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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國家政策 歐盟對於國家自由軟體政策的建議

法律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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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對於國家自由軟體政策的建議

Free/Libre and Open Source Software: Survey and Study FINAL REPORT Part2B: Open Source Software in the Public Sector: Policy within the European Union
by Rishab A. Ghosh, Bernhard Krieger, Ruediger Glott, and Gregorio Robles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of Infonomics, University of Maastricht, The Netherlands, June 2002.

本文件描述歐盟國家組織(法國、德國、西班牙、英國、比利時以及奧地利)自由軟體的運作實務、政策以及執行策略,並針對政策目標的更好體現提供建議。

 

一、公部門目標

  1. 針對公部門及私部門使用開放原始碼,發展並執行一個靜態的監測系統。
  2. 發展並推廣一個可以普遍改善 EU 會員國使用 OSS 的綜合政策。
  3. 協助並協調公部門中的中小組織,使其有能力移植與執行 OSS。
  4. 發展使公私教育部門採納開放源碼要求的策略。
  5. 支援基於 OSS 的商業模式。
  6. 在中小企業進行移植或執行 OSS 之前或當中,提供中小企業資訊或建議。

 

二、行動建議

  1. 政府單位應將其使用之軟體授權條款明確特定,並要求包含以下特徵:
    1. 對原始碼不受限制地接近使用。
    2. 不限制軟體的使用。
    3. 有權利無限量地重製與散佈。
    4. 有權利修改軟體。
    5. 有權利在相同的授權條款下無限量地重製與散佈修改後之軟體。
    6. 有權利使用和改變此軟體的主要部分於其他軟體中使用。
  2. 承 1,若此軟體之前述特徵不存在於決定的用途中及其供應商因為時間因素或不敷成本,例外情形遵循下列順序:
    1. 不包含c、e條款但可無限制使用的軟體。
    2. 軟體使用受時間限制,不包含c、d、e、f。
    3. 軟體使用受時間限制,不包含b、c、d、e、f。
    4. 使用受到時間限制的私有化軟體。
  3. 任何關於時間限制的例外,該軟體都必須公布必要的技術描述與介面相關的規格說明。完成可替代產品的實質測試、發展與檢驗之後,必須立即設定執行計畫。
  4. 只有當公家單位保證將資料儲存於開放標準,至少相容於私有化的標準,方可對軟體做例外地使用。
  5. public 供應商應在包含第一點所提出的軟體要求之描述。
  6. 若政府機構未能在第一二點所建議的軟體中達成其需求,應授權其可以私有化軟體儲存或處理資料。該機構之後必須發佈關於該軟體使用的風險報告。
  7. 任何公研究機構為了研究目的應被允許使用私有化軟體,只要研究目的是直接和該程式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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