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法律源地提供相當多自由軟體授權與法律的資訊,歡迎您閱讀這些資訊。
自由軟體授權條款向有「不收取授權金」的特點,而自由軟體的英文字源 "Free" 又常予一般人「免費」的誤解,但其實自由軟體並不反商,其之所以設有「不收取授權金」的規約,是在開放分享精神的影響下,希冀軟體程式能得到多數人最大程度的利用,不致使被授權人窘於高額軟體授權金而無法自由的使用及研究,但除此之外,自由軟體開放共享的理念與營利收費機制並無本質上的衝突。
自由軟體 (Free Software) 就像高速公路 (Freeway) 一般,雖然以 "Free" 為字頭、但亦慣常性有收費站的設置,故自由軟體仍有其商業應用模式,此亦是近年自由軟體推動漸朝「產業化」發展的原因。
惠普科技 (Hewlett-Packard Development Company, HP) Linux 部門的副總裁 Martin Fink 所著《The business and economics of Linux and open source》一書,指出其多年觀察所得的七類自由軟體商業模式,其分別是:
此七分類間彼此或有夾雜的關係(註一),大體上可再簡化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將授權金營收完全轉換為服務性收費模式,第二類是以軟體加值的概念促進硬體的銷售,而第三類則是兼採自由及傳統方法的雙重授權模式。
現行自由軟體的營利模式以第一類服務性費用的收取為最大宗,簡單來說,此類模式的商業基礎,在於將出售物品轉為出售服務,如同律師並非出賣法律,而是出賣其法律服務,而美語教學亦非出賣美語,乃是出賣其教學服務。舉實例來看的話,Red Hat、Novell SuSE、Mandriva 都是有名的自由軟體商業公司,其早期提供特定版本的 Linux 作業系統封包販售,近年將收費項目深化於軟體應用諮商及支援服務如人才訓練課程等,亦獲得豐厚的固定營收。
而第二類是「軟體加值硬體販售」模式,因自由軟體商業化模式的範疇如採廣義,那麼除了直接的金錢收益外,亦可表現於節省產品製作成本、或是增進產品效能以擴大銷售競爭力方面,以手機大廠 Nokia、Motorola 為例,其著手佈局自由軟體相關的嵌入式 (Embedded) 運用,將自由軟體配合硬體規格進行結合運用,而因軟體本身開放原始碼,故能客製化 (Customized) 大幅提升軟硬體之間的契合度及穩定性,進而提升產品素質,並因自由軟體多具有免徵軟體授權金的特性,進一步還能夠降低硬體製造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