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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SS Forum 扭曲的智財宣導及評鑑制度 迫使大學追逐「內耗型競爭力」

扭曲的智財宣導及評鑑制度 迫使大學追逐「內耗型競爭力」

智慧財產權制度只重鼓勵「完全原創的創新」,而忽略了鼓勵如何再利用與擴散。一所大學對於今日扭曲、片面的智財宣導做得越是成功,其師生之間所面臨的利益衝突也將越是嚴重。火上加油的,是過度重視數字績效的評鑑制度。當我們未經思考地將「專利數」與「進步」畫上等號,又用它來當做大學績效的指標之一,評鑑制度竟然出乎眾人意想之外地成為「內耗型競爭力」的推手,迫使大學與「促進社會進步」的原始目標完全背道而馳。學術界沾沾自喜於清點不能擴散的創新時,同時也賠上社會整體的真實競爭力。

大學存在的意義是什麼?或者換個方式問:我們的國家,如果沒有大學,會少了什麼?文化/知識/技術的傳承、創新、擴散。不過文化傳承難以量化,無法用 SCI 或 SSCI 等等學術論文指標來衡量,本文就順著今天的主流價值(以及筆者自己有限的專長),把大學在這個面向的功能/價值直接給忽略了吧。本文只討論技術類知識的創新擴散。(但是這個議題非常需要非理工 — 特別是沒什麼專利可申請的人文社會科系—教授的支持。所以拜託請讀下去。)

一、創新

不只有大學可以從事創新;企業也可以。今天的智慧財產權相關法規—著作權與專利—可以鼓勵企業界與文化界創新與創作。其實筆者並不完全認同;不過為了迎合大眾的邏輯,本文第一到四節(除了標示 ※,不影響推論的段落)姑且接受這個官方說法。至於大學教授,需不需要用智慧財產權相關法規當做誘餌,來鼓勵他們創新與創作?如果評鑑制度設計恰當,顯然並不需要。去問問任何一所大學的校長院長主任,看看他有多麼重視評鑑就知道。

大學教授沒有企業生存的壓力,大可以用納稅人及學生繳的錢,從事一些對自身沒有直接金錢報酬、且具有失敗風險的創新/研究/開發/創作。那本來就應該是理工科系教授學術熱情的一部分。以前的大學教授投稿論文期刊,根本沒收錢,或者至多領一次稿費;從來沒聽說是為了賺版稅(按發行量抽成)而寫論文。換個方式說,即使把金錢的誘因完全拿掉,社會還是大有理由期待大學教授維持他創新與創作的動機。(不然我們養大學教授幹嘛用的?叫他們進企業界或文化界,跟其他人一起公平競爭就好了啊!)如果要用評鑑制度更加鼓勵大學教授創新與創作,應該是根據他以創用 CC 或更寬鬆的授權方式釋放了多少創新與創作給社會大眾來給分,據此來決定他能否升等之類的。

大學教授也愛錢(包含我),所以他也可以選擇不釋放他的創新與創作;但那部分的創新,還有產學合作的機制在鼓勵 — 講得更露骨一點,企業可以利用產學合作機制,將國家(公立學校)或學生(私立學校)交給大學教授的資源,間接轉化為企業自己的智慧財產權,並與大學教授分享利潤。這樣做是否符合社會正義,需要另文討論;筆者今天沒有勇氣捅這個馬蜂窩。這一段只是要指出:如果一位大學教授不願意釋放其創新與創作給社會,既有的智財權機制,再加上產學合作機制,已經非常充份地鼓勵他從事這類的創新。這些行為完全不需要再額外鼓勵 — 例如將他的專利或著作納入評量與升等的計點,其實都是多餘的。換一個角度來說同一件事:這些額外的鼓勵,對企業界及文化界的創新者與創作家並不公平。

不過從任何一位教授個人的觀點來看,把這些東西納入計點,對自己沒有傷害,所以沒有人會抗議。我在寫這篇文章之前,也從沒很認真地想清楚這一點。即使是現在,我也只敢提出這個看法,而不敢大聲主張應該如此修改教授評量機制,因為這牽涉到太多人的既得利益。我只是要提醒大家:權力越大,地位越高的人,越應該被要求盡更多的責任。(真正有助於社會的責任,而不是填寫表格的無趣工作。)(或者,如果您不同意這一點,那麼請跳出來呼籲完全取消評鑑。我也可以認真地改支持這個方案。)我只是要問大家:我們的社會究竟應該用什麼樣的方式鼓勵大學教授,才更能有效地促成他們(我們)做出一些「只有教授這種令人敬重而稱羨的工作」才最有機會完成的事?(例如讓他的創新與創作無償地借由網路自由地擴散,也幫助他名留青史。)

