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2006 年,Welte vs D-Link
Created at Friday, 09 November 2007 23:41 Last Updated on Monday, 23 April 2012 10:11
Written by 葛冬梅
【爭端型態】法院訴訟。
【結束時間】2006 年 9 月,法蘭克福地方法院一審判決。
【事實】
爭端程式有三 msdofs、initrd 與 mtd,均屬於 Linux 核心程式,採用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v. 2 (GPL2) 授權,msdofs 與 initrd 著作權人為奧地利籍的 Werner Almesberger (Almesberger),mtd 的著作權人為英國籍的 David Woodhouse (Woodhouse),Almesberger 與 Woodhouse 將這三個程式的著作權專屬授權給德國籍軟體工程師 Harald Welte (Welte),由 Welte 代為行使相關權利。被告 D-Link 為台灣廠商在德國子公司,D-Link 在其 DNS(註一)產品(爭端產品)韌體中使用到 msdofs、initrd 與 mtd,卻未依照 GPL2 規定提供程式原始碼以及 GPL2 的文字內容給取得韌體程式之人,Welte 去信請求採取改正措施,D-Link 因此將韌體程式原始碼置於網路供人下載,卻拒絕支付 Welte 所要求之各項費用,也拒絕提供 Welte 所要求知悉的相關資訊,因此,Welte 像法蘭克服地方法院提起訴訟。
【結果】
- 一審法蘭克福法院判決 Welte 勝訴,D-Link 並未上訴,。
- 根據判決內容,D-Link 必須賠償金錢損失,並且提供 Welte 依據德國著作權法有權要求知悉的一些資訊:
- 金錢賠償:包括了 Welte 採取逆向工程的工時費、律師費,以及為了查證權利是否受到侵害,而購買爭端產品的支出。賠償金額總計約三千多歐元。
- 資訊提供:D-Link 必須提供給 Welte 的資訊包括:一共獲得多少爭端產品樣本?自何處取得?銷售出去多少?銷售對象中屬於業者的是哪些?
【判決理由重要內容】
- Almesberger 與 Woodhouse 的程式著作在德國同樣受到保護,因為奧地利與英國均為歐盟成員。
- GPL2 屬於德國法上的一般交易條款,自然也是一種契約。此點與 Welte vs Sitecom 案中,慕尼黑地方法院的見解相同。
- 依據德國法制,GPL2 必須符合德國著作權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句的規定,使用 GPL2 授權程式的著作權人才可以依據著作權來主張權利。GPL2 第 4 條規定,若被授權人不遵守條款內容使用程式,所有 GPL2 授與的權利將會終止,這樣的規定是一種附帶有條件的授權,如同對於授權加上限制條件一樣,此種附限制條件的授權可以視為符合德國著作權法第31條第1項第2句規定的內容上的限制,因此 GPL2 是著作權授權契約,當 GPL2 被違反時,程式著作權人可以依據著作權法來主張其權利。此點與 Welte vs Sitecom 案中,慕尼黑地方法院的見解相同。
- D-Link 無法主張散布耗盡原則(註二)來對抗,因為散布耗盡原則不適用於重製權,另外一方面,D-Link 因為違反 GPL2 而無權重製爭端程式,更遑論想要透過散布耗盡原則來對抗合理化其散布爭端產品的行為。
- GPL2 並沒有違反卡特爾法(註三)的相關規定,仍是有效的。此外,GPL2 程式使用者無法主張 GPL2 無效,因為若 GPL2 無效,使用者從一開始就是未經授權使用程式,必須負侵權責任。此邏輯與 Welte vs Sitecom 案中,慕尼黑地院的見解相同。
- Welte 透過逆向工程來蒐集證據的方法並無不妥,一方面因為其並未將目的碼完全還原成原始碼,只是檢閱開機過程是否有跡象顯示 msdofs、initrd 與 mtd 包含於韌體中,另外一方面,這是可以查知 msdofs、initrd 與 mtd 是否被應用到爭端產品中的唯一途徑。
【參考資料】
- 葛冬梅,GPL2 的感染性與德國案例介紹,收錄於:探索科技法律未知的境界:科技法律中心十週年紀念文集,台北市:資策會,民 95,110~114 頁。
- 葛冬梅,全球第一個 GPL 完整法院訴訟案例剖析,開放鑄造場電子報,第 68 期。
- Welte新聞稿與德文判決書全文下載;英文判決書全文下載。
註一:Network attached storage,網路外接儲存器。
註二:Erschoefung der Verbreitung,相當於我國著作權法第 59 條之一與第 60 條所規定的「第一次銷售原則」。
註三:Kartellrec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