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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 Licens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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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文裡,最常看到的用詞為「自由軟體」,可是也看到有人使用「開放源碼軟體」與「開放原始碼軟體」,為什麼會有這些不一樣的名詞,它們是一樣的嗎?
此篇文章的標題採用中英夾雜的表現方式,用英文標明「license(授權條款)」與「contract(契約)」是想要特別表達,這個常被社群朋友提及的問題,是起源於自由開源軟體發源地的美國。
稍稍瀏覽各式自由開源軟體的授權條款,您可以發現條文的最後必然有一段標題是 Limitations of Liability,這就是俗稱的「免責聲明」、「免責條款」,是程式的設計者、著作權人對於損害責任的預免聲明,強調在任何狀況下,對於使用程式所帶來的各種損害均不負賠償責任。

這樣的免責條款乍看下使人心生猶豫和疑問,猶豫的是自由開源軟體的風險看似無人擔保,疑問的是這樣廖廖數句文字是否真能在法律上將一切責任盡歸於零?
2003 年 3 月美國一家電腦公司 SCO 控告電腦界的藍色巨人 IBM(SCO Group v. International Business Machines, Inc.,註一),其指稱 IBM 在未經 SCO 的合法授權下,將 Unix 部份的程式源碼 (Source Code) 使用在 Linux 作業系統的撰寫中。這項指控的基礎在於,SCO 擁有 Unix 的著作權,SCO 並未事先授權 IBM 可以將 Unix 的程式源碼用在 Linux 當中,因此 SCO 向 IBM 提出控訴,並要求 IBM 須賠償其所受到的損害。IBM 也於同年八月初向 SCO 提出反訴。此案於 2007 年 8 月 10 日,因 SCO 與 Novell(SCO Group v. Novell, Inc.,註二)之間的訴訟案而有突破性的進展,美國聯邦法官 Dale Kimball 於 SCO 與 Novell 一案中,判定 Unix 的著作權屬於 Novell,此一判定之後 SCO 就 Unix 著作權相關的訴訟已難有勝算,故其後 SCO 旋即向法院提出破產保護及公司重整的申請。

2002 年國內音樂產業提告全球數碼科技公司(Ezpeer)違法侵權案, 經士林地方法院於 2005 年 6 月 30 日下午四時宣判(註一)。判 決主文僅列兩條結論,就是「Ezpeer 負責人無罪,全球數碼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不罰。」

在訴訟尚未終局前,論定是非尚言之過早,但此案同時點破一個主題, 就是 P2P(Peer to Peer)這樣新式的檔案傳輸模式,確實對現行的 著作權架構產生了一定的衝擊和影響。或者這麼問:隨著科技的發展, 現行的著作權架構將面臨如何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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