二、擴散

今日的大學已經變成全民教育,如果還堅持大學大多數教授的任務是寫論文(就算寫論文就代表創新好了),那是一種漠視現實的傲慢型無知。今天的多數大學,應該要把大部分的能量,放在新知與新技術的擴散。

新知與新技術的擴散流通,不應只限於大學內部,還應該與社會大眾交流。

網路時代,有很多來自校園外的社會各處、可以合法擴散的創新;但是因為我們的智財宣導片面不完整,只圍堵不疏導,所以像是自由軟體或是可以合法下載的 CC 授權音樂(例如 Jamendo)、影片等等,太少人知道這些創新的存在。大學教授即使本身沒有太多創新,即使單單是協助擴散這類知識技術,都還是可以對社會有所貢獻。請搜尋「越南文 隨身碟」(關於朝陽的報導)或「越南語 隨身碟」(關於輔大在桃園的報導)。扭曲的智財宣導,讓這類創新在大學校園內,幾乎無法擴散。請搜尋「反盜版 片面」。

至於源自校內,師生共同的創作,不只應該互相分享,也應該分享給社會大眾。這裡談的不是老師自己的創作發明—那部分第一節已經談過。這裡談的也不是學生無師自通自行產生的創作發明—在沒有老師指導下,他自己去出書賺版稅或申請專利,與大學無關,不在本文討論之列。後者的狀況還是回到大學外,既有的、只鼓勵創新不鼓勵擴散的智財權社會體制,已經在鼓勵這麼做。

但是教授協助擴散(他人研發的)有用創新,並不在目前的評鑑制度鼓勵之內;而源自校內的師生共同創新,甚至進一步被片面不完整的智財宣導誤導入歧途。後者正是下一節的主題。

三、忘記擴散的創新

專題展剛結束,學生交出經營一年半的成果,包含光碟與文件。文件上有一份授權聲明,學生必須簽名,授權系上無償使用。一位同事問我:「學生如果不願意簽名,該怎麼辦?」按照規定,是不能畢業的。可是學校真的敢不讓他畢業嗎?

按照今日的智財主流價值來看,其實這樣懂得思考、懂得捍衛自己智財權的學生,應該是我們的驕傲才對。大學校園三步一海報、五天一宣導的智財權洗腦轟炸,已經成功地灌輸給他「捍衛智財權」的觀念!事實上如果洗腦更成功的話,應該不只是學校與專題組之間的著作權爭奪戰,還有老師以及好幾位同學之間也應該要跳出來爭奪才對:到底是那一位組員對這份作品的貢獻最多?還是老師的貢獻比較多?就像過去曾經發生過的指導教授與研究生之間的爭奪戰一樣。完全吸收「捍衛智財權」觀念、不認同共創共享自由文化的人,都很有競爭力。內耗型的競爭力。

有人會說:大學生的專題作品有什麼了不起,值得爭成這個樣子?這個回答有點失焦:重點不是這份作品能不能賣錢,重點是「捍衛智財權」觀念宣導越成功,學校、老師、學生之間的對立/衝突/矛盾,將越嚴重。

但另一方面,這個回答正好也曝露了智財觀念對於網路現實的無知漠視。事實是:別傻了,你的東西免費釋出,還不一定有多少人要看呢!(小格努力經營那麼久,點閱率也才……嗚~~~)「資訊爆炸年代,稀有的當然不是資訊;那是什麼呢?當然是資訊所消耗的東西,也就是人的注意力。」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 Herbert Simon 所提出的「attention economy」概念,間接地否定了智慧財產權的謊言。「Google 的商業模式 vs 微軟的詐騙模式」(註 2)則是最明顯的例子。如果臺灣在乎網路趨勢,如果臺灣希望選擇與網路為友而不是與網路為敵,那麼我們極度需要有「比智財宣導更全面、更頻繁的」「注意力經濟」觀念宣導。(※)

回到我同事的問題。我的學生從來不會這樣挑戰我。並不是他們因為害怕或崇拜進而順從他們老師的指示,而是因為從一開始,我就向他們解釋:採用 CC 授權釋放你的作品,有助於用創意換取注意力,這才符合網路世界「注意力經濟」的競爭原理,才有助於你在網路時代生存。揚棄不符合網路現實的智財權觀念,讓網路擴散你的創作,才是網路時代創作者的生存王道。看懂網路經濟趨勢的人會同意:智慧,不是財產。智慧,是廣告看板。(※)

