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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用CC的下一步

Creative Commons 已經邁入第八個年頭,在台灣的發展也進入第六年,筆者有幸參與其中,在台灣創用CC計畫擔任過幾年的技術首席,後來雖然因故離開,但是對於 Creative Commons 以及台灣創用CC計畫,仍然有不少想法及期許,再加上有些話語其實更適合離開之後纔說出口,所以在此一併與讀者們回顧一下創用CC計畫的過去,也提出些對未來的展望。

Creative Commons 的本意是要讓淪為財團剝削創作者與消費者的「著作權法」也能幫助人們使用各種創作,這個出發點放棄了「與著作權法為敵」的立場,試圖用容於現有體制的方式,尋找雙贏局勢的可能性。在這個前提下,Creative Commons 不論怎麼發展,都離不開著作權法的勢力範圍;對剛起步的 Creative Commons 來說,離不開的是美國的著作權法勢力範圍。當其他─所施行著作權法與美國並非完全相同的─司法轄區也和 Creative Commons 扯上關係,不論是想要有各自司法轄區版本的 Creative Commons 授權,或者是在其他司法轄區要使用採 Creative Commons 授權的作品,馬上就會因為著作權法條文的不同而發生問題。

這個困境,最早是以「最小更動、求其相容」的方式來處理,先後有二十幾個司法轄區間接參與了 Creative Commons,都是採用這樣的原則,把 Creative Commons 授權條文的內容翻譯成當地語言,接著按照各自司法轄區實際施行的著作權法及相關法律條文的用字,對這個翻譯過的授權條文做最小的更動。這個作法的用意是希望能讓每個司法轄區下的 Creative Commons 授權條文容於該司法轄區的法律條文,而在大略的意涵、精神上,盡可能保持各種版本的 Creative Commons 授權條文版本之間仍然一致。

即便做到了這樣,不同司法轄區對著作權法的解釋及執行還是有所不同,是無法改變的事實。為了讓 Creative Commons 授權條款能夠像 GPL 等授權方式一樣全球一致施行,最後的進展就是 3.0 版授權條款的推出:這個版本的授權條款條文列出了種種可能的司法轄區差異,說明在不同的法律背景中,授權條文應該要如何實行。雖然在實際的使用行為上,仍然會發生不同司法轄區中的不一致,但至少可以用一套條文遍行全球,而且各司法轄區中的使用者也能比較清楚地有所依循。

不過,這個進展僅限於 Creative Commons 的核心授權部分而已。Creative Commons 除了提供這些大家比較熟知的核心授權方式(姓名標示、姓名標示─非商業性、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姓名標示─禁止改作等)外,還提供了其他的授權選擇,其中最容易發生相容性問題的,則是「公共領域」。由於著作權法的差異,不同司法轄區對公共領域的認定及處理也會有所不同,像是對著作權保護年限的差異,就可能導致某個司法轄區中已經進入公共領域的著作,在另一個司法轄區中仍受到著作權保護;另一方面,某些司法轄區允許著作權人拋棄著作權,把作品送進公共領域,但是另外一些司法轄區則不允許拋棄著作權,這也會造成各司法轄區間公共領域的不一致。筆者習慣把這種情況稱為「破碎的公共領域」或「不連續的公共領域」。

這種破碎/不連續的情況也波及到「創作公園」(由各種善意著作集合而成的虛擬場域,名稱正好也叫「Creative Commons」),因此 Creative Commons 機構與計畫持續進行中的另一個重要的企圖,是要增加各種授權方式間的可互通性,其中最顯著的成果是 GFDL(GNU Free Document License,GNU 自由文件授權)1.3 版已可與創用CC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 3.0 授權條款互通,再加上原本 GFDL 的設計包含「版本升級條款」,即在 GFDL 採用者未指明特定 GFDL 版本或指明「或任何未來的版本」時,採用內容者就可以自由選擇按照最新的 GFDL 版本條文來解讀,這讓大量原本採用 GFDL 授權的內容,能夠方便地轉換到創用CC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 3.0 授權。維基百科上數量驚人的著作,也是此舉的受益對象之一。但讀者諸君務必留意:GFDL 有這種版本升級條款的設計,創用CC授權則無;任何採舊版創用CC授權方式釋出的著作,都「不會」自動採用新版授權方式。

由於維基百科的知名度高,這兩種授權可互通性的實作知道的人也多,比較少人知道的幕後花絮則是:Creative Commons 佈這個局很久了!

