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15251 (odf):國家存檔有標準,政院政策沒公文?
Created at Thursday, 29 April 2010 19:41 Last Updated on Wednesday, 08 September 2010 21:59
Written by 洪朝貴
與國際接軌的開放檔案格式 odf 早就成為國家標準;行政院卻遲未發文給所屬單位。耐心等待一年多之後,格主購得 CNS15251 官方文件,公佈於此,並教大家如何移除 (remove) 這個 pdf 檔的 drm。藉此行動刺激行政院作出回應。也呼籲機關 / 行號 / 學校等等公、私及第三部門團體, 請映射 CNS15251,廣加散佈,並逐步改用 odf 以支持國家標準。
(2010/04/25 加上破解 pdf 的 drm 的說明;4/28 加一點後記。)
一個機關 / 學校 / 公司 / 組織,如果自我期許永續經營,必不能躲避這些問題︰「本單位的電子檔案能否永久保存?抑或本單位開啟自身歷史存檔的能力,受制於特定廠商?本單位對於自身的壽命是否以行動自我設限,預期將短於特定軟體廠商?」
一個政府、一個國家更是如此。開放檔案格式 Open Document Format(含 odt / ods / odp 等等),在 2006 年成為國際標準之後,已有 十八個國家、八個地方政府宣佈採用 odf 作為官方公告及永久存檔的格式。我國的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也以 odf 為基準,制定國家標準 CNS 15251,並於去年 1 月 22 日公佈。格主請朋友到這裡購得檔案,並做了幾個備份, 在此與大家分享。請踴躍複製映射,並在留言處提供下載網址。
md5sum |
映射站: |
OFSET |
朝陽資管 |
4shared |
aDrive |
a58720bdca5ff0d19e0f4da909d9b121 |
原始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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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f868a93b77a45ee3b5844888ebb50d |
移除 DRM 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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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打開 「原始版本」 的朋友們會注意到第一頁最下面有一句: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有人會擔心:「你我有權力複製映射嗎?」「這不是在挑戰公權力嗎?」
我倒要反問:「標準局有權力禁止翻印嗎?」「這不是同時在挑戰全球共創共享的網路文化、中華民國所有納稅人、 與標準局自身存在的意義嗎?」
根據維基百科,odf 正式的國際名稱 ISO/IEC 26300:2006 與 OASIS 的 Committee Specification OpenDocument 1.0 (第二版) 的內容一模一樣。找到後者的官方網頁, 進入實際內文。與我上傳的文件,所有段落章節有著分毫不差的一對一對應關係。基本上 CNS-15251 就是 ODF 1.0 第二版的中文翻譯。也就是說,CNS-15251 只是一份 「翻譯」 形式的衍生著作;標準局並不是該文件的最重要的著作權人。
首先替標準局澄清一下:這並沒有侵犯著作權--請見英文原文末附錄 G。簡單講:歡迎複製、禁止改作、請保留授權聲明。有點類似CC 授權的 cc-by-nd。 但授權聲明中對 "禁止改作" 提出但書,特別允許 「翻譯」 的行為。所以經濟部標準局如實翻譯此文件,不僅沒有侵犯著作權,而且是值得肯定的事--要與國際接軌,若有不同意見,應該向國際組織反應,要求修改國際標準,而不是自己修改;若沒有,就應該像標準局這樣如實照抄,才能保證相容性。這一切都值得肯定。
唯一的問題是標準局加的 「禁止翻印」 那段文字。
- 第一,標準局並非原著作權人,何來禁止權力?原始文件歡迎複製分享;標準局這麼做,有違全球共創共享的網路文化。
- 第二,衍生創作部分(翻譯) 的工作,由全國納稅人繳錢,誰授權標準局禁止全民使用?標準局這麼做,有違中華民國所有納稅人的託付。
- 第三,一份國家標準文件,卻被 「禁止翻印」,這如何能夠 「維持自由公平交易以促進國內產業發展」?如何能夠 「促進社會福祉」?(請見末頁標準局加的文字)標準局這麼做,抵觸自身存在的意義。
所以,請不要擔心,請用力映射吧。標準局沒有立場找任何人麻煩。如果標準局敢找誰麻煩,第一個需要擔心的,也應該是格主,而不是您。;-) 本文的目的,並不在於挑戰標準局的權力。事實是:社會從來就不曾賦予標準局對這份文件的壟斷權力,就像社會從來就不曾賦予故宮壟斷國家歷史文物的權力一樣。本文甚至無意深入討論標準局濫權的問題。本文的目的,只在於促成行政院發文告知所屬單位這份標準的存在,並且要求所屬機關逐步採用。例如公告或永久保存時,可以先採取 doc 與 odt 並陳的方式,並視狀況逐漸淘汰 doc,逐漸僅提供 odt (及 ods 與 odp 等等) 沒有專利地雷、符合國家標準 CNS 15251 與國際接軌的開放格式。微軟 Office 2010 即將推出,而某些政府機關習於濫用公款採購辦公軟體,在完全不受規範的氛圍下,行政院如果沒有提醒所屬機關採購辦公軟體時應注意符合國家標準,那是明顯的怠職。行政院有沒有永續經營的資訊政策?行政院有沒有資訊政策?至少對於檔案的永久保存這一點, 國家存檔已有標準,政院政策應有公文。
後記:根據文件購買點所說,這份文件的保存期只有七天。那是 DRM 的意思囉?國家標準文件用遙控數位枷鎖封鎖?這也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另文再討論。無論如何,放在網路上的檔案當然不會變;我在 linux 下用自由軟體 evince 可以看,所以即使日期過了,也不必擔心 DRM 的問題。
超過七天後,用 acrobat 開,果然看到上述訊息。沒關係,通常你的 linux 應內建安裝 ghostscript 與 poppler-utils 這兩個套件,所以可以用這兩個指令:
pdftops CNS-15251.pdf 1.ps ps2pdf 1.ps CNS-15251-drm-free.pdf
或另外安裝 pdftk 套件,就只需要一個指令:
pdftk CNS-15251.pdf cat 1-end output CNS-15251-drm-free.pdf
就可以把它變成沒有 「遙控數位枷鎖」 的檔案。註:若您把這段 「解除 pdf drm」 的方法刊在他處,請註明出處 ;-)
為了進一步修改文字,上網搜尋 「linux edit pdf」 與 「linux edit postscript」( 因為 pdf 是 postscript 的進化版),試過 pdfedit、scribus、flpsed 但都無法成功輸入中文。最後只好(大致)按照這一篇的做法,把第一頁變成圖片來處理。
所以原始版裡面的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到了 「移除 DRM 版本」 裡面,變成:" 支持國家標準,請複製、 散佈本文件。請搜尋 「CNS15251 公文」"。下一步就是看誰願意發公文給政府單位(特別是一定要給標準局、法務部、智財局),送他們一張光碟,放進這兩個 pdf 檔和這篇文章。看看標準局要拿那一條法律來告我吧 XD
◎ 作者:洪朝貴,目前任職於朝陽科技大學資管系。本文已徵得洪朝貴老師同意轉載,原文請見其部落格 。
◎ 本篇文章為個人意見,不代表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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