後來我細讀條文,才發現本系對學生的要求,其實比 CC 授權更卑微;不過沒有人注意到。扭曲變形的智財宣導,促使師生錯誤地認定:這是一場零和遊戲,不可能雙贏。就算我跟那位同事的學生解釋,他們也不一定會接受—因為他們已經被「捍衛智財權」觀念洗腦成功。我們極度重視創新,到了一地步竟然忘記了它其實可以擴散。它其實需要擴散。在重視師師、師生、生生和諧的大學裡面,尤其如此。

提出這件事的目的,不在於自揭瘡疤。這類授權聲明,絕對不是敝系的獨家創舉;這應該是很普遍的現象。多數系所要求學生簽的授權聲明,裡面要求學生所釋出的權利,甚至可能多於我們。提出這件事的目的,在於促成全國的大學省思我們的智財權教育,到底是在幫助社會,還是在傷害社會?請大學生把這篇文章的網址轉寄給教授和主任。希望這篇(對於個人升等、教師評鑑沒有幫助的)文章,可以促成夠多大學教授/科系覺醒,改鼓勵推廣創用 CC 授權;以後遇到智財權宣導或反盜版宣導,請不要找律師去演講,請改找中研院創用 CC 團隊擔任講師,或改找資訊人權貴擔任講師

四、傷害擴散的創新

同一天,本校資訊學院舉行「專利申請說明會」研習,所有教師都去聽講。內容主要在談如何有效申請專利:寫得夠精準,申請時才容易通過;寫得夠寬廣,將來才好卡位,可以向後發明者索取權利金。重點就是要如何平衡兩個彼此衝突的目標,如何拿捏得恰到好處。有人甚至為了卡位,聲稱自己發明飛行衣,意欲為此申請專利。(這個簡體中文連結僅供參考;講師談的其實是臺灣的例子)後來當然沒通過。但重點不是飛行衣專利有沒有通過,而是:不管一項專利對社會有沒有幫助,想盡辦法申請專利卡位,變成了大學教授的主流價值,變成了我們毫不質疑的努力方向。

或是說,這是大學教授被鼓勵努力的方向。因為這對大學評鑑績效有幫助。這也是為什麼敝校要辦這樣的研習。整個演講裡面,出現許多荒謬的卡位技巧,聽眾不時發出笑聲;但我除了笑,也有點想哭。「這跟大學的社會責任有沒有相違背呢?這樣的文化,跟教育的理念有沒有相衝突呢?我是在大學裡面嗎?」幾位了解我的同事,也很訝異我居然能乖乖地坐到最後,甚至還認真地提出問題(關於專利如何被認定無效),只在最後短短地發言,請大家搜尋「注意力經濟」。因為我那時正在很認真地想:要怎麼鋪陳您正在閱讀的這篇文章?

請別誤會,我不是要批判這位專利專家,或是邀請他來的院長。專家只是在盡他的義務,分享他的專長,就像我在教學生微積分時,不會在乎這對世界有什麼貢獻或傷害一樣,他只是在傳遞一種知識。院長則只是在盡他的義務,希望這樣的研習,可以轉換成下一次評鑑的績效。

我要質問的,不是任何一位個人,而是我們的評鑑指標。把專利績效納入評鑑指標,是在鼓勵大學奉獻社會,還是在鼓勵大學傷害社會?在第一節「創新」裡面,我已說過,這樣的制度,並沒有鼓勵大學奉獻社會。但這裡更糟糕。這樣的制度,其實是在鼓勵大學傷害社會。

專利制度對於鼓勵發明創新究竟有沒有幫助?如果沒有專利制度保護,就不會有發明創新了嗎?光是這一點,本身就很有爭議。請看看這些「網路臭皮匠共同貢獻點子」的網站:

  1. Why Not
  2. Half Bakery
  3. Global Ideas Bank
  4. Should Exist
  5. Idea a day

Linus Torvalds 所說的話:「軟體就像性,免費的比較好。」也許不是 100% 適用於專利;但這些網站的存在,至少就已說明了:金錢不是創作發明唯一的動機,甚至不見得是促成創作發明的最佳動機。

