賣錢,那麼 NC 條款所達到的效果就是:這份作品永遠都只能存活在金錢經濟體制之外。(以網路時代資訊汰舊換新的標準來看,目前 copyright 所保護的時限,就等於是永遠。)比方您畫了一張圖,用 cc-by-nc 授權,被我拿來當做部落格文章的插圖。有一天我突然想將自己部落格文章結集成冊出書,這時就必須捨棄這張圖,另外換一張寬鬆授權的圖。
有人認為:「NC 條款的用意,是希望任何人都可以免費欣賞我的作品。我樂意免費分享;不希望轉了幾手之後,別人反而必須付費才能看到。」不幸地是,加了 NC 之後,實際的效果卻只是讓作品更不容易轉手(如上例,作品失去了進入商業市場的機會)「可以免費欣賞作品」的人口並未因此增加,但「願意付費欣賞作品」的人卻失去了機會。
NC 條款最大的意義是保障作者的壟斷權:當作者有一天決定將他自己的作品拿去賣錢的時候,可以確保沒有其他人會賣相同的商品與之競爭。想靠作品賺錢的人,才應該考慮採用 NC 條款。NC 是拿來掃除賺錢競爭對手用的,而不是拿來表明自己不屑銅臭用的。
聽說很多中小學老師對自己的作品施以 NC 條款,是因為配合中小學「不鼓勵老師從事商業行為」的文化。但如果我是縣市教育局長,我希望中小學老師不要從事商業行為,那麼我更會要求大家放棄自己的商業壟斷權,也就是不要加上 NC 條款。
換個方式說:如果數學定理也受到智慧財產權保護(就像「尺規文明」寓言裡面的世界一樣),如果畢達哥拉斯當初發明畢氏定理的時候加上 NC 條款,那麼將會有更多人受惠,或是更少人受惠呢?
再換個方式說:如果您認同 BSD 或 X11 類型的自由軟體授權,那麼您應該會傾向採用 CC-BY 釋放您的作品;如果您認同 GPL 類型的自由軟體授權,那麼您應該會傾向採用 CC-BY-SA 釋放您的作品。自由軟體並不反對商業行為;事實上,軟體授權若含有反商業化條款的,就不能算是自由授權,因為這樣就不夠自由。文字創作領域也有很好的例子:就像自由軟體(而不像共享軟體)一樣,維基百科從一開始就預期它的內容將來有可能被拿去商業化。所以貢獻到維基百科的圖文,必須以 CC-BY 或 CC-BY-SA 相容的方式授權。如果您認同維基百科,請考慮模仿其授權方式釋放您的作品。
另一方面,如果您的圖文影音作品加了 NC 條款,那就表示您對軟體的價值觀可能會比較接近共享軟體 (shareware) 而不是自由軟體。當然,兩種價值觀都符合網路世界的現實(「禁止拷貝是沒有用的」)。從個人的角度來看,要不要採用 NC 條款,是個人價值觀的選擇,並沒有誰對誰錯。不過,從社會整體的角度來看,「放棄商業壟斷權」的自由軟體與維基百科,顯然比「禁止他人商業使用」的共享軟體要來的成功很多。如果當初維基百科的授權加上 NC 條款,或是 Linux 核心的授權或 Firefox 的授權加上「禁止商業使用」條款,那麼恐怕今天我們就沒有機會看到維基百科挑戰大英百科、Android 手機挑戰 iPhone、Firefox 挑戰 IE。
事實上有人更進一步認為,創用 CC 應該只留下三種授權:CC-BY, CC-BY-SA, CC-BY-NC;其他授權的實用性不高,只會增加困擾。詳見:Confusion and Complexity: High time to prune the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s?
也許 NC 條款應該改名為「保留商業壟斷權」條款,大家在使用時,更不容易會錯意、更能夠正確反映自己的意願及對世界未來的願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