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起自 Cisco 在 2003 年以 5 億美元購併 Linksys Group。Linksys 一直以來就因為在路由器中使用 GPL 程式碼,卻並未依照 GPL 要求,將該私有系統的原始碼公諸於用戶,而受到開放源碼支持者的批評。
根據自由軟體基金會所列,Linksys 產品中使用了 GLIB C 程式庫、Coreutils C 語言工具集、Readline C 程式碼編輯器,以及用來擷取 HTML 檔案的 Wget 指令。
自由軟體基金會指出,其中大部分的程式都採用 GNU GPL 或 GNU LGPL (Lesser General Public License) 授權。這些授權鼓勵企業對軟體進行修改並分享給其他人使用。然而其中一項條件,就是重新散佈該軟體的任何人,都必須提供其原始程式碼。自由軟體基金會表示 Cisco 在散佈這些軟體時,並未提供相應的原始碼。
法律公司 Wildman Harrold 的智財權律師 Michael Bennett 表示,Cisco 在購併 Linksys 之後,就展開了遵循 GPL 的動作。只是自由軟體基金會並不滿意。Cisco 在聲明中指出該公司與自由軟體基金會一直以來密切合作,希望找到雙方都同意的解決辦法。自由軟體基金會則在訴訟文件中指出,該基金會曾嘗試透過協商來解決問題。Bennett 認為,看來雙方已陷入僵局。
自由軟體基金會授權遵循工程師 Brett Smith 表示,他們從 2003 年起開始與 Cisco 合作,協助 Cisco 建立遵循該基金會軟體授權的程序,雖然最初有不錯的結果,不幸的是 Cisco 並未盡力完成此一程序。因此基金會相信為了回復賦予軟體用戶的權力,法律行動是最好的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從 Jacobsen v. Katzer 的模型火車軟體案例中,開放源碼授權已經在法庭上得到驗證。此案例在上訴中判定一個不如 GPL 般常用的開放源碼授權 Artistic License,具有著作權授權的效力。違反該授權的條款等於違反著作權,得以對侵權者執行禁制性救濟 (injunctive relief) 或金錢賠償 (monetary damages)。
基於 Artistic License 的此一案例,自由軟體基金會顯然希望 GPL 在法庭上也能獲得同樣的詮釋。一旦 Cisco 與自由軟體基金會無法達成和解,GPL 的實質效力將首次在美國法庭上進行檢驗。
Bennett 認為,假如 Jacobson v. Katzer 案例對於 Artistic License 的詮釋能應用到 GPL 上,將給自由軟體基金會聲請禁制性救濟的權利,一旦聲請成功,將可能關閉製造商,或者停止 Cisco 的 Linksys 產品線製造。
此外,Jacobsen v. Katzer 案例中,美國上訴法庭支持軟體供應商在 Artistic License 規定下,有收取金錢賠償的權利。然而如果在 GPL 上採取同樣的詮釋,法庭對於一個免費下載與散佈的產品,該如何闡明其金錢賠償,仍是未知。
除此之外,GPL 授權的另一項基本規定,在產品中使用 GPL 程式碼的人,必須將其私有原始程式碼公開給用戶,也將在美國法庭首次進行檢視。Bennett 認為,著作權法很清楚明白,但有些人認為 GPL 並非如此。
過去軟體自由法律中心 (Software Freedom Law Center) 曾代表 GPL 的 Unix 工具集 BusyBox 的作者,提出若干足以測試 GPL 效力的訴訟案。然而一系列訴訟都以和解坐收,只因被告發現訴訟成本遠高於遵循授權的成本。在 Cisco 此案上,目前看來和解的機會因為雙方僵局而破滅,外界將有機會首次看到 GPL 的規定在美國法庭上進行檢驗,對於雙方任何一方, 一旦失敗,都要付出高昂的代價。
相關網址:
1.自由軟體基金會控告 Cisco 侵害開放源碼
2.自由軟體基金會告 Cisco 違反 GP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