多年以前,Creative Commons 實驗性地提出了許多不同的授權組合,包括:姓名標示、姓名標示─非商業性、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姓名標示─禁止改作、非商業性、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非商業性─禁止改作、相同方式分享、禁止改作等十一種核心授權,取樣、特別取樣、非商業性特別取樣等三種取樣授權,開發中國家等一種實驗性授權,CC-GNU GPL、CC-GNU LGPL、BSD、圍紀、音樂分享等四種掛牌授權,再加上基於美國著作權法的公共領域認證書,一度達到 21 種不同的授權方式。由於過多的授權方式會讓使用者感到困惑,所以 Creative Commons 讓未含有「姓名標示」授權要素的五種核心授權、使用率過低的取樣授權、與開放近用精神相左的開發中國家授權正式「退役」,另外則是讓掛牌授權淡出。

所謂掛牌授權,指的是把某個原本已經存在的授權方式賦予一個新的名稱。CC-GNU GPL 與 CC-GNU LGPL 其實就是 GNU GPL 與 GNU LGPL,BSD 也還是 BSD,只不過按照創用CC授權的模式製作了授權標章及詮釋資料,來輔佐原本的法律條文;圍紀授權和創用CC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授權一模一樣,而音樂分享授權則與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授權沒有不同。這兩種掛牌授權其實是為了鼓勵相關網頁服務/數位內容供應商便於選用;雖然「創用CC圍紀授權」淡出,但是與其相等的創用CC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授權條款最後仍然成為適合各種圍紀─包括維基百科─選用的授權方式,一開始的目的也就達成了。

讀者諸君可能注意到了這種授權方式當中包含了「姓名標示」這項授權要素,對於集體創作的作品如維基百科,到底要如何實行?這是 Creative Commons 從創用CC授權條款 2.0 版推進至 2.5 版的主要原因;從 2.5 版起,著作權人能夠利用著作權聲明、使用條款或其他合理方式來指定贊助機構、出版者、期刊等第三人來做為姓名標示的對象。前述「創用CC圍紀」掛牌授權就是隨著創用CC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 2.5 授權條款而推出。當時,有一件令人困惑的事情發生了:創用CC授權標章的文字也在差不多相同的時候進行了翻新,原本姓名標示要素的「您必須標示作者或授權人的姓名」變成「您必須按照作者或授權人所指定的方式,表彰其姓名」,讓許多人認為「按照作者或授權人所指定的方式」對應的正是前述法律條文的變動;然而這次變動也同樣地影響到最古早的 1.0 版(以及 2.0 版)授權標章內容,這表示創用CC授權的授權標章內容不見得可以充分且必要地表達同一授權的法律條文內容,而這個狀況至少會有兩個層次的影響:其一是「按照作者或授權人所指定的方式」可能會被過度解讀,超過法律條文中所描述的程度;其二是舊版的授權標章可能會暗示超出法律條文所規範的條件範圍。

第一個層次最簡單的例子是:授權人可能會希望規避背書關係,因此主張「不准彰顯我的姓名」─「不准彰顯」確實在字義上也是一種「指定的方式」,但是實務上創用CC授權卻無法讓授權人做出這樣的要求;在台灣,尤其因為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格權禁止拋棄及轉讓,更是對有這種需求的著作權人不利。創用CC授權 3.0 版加入了「禁止背書」條款來解決前述的問題,但是,再一次地,所有版本的創用CC授權標章上,也都出現了「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其為您或您使用本著作的方式背書」字樣。這也就是前述的第二個層次的影響。