不論專利制度本身對社會的貢獻是正面的還是負面的,可以十分確定的是:申請專利卻不推出商品在市面上販售,明顯地對社會沒有貢獻。不僅沒有嘉惠社會大眾,甚至對後來的其他發明人造成額外的法律負擔,顯然是在傷害社會。一家不事生產只專注申請專利的公司,如果進一步拿這些專利去勒索其他「真正販售商品的公司」,在外國被叫做 Patent Troll,在臺灣叫做專利蟑螂,這是眾人所鄙夷的對象。上網搜尋一下,可以看到很多正牌公司受害,也可以看到討論如何對付專利蟑螂的文章。專利蟑螂如此令人嫌惡,無怪乎當 Eolas 勒索微軟時,連平時反對微軟的自由軟體社群都跳出來幫微軟找前例 (prior arts),試圖讓 Eolas 敗訴。再怎麼支持專利制度的人,也不得不承認專利蟑螂是一個必須處理的不良副作用。

此外,專利是屬地主義。一項創新在臺灣申請專利,最大的立即效果,是阻止該項創新在臺灣的擴散。反而,如果有人要把這項創新拿去外國商品化應用,讓這個創新在外國擴散,臺灣的專利將無法阻止他。換個方式說,出現越多國內的專利,臺灣人自己的創意空間和普及使用的可能性,就越被壓縮;但透過網路傳遞新知,別的國家卻可盡情享受。不論專利制度是否真的能夠鼓勵創新發明,相對於「這項專利不存在」的國家而言,臺灣就已經是輸家。再換個方式說:從國家整體的觀點來看,一個國家的專利制度,其實大部分是在替全世界其他所有國家服務。又換個方式說:如果國際社會允許的話,沒有專利制度的國家,才是真實的贏家。智財談判場合,總是見到美國強迫其他國家立法或強化智財管制,而其他國家總是抗拒或心不甘情不願地接受,就是最明顯的事實佐證。最後再換一個講法,我真正想說的結論是:只在自己國家申請專利,其實是一種內耗型的競爭力。

那麼大學評鑑制度在既有的專利制度之外,給大學教授額外的誘因與壓力,更加鼓勵大學教授拼命申請專利,對社會有利還是有害呢?首先,我們排除那些本來就從事專利發明並加以商業化的教授。這些人不需要評鑑制度的額外鼓勵,早就在從事創新與擴散。其次,原本並未從事專利發明並加以商業化的教授,多數顯然會申請臺灣的專利。如上一段所說,這是內耗型的競爭力:績效越好,申請到臺灣專利數越多的學校,對臺灣的傷害越大。更糟糕的是,一位教授如果是因為評鑑/升等/生存壓力,(而非因為商業利益),才投入申請專利,那麼他所申請的「不打算商業化」的專利,對社會暫時完全沒有貢獻。如果其他人獨立發明(被這專利覆蓋到的)類似的想法,但同時卻也看到商業應用,那麼不管他原本是否申請專利,現在都將面對更高的擴散(商業化)門檻—他必須取得這位教授的同意,才能讓產品上市。簡單地說,他的專利,已經成為「創新擴散以便真實助益社會」的額外門檻。更糟的是,如果這位教授選擇成為專利蟑螂,他可能會等產品先上市,再去勒索「真正生產商品、透過正當的商業行為讓創新的成果擴散至社會」的那家公司。目前沒有任何的機制阻止他這麼做;數字績效至上、完全無法反應「非數量型社會服務貢獻」的六年條款,甚至很可能迫使他不得不為了生存而這麼做。

我經常感慨現在的助理教授很可憐,不能像我這個既得利益者(一開始就是副教授)一樣,可以無視極度扭曲變形/失去教育良知的教育機制,可以瀟灑地追逐自己的人生意義。如果我晚十年進入大學教書,遇到的是生存,而不僅僅是升等的壓力(六年不升等就接不到聘書),那麼你猜我還會投入開放檔案格式/自由軟體/自由文化等等社會運動嗎?到底有多少原本可以投入社會改革的部落客,甚至是更重要工作的年輕學者,被今日只看數字的教師評鑑給扼殺了呢?

但今天的評鑑制度造成大學內鼓勵申請專利一事,卻更糟糕。原先的制度只是浪費年輕教授的創造力與生命、扼殺他貢獻社會的機會;今天將專利數量納入績效,卻是積極地在迫使他追逐內耗型的競爭力!

如果臺評會堅持要將專利數納入評鑑指標,那麼至少也應該只將外國的專利納入計算,讓外國的專利法來服務臺灣人。雖然有良心的學者還是會抗議,但在撇開「教育良知」、「兼善天下」等等問題暫時不談的假設下,這樣至少還能真正有利於臺灣。如同前面解釋過的,這並不是崇洋媚外的心態—美國、烏拉圭或伊索比亞的專利,都可以服務臺灣人,都不是「內耗型的競爭力」。這是好兔不吃窩邊草的原理。

五、讓真相擴散吧!

