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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指的是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因此必須是作者以其個人創意所完成的心智產物,才能符合著作權法所定義之著作,成為可受著作權法保障的客體。「原著作」,則是一個相對於衍生著作(「衍生著作」)的概念,特別用來強調著作本身並非衍生於他人著作之衍生物。在電腦程式著作類型中,只要該程式的創作並未取用他人之程式碼,就屬於獨立的原著作。因此,除了一般情形下程式設計師所獨立開發的程式屬於原著作外,對於程式設計師就他人著作所創作之修正更新檔 (Patch),因為該修正更新檔的內容,實際上並不包含原程式之程式碼表達,所以也符合原著作的概念,不需要經過其他程式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便可自行散布更新檔,並獲得獨立之著作權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