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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德國:2004 年,Welte vs Sit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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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2004 年,Welte vs Sitecom

【爭端型態】假處分。

 

【結束時間】2004 年 5 月,慕尼黑地方法院做出准許假處分的裁定。

 

【事實】

爭端程式 netfilter/iptable 為 Linux 核心的防火牆程式,採用 GPL2 授權,假處分聲請人為德國籍軟體工程師 Harald Welte (Welte),其為 netfilter/iptable 的共同著作權人之一,受其他共同著作權人委託行使相關權利。假處分對象 Sitecom 為一家荷蘭廠商在德國境內子公司,該公司路由器之韌體使用到 netfilter/iptable,卻未依照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v. 2 (GPL2) 規定,提供程式原始碼與 GPL2 的文字內容給取得韌體程式之人,Welte 發出警告信請求 Sitecom 採取改正措施未獲得滿意回應,因此向德國慕尼黑地方法院提出假處分聲請。

 

【結果】

  1. 法院做出准許假處分裁定,Sitecom 不服法院裁定因此提出異議,慕尼黑地院因而做出裁定理由書(註一)。Sitecom 並未對於裁定理由書再提出異議。
  2. 根據假處份內容,Sitecom 必須在產品中標明產品有採用 GPL2 程式碼,並附上 GPL2 文字內容,此外,還必須提供管道讓他人免授權金地取得 netfilter/iptable 的原始碼,否則 Sitecom 將不得再重製與散布 netfilter/iptable。

 

【判決理由重要內容】

  1. GPL2 屬於德國法上的一般交易條款(註二),自然也是一種契約。此點與 Welte vs D-Link 案中,法蘭克福地方法院的見解相同。
  2. GPL2 並沒有違反德國一般交易條款的相關規定,是有效成立的。此外,GPL2 程式使用者無法主張 GPL2 無效,因為若 GPL2 無效,使用者從一開始就是未經授權使用程式,必須負侵權責任。這樣的邏輯與 Welte vs D-Link 案中,法蘭克福地方法院的見解相同。
  3. 依據德國法制,GPL2 必須符合德國著作權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句的規定,使用 GPL2 授權的程式著作權人才可以依據著作權來主張權利。GPL2 第 4 條規定,若被授權人不遵守條款內容使用程式,所有 GPL2 授與的權利將會終止,這樣的規定是一種附帶有條件的授權,如同對於授權加上限制條件一樣,此種附限制條件的授權可以視為符合德國著作權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句所規定的內容上的限制,因此 GPL2 是著作權授權契約,當 GPL2 被違反時,程式著作權人可以依據著作權法來主張其權利。

 

【參考資料】

  1. 葛冬梅,GPL2 的感染性與德國案例介紹,收錄於:《探索科技法律未知的境界:科技法律中心十週年紀念文集》,台北市:資策會,民 95,105 ~ 109 頁。
  2. 裁定理由書英/德文全文下載

 

註一:根據德國法律規定,對於假處份的聲請,法院原則上只需要做出准許或駁回的裁定,並不需要說明理由,只有在當事人對裁定結果不服,提出異議的時候,法院才需要做出說明理由的判決書。

註二:Allgemeine Geschaeftbedingungen(AGB),相當於我國的定型化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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