創新,需要擴散,需要落實為應用,才能真的促成社會進步。社會學者 Everett M. Rogers 所著的「創新的擴散」 (ISBN 9573259087) 一書當中,提到:並不是所有很好的發明,都會擴散。智慧財產權制度只強調以金錢為誘因的創新,卻避不談論它對擴散所造成的傷害,立論上根本就有問題。網路本有助於創新的擴散以及衍生創作/二次創作(derived work/remix);但智財權卻視之為仇敵。智財權不相容於網路社會,不僅無助於增加創作,甚且造成許多傷害。美國智財法規近兩百年(特別是近廿年)來的無限擴張,根本就是在服務媒體及科技大廠。今天抓盜版抓最凶的兩個產業 — 以 MPAA 為代表的電影產業,和以 RIAA 為代表的音樂產業—其實自己都是盜版出身。今天的歐美日韓各國,甚至密謀要將已經走火入魔的智慧財產權制度更進一步透過黑箱作業的 ACTA 強迫其他國家接受否定實體財產權的 PRM 概念。這些指控聽起來荒謬得不可思議嗎?有沒有可能是因為您已經被扭曲片面的智財宣導洗腦成功而不自知,所以才無法接受真相呢?如果您願意花一點時間讀史丹佛法學教授 Lawrence Lessig 所著的 Free Culture 一書(有實體中文版:ISBN 9789867458933 《誰綁架了文化創意?:如何找回我們的「自由文化」》)就會讀到這些智財局不敢談的真相。特別是原文第 188 頁「6.2.2. Constraining Innovators」一節。

如果美國的案例太遙遠,您可以參考小格(「資訊人權貴隨便記」)關於「智慧財產權」、「遙控數位枷鎖」等等標籤的文章。也請看看盲目追求數字的評鑑制度,如何迫使科技大學「對 Office 2007」盲目地奉獻,一方面口頭反盜版,一方面卻用行動鼓勵盜版。

至於未來的光明面,則請參考關於「注意力經濟」的文章。

如果您還是選擇不相信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史丹佛法學教授、和其他許多學者,如果您認為「洗腦」的指控離譜、言過其實、流於情緒化,如果您還是選擇相信片面宣導的智財局,還有不敢出席「反對非法拷貝聯合聲明」的法務部與教育部(請搜尋),如果您還是選擇相信「美國強迫臺灣所通過的智財相關法律,確實會促進社會進步」,那麼至少請看出本文兩個事件所突顯的問題。如同最前面所說,第一到四節的立論,移除掉不影響推論(但有助於理解正確方向)的(※)兩節,並沒有任何一處的邏輯是基於「智財無用有害論」。我沒有能力用一篇文章挑戰走火入魔的全面性洗腦;這篇文章只能用兩個例子點出它特別自我矛盾的地方。當我們無限上綱地盲目迷信智慧財產權,再加上無限上綱地盲目迷信數字指標,以至於整個學術界失去思考能力,失去追求臺灣社會整體最大利益的能力,類似的矛盾將會一再地、不斷地出現。

不只創新需要擴散,真相也需要擴散;不只大學需要接受評鑑,評鑑制度也需要接受社會公評。已被現代科舉制度拑制思想的學術界,還找得到一點點自省的能力嗎?我再次想起洪蘭教授的話。我所敬重的李遠哲院長、李家同校長、曾志朗院士和其他許多學術界位高權重的大老們,身為知識分子,您敢說真話嗎?看到不對的事,您敢說嗎?您,是共犯嗎?


假如你告訴那些大人們說:「我看見一間用玫瑰色紅磚蓋成的房子,窗裡有天竺葵,屋頂上有鴿子……」他們無法想像得出這間房子。你應該告訴他們說:「我看到一間值得十萬法郎的房子。」然後他們才叫道:「多麼美呀!」

※ ※ ※

(小王子問第四顆行星上面的生意人:)

「那你拿這些星星做什麼用呢?」

「我拿他們做什麼用?」

「是啊?」

「不做什麼用。我就是擁有他們。」

……

「擁有他們對你有什麼好處呢?」

「好處就是我變得非常富有啊!」

「變得富有對你又有什麼好處呢?」

「那麼每當發現了新的星星,我就可以買下更多的星星了啊!」

……

「大人們真的很奇怪。」

— Antonine De Saint-Exupery.《小王子》

※ 本文已徵得洪朝貴老師同意轉載,原文請見其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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