這種授權標章與法律條文內容不一致的情況,在實務上還沒有引起爭議或重大糾紛,但是卻會是個隱憂;畢竟創用CC授權最大的方式就在於法律條文、授權標章、數位標籤的三位一體,倘若這三者互有出入,長遠來看必然會造成解讀分歧甚至產生兩造之間的誤會。除了授權標章與法律條文之間的不一致外,在筆者任職台灣創用CC計畫技術負責人時,與當時擔任法律負責人的同事討論之間,也發現了數位標籤與法律條文的不一致。這件事得從創用CC授權的 RDF 數位標籤說起。

每一種創用CC授權都可以用 RDF 格式的 XML 數位標籤來闡釋。以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 3.0 授權為例,其數位標籤如下:











這段數位標籤相當易懂,大致上就是在詮釋這種授權方式:

  • 允許重製 (permits reproduction)
  • 允許散布 (permits distribution)
  • 允許衍生著作 (permits derivative works)
  • 要求保留完整的著作權及授權聲明 (requires notice)
  • 要求彰顯著作權人姓名 (requires attribution)
  • 要求衍生著作以相同方式分享 (requires share alike)
  • 禁止商業利用 (prohibits commercial use)

https://creativecommons.org/ns 網頁上很明白地說明了創用CC的 RDF 數位標籤架構,任何人都可以明白看出各種授權要素按照允許 (Permissions)、要求 (Requirements)、禁止 (Prohibitions) 分成三類。資訊技術出身的使用者若透過數位標籤來理解創用CC授權,應該會得到「創用CC授權就是預先允許一些用途、要求一些事項、禁止一些利用的授權方式」的印象。然而,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創用CC授權並非如此。創用CC比較是「預先允許在某些條件下的一些用途」的授權方式,所以同樣的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 3.0 授權,從法律條文的角度來闡釋,簡化過的版本應該會像這樣:

  • 在保留完整的著作權及授權聲明的條件下,且
  • 在彰顯著作權人姓名的條件下,且
  • 在以相同方式分享衍生著作的條件下,且
  • 在非商業利用的條件下,則
  • 允許重製,且
  • 允許散布,且
  • 允許衍生著作

讀者諸君應該可以從中明白發現那微小但關鍵的差異。前述授權標章與法律條文間的不一致,以及數位標籤與法律條文間的不一致,筆者都曾在全球參與的 Creative Commons 論壇中發起討論,可惜都仍懸而未決。有時候筆者會感到些許無奈:在這個已經推動多年的運動中,仍然可見「做法律的太過法律、做技術的太過技術(、做音樂的太過音樂)」的狀況,沒能時時顧及真正的重心在於普羅大眾。

以 Creative Commons 的現狀來說,法律部分的工作進度應該算是最領先的,3.0 版授權條款已經相當成熟,解決先前遇到的種種問題,若干司法轄區中也有用上創用CC授權的法院判例;技術部分的工作進度雖然還有待努力,但是過去幾年間確實也有不少進展,像是 Movable Type 及 WordPress 等部落格系統、各 BSP、Flickr 及 YouTube 等線上藝廊內建的創用CC授權支援、Google 及 Yahoo! 等搜尋引擎的創用CC授權選項支援、微軟 Office 及 OpenOffice.org 的創用CC授權支援、XMP 格式的創用CC授權後設資料,都是這方面努力的成果。另外在大型專案方面,也有 ccHost 這麼一個強調創用CC授權處理能力的多媒體藝廊暨內容與媒體管理系統,以及實際使用 ccHost 營運的網站如 ccMixter 等。此刻的 Creative Commons 實驗室也在嘗試著許多不同的資訊技術,包括 CC 0、Freedoms 授權選擇精靈、DHTML 授權選擇精靈、轉移終止 (Termination of Transfer) 精靈、詮釋資料實驗室等。

