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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良奇 2005/06/03 | |
面對越趨激烈的搜尋引擎競爭,Google 發表了最新計畫 Google Sitemaps,利用該線上免費服務,網站經營者得以將網站內容及更動 自動告知 Google,好讓 Google 加以索引。此項服務將補足 Google 目前網站搜找(Web crawling)技術的不足。此外,Google 將以創意公用授權(Creative Commons)開放此一技術,其他搜尋網站也可 取用此技術,藉以改善搜尋服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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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og 成長刺激 RSS feeds 技術應用 | |
謝良奇 2005/06/07 | |
當 Blog 普及率以驚人速度成長,環繞 Blog 內容的搜尋與彙整搜尋引擎市場也正逐漸浮現。如今充斥未開發商業機會的此一領域,勢必 將引起網路搜尋大廠的關注。然而,該如何運用 Blog 的 RSS feeds 作為行銷、廣告媒介,目前仍莫衷一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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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MS 台灣行 期待台灣硬體驅動程式釋出 | |
謝良奇 2005/05/27 | |
自由軟體基金會(Free Software Foundation)創辦人 Richard Stallman(以下簡稱 RMS)日前來到台灣,希望說服本地 PC 製造商 釋出旗下驅動程式原始碼,以便各自由軟體作業系統的開發者撰寫硬 體驅動程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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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MS 中研院開講 暢談資訊時代的著作權議題 | |
OSSF工作小組 2005/06/01 | |
自由軟體基金會創辦人Richard Stallman(以下簡稱RMS),5 月 28 日至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進行專題演講,主題為「電腦網路時代中的著作權與社群(Copyright vs Community in the Age of Computer Networks)」,闡述自由軟體與著作權的關係,以及與社 群使用者息息相關的著作權議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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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聽 RMS 演講心得 | |
陳貴成 2005/05/13 | |
各位讀者大家好,好久不見啦,哈哈哈 ! 今天就跟各位分享一下比較熱門的話題就是 Richard Stallman 來台 灣這件事情,為什麼要聊這件事情呢?就我們台灣人的習慣呢,這種 人物我們通常都會歸類為「神」級的人物,當然依照對神級崇拜的習 慣,自然小弟我就要在此跟各位報告一下小弟參與這位神級人物的演 講後所得到的一些心得。當然會圍繞在我聽得懂的地方啦,尤其是在 教育的環節上。 所以我就依據下面幾個大項來跟各位分享心得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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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 PHP 程式的經驗分享 | |
吳國倫 2006/08/05 | |
對於已經熟悉C/C++ 或是 Java 的程式人員來說, PHP 是一種很容易上手的程式語言。針對開發網路應用程式,它內置的函式庫和較不嚴謹的語法縮短了不少開發時間。現在 PHP 最新版本是 5.1.4,不過還有很多以 PHP 版本 4 來開發的開放原始碼軟體。因工作上的需要,經常要撰寫一些 PHP 程式(以版本 4 的為主)。以前有花一些時間去研究相關的 PHP 開發及除錯工具(都以開放原始碼的為優先選擇),以下是一些個人經驗分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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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 Blogger Joichi Ito 公開個人待辦事項 | |
謝良奇 2005/05/31 | |
知名 Blogger、同時身為創投公司 Neoteny 執行長的 Joichi Ito, 對 Blog 的熱情叫人驚訝。日前他甚至宣佈,他已經將每日待辦事項 (to-do list)公開在網路上,讀者可自行加入希望 Ito 完成的事 項,為的是不想再錯漏每天湧入他信箱的眾多電子郵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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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期更正啟事 | |
ossf 2007/03/12 | |
OpenFoundry 電子報第三十二期[法律源地]之《從 Fortinet 一案談 GPL 的法律效力》一文中所論及之案件事實有誤:Fortinet 採用 Harald Welte 所協助撰寫的 Linux 元件 initrd,卻未遵守 GPL 授權條款之規定,因而面臨 Harald Welte 向法院申請假處分之裁定,所以本案的事實基礎並非是基於採用 Netfilter/iptables 所引發。
更正後之文章,請詳見:https://www.openfoundry.org/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515&Itemid=2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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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OSS 對合理使用在法律概念上的影響 | |
林誠夏 2005/06/09 | |
合理使用(Fair Use)的理論伴隨著著作權(Copyright)架構一起出現,可以說是種調合公益、私益,減少著作權上私有制和公共利用需求間磨擦的方式。我國著作權法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詳列種種合理使用的例示,最後於第六十五條做了原則上、總則性的概括定義,主軸的思想就是在合理使用的範圍之下,並不構成他人著作財產權的侵害。而何謂合理使用的範圍、如何界定及劃分,取決於個案的情狀,例如利用的目的、性質、營利或非營利利用,甚至利用的比例都會造成一定的影響。簡言之、可以這樣理解,對他人著作財產權的一部分,不可避免、低度、輕微、合於學術或是更高公益目的的使用, 是著作權法所應允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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