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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OSL 3.0 授權自由軟體使用和修改問題 (1 viewing) (1) Gu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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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Re:OSL 3.0 授權自由軟體使用和修改問題
#889
Re:OSL 3.0 授權自由軟體使用和修改問題 2014/02/10 15:04  (5 Years, 9 Months ago) Karma: 10  
Hi fuchentw,

OSL-3.0的問題還是第一次在論壇被討論到,我的認知是使用這個授權方式的自由開源軟體授權專案並不多,不過看到您舉的例子,Magento社群版和prestashop,看來似乎是有向上增加的趨勢。

以下是就我對OSL-3.0的認知,對您提出三個問題的簡要回應。

1、問由於我不打算發布,會有可能造成任何侵權的行為嗎?

前一推文legist有提到:不發布就沒有依OSL-3.0提供程式碼的義務。這個大原則是沒有錯的,但我想因為大家對於何謂「公布」的介定並沒有先釐清清楚,所以之後還會有相關的誤解。所以,我在此就這部份稍作一些補充解釋,希望可以說明的更清楚一點。

一般來說,在自由開源的領域裡,「發布」指的是「程式碼散布的行為(codes conveying or codes propagation)」,最傳統的「程式碼的散布行為」,例如將程式燒在光碟片、放在隨身碟,或是提供網路連結讓人下載安裝檔或程式源碼,這些程式碼在不同載體被複製、傳散的過程,就達成了「程式碼散布」的定義。所以,簡要來說,多數具Copyleft性質的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方式(MPL、EPL、GPL、LGPL),多要求如果程式碼達到「散布」,那散布者就必須向後得到程式目的碼或可執行檔(binary code、executable form)的後手,進一步應其要求來提供程式源碼(Source Code)。

所以說,如果是單純取用具Copyleft授權特性的自由開源軟體專案,來建置像Google Search一般的遠端服務的話,使用者透過瀏覽器輸入搜尋字串,而後伺服器的架設者提供使用者的是搜尋結果的連結資訊,這一來一往之間並沒有涉及程式碼的散布,從而該伺服器上若是有取用MPL、EPL、GPL-2.0、GPL-3.0等程式元件,也並不會因為這樣的使用方式,而必須進一步提供使用者相應的程式源碼。

然而!您所提問的OSL-3.0,恰恰就此原則具有除外條款!OSL-3.0與AGPL-3.0(GNU AFFERO GENERAL PUBLIC LICENSE, Version 3),是目前浮上檯面,具有「遠端網路存取特性即需進一步提供專案程式源碼的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方式」。

OSL-3.0此項特別條款規定在條款內容的第5條:

5) External Deployment. The term "External Deployment" means the use, distribution, or communication of the Original Work or Derivative Works in any way such that the Original Work or Derivative Works may be used by anyone other than You, whether those works are distributed or communicated to those persons or made available as an application intended for use over a network. As an express condition for the grants of license hereunder, You must treat any External Deployment by You of the Original Work or a Derivative Work as a distribution under section 1(c).

此條的大意是,如果您取用OSL-3.0授權元件,並透過「外部佈署」的方式(通常是網路服務),來讓除了您以外的其他使用者也可以使用此OSL-3.0授權元件的服務,無論此一OSL-3.0授權元件是原生程式或是衍生程式,則佈署者此一佈署行為已達成了1條c項對散布行為的定義,也就是說,必須應使用者的需求來提供該OSL-3.0原生程式或衍生程式的程式源碼。

所以,回到您所提出的問題,您使用OSL-3.0授權元件的模式,必須要很確定「不發布」的定義包含「不去進行外部佈署(External Deployment)」,如此才能不去啟動OSL-3.0授權條款,要求散布者必須依OSL-3.0向使用人提供該元件程式源碼的義務。

2、請問OSL-3.0授權如何收費?我知道GPL可以利用發佈和擔責收取費用,請問OSL授權方式是否有收費模式?

嗯…OSL-3.0在收費上,就條款內容來看其實和GPL是幾近等價的。一樣是散布OSL-3.0的原生程式或是衍生程式時,該OSL-3.0授權的元件在提供上是不能收取著作權、專利權方面的授權金費用(Royalty),然而,如果是授權金以外名目的費用,則都是可以收取的。所以授權金以外的名目,指的就是「不限定授權期間、授權範圍、授權對象」的其他收費方式,例如一次性或是多次性的技術支援費用,軟體專案的安裝費用以及客製化與微調修改的費用,這些相關的費用都是可以收取的。

這方面相關的資訊,可參照拙著,自由軟體的商業應用模式(上)-概念篇:https://www.openfoundry.org/tw/legal-column-list/991-2010-07-15-10-36-25,以及,自由軟體的商業應用模式(下)-雙重授權篇:https://www.openfoundry.org/legal-column/1056,此外,GNU計畫右列這篇「Selling Free Software」的專文,也很適合閱讀:https://www.gnu.org/philosophy/selling.html (頁面會自動跳轉中文翻譯)。

補充Legist之前回應的,其實若是您延用OSL-3.0授權的方式,來利用他人透過OSL-3.0釋出的元件,您一樣可以收取非著作權、專利權等授權金類型的其他收費名目,例如前述的技術性支援、安裝、客製化,以及程式修改的服務性費用。但若是您後續不想繼續使用OSL-3.0的授權方式,來利用您所改作的衍生程式的話,那也可以查詢一下Magento和prestashop這兩個專案,有沒有商業授權的版本,若是原來的著作團隊或是著作權利公司,對其開源專案是有提供雙重授權模式的話,那您便可以付費取得商業授權的版本,此一商業授權版本的規則完全依商業授權契約的規定,而不是再走OSL-3.0的方式。

其實,觀察Magento提供網站下載的版本(https://www.magentocommerce.com/download),就可以發現其完整版本確實是有走雙重授權模式的。

3、請問像OSL和GPL的收費會註明在license裡嗎?因為我從大部分使用OSL或GPL的軟體上都無法得知其收費的方式?

OSL和GPL的授權條款,規範的是該專案透過OSL和GPL授權方式應如何被利用,而利用上其實使用者是可以自行開發出不同的商業模式(Business model)的,所以說這些資訊不會規範在條款內容裡。

關於這部份的進一步資訊,您也可以從上列兩篇介紹商業模式的專文,得到基本的認識。

約略是這樣,希望上述資訊對您釐清問題有所幫助!

新春愉快、事事順心!



20140210 15:00 LUCIEN C.H. 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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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L 3.0 授權自由軟體使用和修改問題
fuchentw 2014/01/29 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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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t 2014/01/31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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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chentw 2014/02/01 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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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en 2014/02/10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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