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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 Licensing

Open Source Software lic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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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自由/開放源碼軟體特有的優點,許多國家政府公部門均鼓勵採用自由/開放源碼軟體。德國在這些國家中特別引人矚目,一方面其為已開發國家,資訊採購政策具有指標性作用,可做為其他國家參考,另一方面德國公部門採用自由/開放源碼軟體的積極程度可說是冠居各國之首。

LGPL 的英文全文是「GNU Lesser General Public License(註一)」,那麼顧名思義,LGPL 在內容上是較為寬鬆的「GPL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所以說、LGPL 的基本架構與義務性要求都與 GPL 如出一轍,例如 Copyleft 的授權循環拘束機制,不得向收受程式者收取軟體授權金等特色皆幾近相同,不過、既然名為「寬鬆」,那必然也會有若干獨立於 GPL 授權條款的不同之處。例如:1、在適用上 LGPL 授權條款只能適用於具有函式庫 (library) 性質的軟體程式;2、單純使用 LGPL 授權的函式庫並不必然開啟其授權條款的拘束性,也就是說、其他元件只是透過定式介面呼叫 LGPL 授權函式庫的功能,則這些元件並不必然會被視為 LGPL 函式庫的衍生程式,從而其個別的授權方式,也不會受到 LGPL 授權條款的拘束。此二點可說是 LGPL 與 GPL 之間最大的特色差異,以下便就此二點進行補充論述。

又是一年過去了!當同仁跟我說要寫篇年度回顧時,我還真是想了好一會才下筆的。一年裡與自由/ 開放源碼法律政策相關的事件不少,既然是年度回顧,就應該要挑重大、影響深遠的來說,不過,如何定義「重大、影響深遠」本身就是一個問題,再加上涉獵有限,所以只能說,在這裡,就我有限的知識範圍內,列舉幾件個人認為在 2005 年重要的自由/開放源碼法政事件。而在鑄造場寫了近八個月硬梆梆的法律文章,雖然大部分是給非法律人看的短文,文筆已經盡量白話,卻仍不脫離死板的習氣,所以決定這篇風格輕鬆點,就當作是在較隨性地介紹吧!

90 年代就開始接觸網際網路的人應該都知道網景通訊家族(Netscape Communicator,註一),這個由網景公司 (Netscape Communication) 所開發的瀏覽器,在網際網路開始風行之初,受到大家的廣泛使用,Netscape Communicator 在推出的時候,一樣是屬於封閉源碼的專屬軟體 (proprietary software)。但是隨著微軟 IE (Windows Internet Explorer) 的興起,Netscape Communicator 優勢不在,因此其期望透過策略的轉變重拾瀏覽器軟體的市場佔有率。這個新的策略就是改採不收取授權金的模式,將 Netscape Communicator 的程式源碼開放出來。
顧名思義,MIT License 是由麻省理工學院 (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所起草,其亦常被稱為 X11 License,因為常被廣泛運用在 Unix-like 作業系統下的 X Window 視窗系統,就是使用 MIT License 來進行授權的。可以說、MIT License 是由麻省理工學院擬定的授權契約範本,其不但允許他人使用 MIT License 來釋出自己的軟體專案,還允許使用者進一步修改 MIT License 的文字內容,以符合使用者本身的需求,不過、就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的運作習慣來說,修改過的 MIT License,原則上便不能夠再被稱為 MIT License,而需要另起一個授權條款的名稱,以避免他人的誤認或是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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