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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stic 2.0 是 the Artistic Licnese (Artistic) 的升級版本。由於 Artisitc 條款的規定有許多模糊不清的地方,並且不相容於應用普遍的 GPL,因此 Perl 基金會 (The Perl Foundation, TPF) 決定改版,並且於 2006 年正式發布 Artistic 2.0。
Artistic 2.0 由 Roberta Cairney 與 Allison Randal 共同執筆撰寫完成,內容除了遵循自由軟體的精神之外,並且承襲前一個版本,將「藝術控制 (artistic control)」作為實踐的理想目的。由於具有這樣的混合目的,因此 Artistic 2.0 並不像 GPL、LGPL 等授權條款會嚴格拘束被授權人利用軟體的方式,但是卻也不會如同 BSD、MIT 等條款的規定幾乎無拘無束,而是有著獨樹一格的權利義務規定。關於「藝術控制 (artistic control)」與相關的 Artistic 2.0 重要規定,可以參考「獨樹一格的藝術條款:Artistic License 2.0」。
與前一個版本一樣,Artistic 2.0 主要是應用在 Perl 程式語言、CPAN 與 Parrot 等軟體上,其中 Perl 自第 6 版開始採用 Artistic 2.0,而之前的版本則是採用舊版 Artistic 跟 GPL 的雙重授權方式。
根據 Artistic 2.0,被授權人被授予特定的著作權與大範圍的專利權,而在享有這些權利的同時,被授權人也必須遵守相關的義務規定。
在了解 Artistic 2.0 所規定的權利義務之前,必須要先了解這份條款中所定義的「標準版本 (Standard Version)」與「修改版本 (Modified Version)」這兩個相對的概念。「標準版本 (Standard Version)」是指著作權人所認定的標準版本,所以著作權人自己所發布的軟體與後續改版,都是屬於標準版本,此外,只要是依照著作權人明確指示而修改出來的版本,即使不是著作權人自己所發布,一樣是屬於標準版本。至於其他因為修改了標準版本而產生出來的,就都是「修改版本 (Modified Version)」。透過這樣的分別機制,原 Artistic 2.0 軟體的著作權人可以確保標準版本依照自己堅持的寫作規則與方向來發展,同時他人也藉由「標準版本」這個名詞,可以辨識出哪一個版本是著作權人心中所認可的理想後續版本。
(一)權利
1. 被授權人有權利執行、修改、重製與散布標準版本與修改版本。不過在散布的時候,必須要遵守一些義務規定,這些義務規定請見下面(二)的說明。
2. 散布標準版本的時候,被授權人可以不收取任何費用,但是也可以選擇收取散布費用 (Distributor Fee),散布費用可以是因為散布行為而產生的費用,或者是提供支援的服務費用。
3. 被授權人在特定範圍之內,可以為修改版本選擇 Artistic 2.0 以外的條款來授權。詳細選擇方式請見下面(二)義務規定說明的第 3 點。
4. 被授權人可以利用軟體中由著作權人合法授權的專利技術,這些利用行為包括製造、代工、使用、販賣、為了販賣而提供給他人、進口以及運輸軟體等行為。而這些合法授權的專利技術是指,著作權人自己擁有的專利技術,或者是著作權人從他人取得、可以再次授權出去的專利技術,由於在這兩種情況下,著作權人擁有全部的專利權或者是取得可以再授權的權利,因此著作權人可以透過 Artistic 2.0 將這些技術的專利權授權出去,讓被授權人在利用軟體的範圍內,可以一併利用這些已經申請、受到專利權保護的技術。
(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