在這些技術成就之中,我們要非常自豪,因為台灣可能是除了美國的 Creative Commons 外,做出最多技術貢獻的創用CC相關計畫機構。在筆者就職台灣創用CC計畫任內,促成了包括 ccHost 等軟體採用 GNU gettext 架構來處理國際化與本地化(早期的 ccHost 源碼風格實在是相當地急就章,維護及本地化都是相當困難的工作),並從自由軟體鑄造場的「授權精靈」源碼改寫出「創用CC授權相容精靈」,讓普羅大眾混搭採用不同授權的著作內容時,能更得心應手;BobChao 隨後也將來自 Firefox 的技術實力發揮到創用CC上,製作了 ccZotero 及 JetCC 等 Firefox 套件,這些成就都讓台灣創用CC計畫接二連三地受到國際注目。

儘管如此,Creative Commons 在資訊技術上的實作還太少。截至目前為止,還沒有任何桌面源料閱讀軟體能夠處理嵌入源料中的創用CC授權詮釋資料,瀏覽器對於嵌入網頁的創用CC授權詮釋資料的支援也幾乎沒有─Creative Commons 先前實作的 MozCC 套件停留在 Firefox 2.x 時代,其他瀏覽器的支援則更是付之闕如。同時,Creative Commons 在近五年內也開始改變一開始把 RDF 詮釋資料以註解的方式嵌入 XHTML 網頁的作法,轉而嘗試採用微格(Microformats)及 RDFa;這些技術都還在發展之中,而且也都有各自的限制,坦白說,今年之內這方面恐怕不會有重大突破,因為真正的癥結在於,哪一種作法才能夠讓夠多的人來使用。於是乎,技術的問題又回到了普羅大眾。

台灣的大環境是這樣的:官方求數據、民間求收益。筆者任職台灣創用CC計畫期間,常接到政府單位來電或來函洽詢類似「目前台灣在網路上有多少著作物」這樣的問題,這可真的是大哉問,自從著作權不再採登記制、而是「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後,就很難求出著作物數量。可行的估算方向或許是先假設網路上的數位內容必然有對應的資源識別符(例如:網址),再根據識別符的數量來推測。

但這裡的問題是,華人世界當中常見同樣的著作重複發表於多個不同網站,以及隨網誌興起的(全文)轉錄文化,都會導致同一份數位內容有著眾多資源識別符的情況。這個情況還會導致另一個令人困惱的問題:使用者越來越難判斷到底著作的真正著作權人是誰、哪一些授權聲明才是真正有效的。由於創用CC授權的設計把求證的責任交給使用者,而不是授權者,使得 Creative Commons 原本預期「促進使用」的效果大打折扣;有些律師甚至會建議公司行號避開採創用CC授權的著作內容,擔心的也就是以為的授權人並非真正的著作權人。

有個可以嘗試發展的方向是:數位浮水印。如果能夠有一套系統,讓數位內容的創作者能夠在完成作品之時,輕易地加上數位浮水印,那麼日後就可以用浮水印來判斷或驗證著作權人資訊的可靠性。採用浮水印而不使用加總檢核或數位簽章的原因是:採創用CC授權的數位內容是允許使用者進行轉變的,而一旦有所改變,加總檢核或數位簽章也會失效,但浮水印則仍能保留。當然這還是個很粗淺的想法,是否所有的數位內容類型都能夠搭配浮水印系統使用,也還需要再評估一番。

民間會因為擔心受害而不敢使用採創用CC授權釋出的著作,也會因為覺得無利可圖而不採用。智慧財產局剛開始參與創用CC計畫時,誤將創用CC授權解讀成「免費授權機制」,這樣容易造成機關行號的誤解,以為一旦採創用CC授權,就會大幅減少收益。實際上並非如此,CC+ (CC Plus) 技術的出現就是最好的佐證。CC+ 是把創用CC授權與其他商業授權方式接軌的設計,BobChao 在他的部落格上撰寫過一篇《雜談 ccPlus 運作模式》,從各方面描述了相關的議題,筆者在此不再贅述,但要提出一些看法:

筆者認為以數位內容著作來說,「什麼都賣、什麼都不奇怪」的大賣場是難以存在的,因為數位著作內容實在是太多、太雜,而且不同媒體類型間的處理方式實在太不相同了。取而代之的會是重視社群互動、專注在特定媒體類型的專賣店,而且著作者主要會根據各自原本養成的網路生活習慣,來挑選「寄賣」的店家,甚至是自己擺攤。在這樣的前提下,過於寄望專賣店其實有點捨近求遠,因為現在自己擺攤的難度已經低很多了。以金流來說,如果想做跨國生意,讓使用者以信用卡付款,那麼 PayPal 一直都是不錯的選擇;如果想做國內生意,讓沒有信用卡的使用者也可以轉帳付款的話,玉山銀行已經推出相關的服務,可以把任何銀行的晶片金融卡製作成對應的專屬收款 WebATM,並且能夠在各種作業系統 (Windows、Linux、Mac OS X) 搭配各種瀏覽器 (Opera、Firefox、Safari、IE) 使用。數位內容著作者只差臨門一腳:如何搭配創用CC授權要素制價、如何在網頁上與金流服務結合。不論是撰寫教學示範,或者是提供相關的工具,其實都可望迅速滿足這樣的需求。這也是接下來可以做做看的。

最後再談到推廣──把 Creative Commons 帶給普羅大眾的重擔。

其實最近幾年的機會也比過去好上許多,有許多重要的實例:麻省理工學院開放式課程網站計畫協助教職員釐清著作的智慧財產權,並採用創用CC授權釋出,對於所有執行數位典藏計畫的單位來說都是重要的參考指標;維基媒體基金會所執行的 Wikipedia、Wiktionary、Wikinews、Wikiquote、Wikispecies、Wikisource、Wikiversity、Wikimedia Commons、Meta-Wiki 等計畫均採用創用CC授權,對於所有執行協同創作以及編目計畫的單位來說都是重要的參考指標;美國白宮網站自歐巴馬總統上任後也改採創用CC授權,對於所有的政府部門來說都是重要的參考指標。

上述這些例子,都是不容忽視的例證,各種配套措施以及軟硬體設置也都應該列為重要的參考;另外當然還有許許多多的實例,展現創用CC授權的可行。以台灣來說,有個值得努力的方向,是一直還沒有用力發揮的:有許多非營利/非政府組織,多年來累積了不少出版品,這些過期出版品對營收來說很有限,但是仍然承載著這些組織的信念,如果能夠廣為散布,對這些組織的使命有益無害─這就是個很適合採用創用CC授權的情況,只不過這些組織平時忙於各自的業務(講白一點,像是上街拉布條等),很難主動去掌握創用CC授權的知識與技術,實在很可惜,台灣創用CC計畫在此不妨考慮主動伸出援手,奠定雙贏局面。

筆者所能想到最困難的協助對象,其實是所謂既得利益的機關團體。舉例來說,也許有個公部門多年來利用國民稅捐營運,累積大量典藏品,然後開始靠著販賣典藏品的照片營利;一旦採用創用CC授權,意味著這些數位內容將易於取得,這些機關團體的主事者便擔心「銷售量會變差」,結果最後僅把「目錄清單」釋出,或者繼續保持不釋出。尤其當機關團體的主事者開始把「人民的」文化資產當成「自己的」,就更艱難了。機會仍然有,只是難見速效:一邊從民間努力,累積來自人民的聲音與力量;一邊想辦法從更高層努力,往下施壓;一邊則繼續與對等接口磨合,尋找可行的配套方案。不過,至少就筆者所知,台灣創用CC計畫這邊可從來沒放棄過。

台灣創用CC計畫邁入第六年,還有很多事可做,筆者在此期許各方面今年會更好,也盼望讀者諸君一起支持創用CC在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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