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些軟體程式雖然名為自由/開放源碼軟體,但卻仍然可以透過收取授權金的形式散布,甚至允許他人在這個軟體程式上面開發專屬軟體 (proprietray software),這些都是運用多重授權的結果。
一般人所謂的多重授權大多是指,同一個軟體程式因為不同的使用對象或目的而有不同的授權內容,也就是針對甲可以有 A 授權內容,對乙卻採用 B 內容,又或者針對非商業用途是 X 授權內容,對於商業用途則是 Y 內容。
這樣的權利,是法律制度賦與著作權人的。只要身為軟體程式的著作權人,他就可以自由決定在不同的情況下採用不同的授權條款。
不少自由/開放源碼軟體商業公司採用多重授權,最典型模式就是一方面針對非商業用途的被授權人以自由/開放源碼授權條款散布軟體程式,而針對商業用途被授權人則適用另外一份商業授權條款。商業授權的被授權人是為了商業利益而取得授權,因此大多願意付錢來交換一定的保障,例如:可以將原始碼用來開發專屬軟體,因此這種授權內容多與一般的商業軟體授權條款一樣,會要求被授權人給付授權金。
以 MySQL 為例,該公司有三種不同的授權條款(註一):(1) 針對自由軟體開發者採用GPL來散布;(2) 針對商業的硬體原件製造商 (OEM)、獨立軟體供應商 (ISV) 以及增值代理商 (VAR) 則採用一份內容較有彈性的 OEM 商業授權條款;(3) 而針對其他的商業公司、政府資訊部門等等,MySQL 則採用商業授權條款來授權。
另外一個例子是 Trolltech 公司。Trolltrch 的產品大多提供自由/開放源碼以及商業兩種不同的授權條款,而 Qt 函式庫甚至有四種不同的授權條款供選擇:商業、自由/開放源碼、學術以及教育授權條款(註二)。
以上所提到的是自由/開放源碼領域中最常被提到的一種多重授權方式。這種模式對於這些公司來說相當重要,因為這樣他們可以一方面保持程式原始碼的開放,透過社群來持續開發程式,另一方面則可以賺取利潤維生。
不過在法律上多重授權的意義更廣泛。另外一種類型的代表是 MPL (Mozilla Public License) 的多重授權。
MPL 中規定,授權人可以指定特定部份的程式碼,採用 MPL 以外的特定授權條款。這些特定程式碼以及特定授權條款,只有軟體程式的最初授權人有權來指定。以 MPL 當初量身訂作的對象-Mozilla 瀏覽器為例,之前採取 MPL/GPL 雙重授權模式,也就是被授權人在散布或者修改特定程式碼時,除了可以繼續採用 MPL 做為這些程式碼的授權條款外,還可以改而採用 GPL 來授權。目前 Mozilla 基金會更加入 LGPL,正在將整個 Mozilla 基金會所發佈的軟體程式均轉換為 MPL/GPL/LGLP 三重授權模式,也就是被授權人可以為特定程式碼在 MPL、GPL 以及 LGPL 中選擇一個做為散布的授權條款(註三)。
多重授權模式在一般商業活動是相當普遍的一種授權型態,在自由/開放源碼商業中領域中更有著特殊地位,因為這在自由/開放源碼軟體剛開始商業化的時候,提供了一個簡便、可就地取用的模式,促使自由/開放源碼軟體易於走上商業化之路,並且延續至今。
註二:https://www.trolltech.com/products/licensing.html
註三:https://www.mozilla.org/MPL/relicensing-faq.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