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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條款介紹 Q Public License 1.0 (QPL)

法律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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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Public License 1.0 (QPL)

QPL原文內容請點這裡瀏覽

 

一、概覽

QPL 是由挪威的 Trolltech 科技公司,針對其 Qt 軟體設計平台所擬的自由軟體授權條款,其自述在開放原始碼的前提之下,建立一套供大眾自由分享、利用軟體的運作模式,而由於 QPL 專門為了 Qt 此一軟體設計平台所設,故分析其各條文所涉及的權利義務關係時,不可將其與 Qt 分割,而應就此平台的市佔率、發展情形做一併評估,始可窺其全豹。


二、運用現況

目前 QPL 的運用狀況呈現吊詭的態式,就是依比例而言 QPL 仍具有很大的市佔率,但這有其歷史性的原因,依靠 Qt 編寫的 KDE 介面在 Linux 桌面環境進程上有很重要的地位,依照 Qt 編寫的程式本就為數眾多,但 QPL 是否會一直這樣運行下去,此問題可以參照 Trotech 的官方網站,其新版本的 Qt 釋出,已改採 GPL 及商業授權併行的雙重授權模式,而不再堅持使用自己編寫的 QPL 做釋出,衡諸其理由乃是鑑於 GPL 市佔率最高,如以 GPL 釋出則與其他軟體的相容性機會增大,對於擴展 Qt 的使用族群有利無弊,再者原 QPL 中所設計,任何增修進步或改版會向原著作權人迴流的機制,已可用雙重授權模式來取代,故如進行簡評,則 QPL 仍具其歷史性,但在未來發展上的重要性,勢必會逐步被取代。

 

三、權利義務

以下列出對於被授權人權利義務關係的重點項目,若需要更詳細的資訊,仍須調閱 QPL 原文,或尋求他方面的諮詢服務;以下稱以 QPL 為授權條款釋出的軟體為「Q 版軟體」,而針對「Q 版軟體」進行添附方式修改的其他程式則稱為「修補程式」,此亦為 QPL 授權條款的重大特色之一,即除了原程式著作權利人外,他人並無任何權利對程式的本體進行修改,若要增刪其功能來進行客製化,則須一概以補綴 (Patch) 的方式行之。

 

(一)被授權人的權利

  1. 被授權人得對未經修改的「Q 版軟體」本身進行完整的重製及散布,包括著作權聲明、商標公告,免責條款及其他種種事項,須注意的此即為與「原本」完全相同的重製及散布,「Q版軟體」並不容許被授權人對其本體進行任何增刪修補。
  2. 被授權人得以「修補程式」的添附方式對「Q 版軟體」進行修改,須注意此種修改不得更動「Q 版軟體」的本體。
  3. 被授權人可對「Q 版軟體」或是基於其所生的「修補程式」進行單純的利用,所謂單純的利用關係意指單純的連結,或是透過與他程式合併執行發揮作用,而非結構上的結合。
  4. 被授權人可針對「Q 版軟體」或其「修補程式」研發相對應的應用程式。

 

(二)被授權人的義務

  1. 針對「Q 版軟體」所編寫出來的「修補程式」須提供對「Q 版軟體」做出修改的部份,以做為後續「Q 版軟體」改版時的參考;且須注意不可試圖更動或移除原始「Q 版軟體」的任何著作權聲明,以昭明軟體商譽。
  2. 「Q 版軟體」或「修補程式」可單以獨立執行檔形式散布,但須提供相關管道讓接續的使用者能取得其「開放原始碼檔案」,且此原始碼檔案的供給,僅能收取傳輸的工本費用。
  3. 「Q 版軟體」或「修補程式」採用執行檔與原始碼檔案分離的形式散布時,任一散布行為須附含此份 QPL 的授權文件;且以獨立執行檔形式散布時,須同時述明提供相關管道讓受散布者能取得相對應的「開放原始碼檔案」,而後續此一「開放原始碼檔案」的單獨散布行為僅能收取傳輸的工本費用。
  4. 從前述被授權人權利中提到的,被授權人可以針對「Q 版軟體」或其「修補程式」研發相對應的「應用程式」,若此應用程式亦對公眾進行散布時,便須如同「Q 版軟體」 及「修補程式」一般,須提供執行檔及原始碼供他人使用並接續散布,而恰如同前述,此「應用程式」若採執行檔與原始碼分開散布的方式,其原始碼嗣後的供給,亦僅能收取不高於傳輸成本的工本費用。
  5. 很特殊的一點是,如果此基於「Q 版軟體」或其「修補軟體」而生的「應用程式」,並不提供公眾式的散布,但「Q 版軟體」的最初開始者,即其原始的著作權人依然可以以研究為由,向此「應用程式」的研發者索取其相對應的原始碼。

 

四、專有特色

依文字面看,QPL 最大的特色在於其設準據法為挪威法律,管轄法院為奧斯陸地方法院;而這樣的特色可以呼應前言所述及,QPL 的最大特色其實便是,其乃為了 Qt 此一軟體因案設事而專門量身訂做的授權條款,其看似開放原始碼的策略下其實隱藏著深層的商業操作用意,此特色又可用以下幾個特點來分述:

  1. 對於「Q 版軟體」的各種修改或貢獻,強迫回到原始著作權利人手上,即使未經散布仍可向後續的研發者索取其修改的原始碼檔案,此規定其他各式授權條款皆無。
  2. 任何對於「Q 版軟體」的修改不能直接動及本體,一定要以獨立的修補檔案為之,此乃為維護原始程式著作權人的名譽與不附隨負擔不必要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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