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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各界矚目的訴訟案,自 2003 年 3 月 SCO 向美國加州猶他地方法院遞交訴狀開始,至今已經三年多,這期間法庭上各項文件往來熱鬧,兩造在法庭外的媒體放話與各界揣測更是滿天飛,使得這件案子似乎成為一齣典型的美國訴訟肥皂劇。

2006 年一月 FSF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自由軟體基金會) 發佈 GPL 第三版 (GPL3) 的草案,經過半年多的討論,七月底發佈了草案的第二版。修改重點包括文字描述簡單化、內容國際化、強化 GPL3 對於未來技術的適應性以及協調與其他授權條款的相容性等等。草案第二版看上去雖然有不少的修改,不過基本上仍然遵循相同的原則,大部份的修改只是針對前一版的內容再加以清晰化與具體化。

【OSL-3.0 與 AFL-3.0 孿生關係的異與同】

與 OSL 雙生的是 AFL 授權條款。之所以稱這兩份授權條款為雙胞胎,是因為 OSL 與 AFL 的內容幾乎一模一樣,但是主宰這兩份條款最重要的關鍵特性卻截然不同:以 OSL-3.0 為例,其授權特性為類同 GPL-2.0、GPL-3.0 一般的 Copyleft 授權條款,使用者必須要繼續適用 OSL-3.0 的遊戲規則,來散布 OSL-3.0 授權程式及其後續的衍生著作;AFL-3.0 卻是如同 BSD 類別的授權條款一般,在後續散布的授權選擇方面並沒有任何拘束性,就算使用者選擇將 AFL-3.0 授權程式或其衍生著作的程式源碼 (Source Code) 封閉起來,改以收取軟體授權金 (Royalty) 的方式來進行再散布也是可以的(註三)。
不少開發者為自己開發的軟體專案選擇授權條款時,因為對於自己所需要的授權特性,或是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內容的差異,都沒有深入的了解,所以可能直接選擇 GPL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LGPL (GNU Library/Lesser General Public License)、BSD License、MIT License,或 MPL (Mozilla public License) 這些使用比例較高,亦較有名氣的明星條款來使用。

軟體專利的存在是既有事實,因應這樣的事實,開始有人將專利相關內容加入到自由/開放源碼軟體授權條款中,例如:MPL (Mozilla Public License)、Apache License 2.0、CPL (Common Public License)、OSL (Open Software License) 等等。這些內容可以大分為兩類:一類是單純的專利授權條款,另一類是與專利爭端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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