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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賦予原著作財產權人有禁止他人將其著作改作的權利,因此如果想將他人著作透過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另為創作時,必須先獲得原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而所謂修改,便是前述各種改作行為中的一種類型。
當程式設計師修改他人程式時,可以選擇將修改之成果與原著作相結合,而成為衍生著作(「衍生著作」),惟此種情形,程式設計師不僅需要取得原著作權人的同意方能修改,同時也必須經過原著作權人的同意才可以加以散布;程式設計師也可以僅僅將修改的內容獨立為不包含原著作程式碼表達之修正更新檔 (patch),而另成為一個不需經過原程式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即可加以散布之原著作,因為原則上修正更新檔如不包含原著作程式碼,可以視為非原著作衍生物的獨立著作。
在自由軟體授權條款中,授權人通常允許被授權人可將其程式加以修改及散布,但對於授權人未明訂授權修改或散布的情形時,基於著作權法規定未明示授權者推定為未授權,被授權人只能將修改成果以修正更新檔 (patch) 的形式加以散布,並不能在更新檔其中包含原著作的程式碼。另需特別注意的是,程式設計師在以修正更新檔散布時雖可不須取得原著作權人授權,但使用者在安裝修正更新檔的行為也屬於對原著作加以修改的一種情形,因此使用者仍必須注意是否已取得著作權人同意改作的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