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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條款介紹 GNU Lesser General Public License 2.1 (LGPL)

法律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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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NU Lesser General Public License 2.1 (LGPL)

LGPL 原文內容請點這裡瀏覽

 

一、概覽

LGPL 是 GNU 計畫針對函式庫 (library) 所編寫的自由/開放源碼授權條款,從字拆解來看為 Lesser GPL,那麼顧名思義,它是較為寬鬆的 GPL 類授權條款,與 GPL 相同的是 copyleft 的精神與開放予公眾分享的意念,不同的則是它引介了部分的彈性規範,與 GPL 最大的不同處,在於 LGPL 定義了連結 (Link) 使用與結合的不同,那麼可以此來分別是否套用 GPL 有的 copyleft 理念,若他程式與依 LGPL 授權的自由/開放源碼軟體程式相結合,則結合後的程式皆須受到 LGPL 的約制,也就是後續散布須使用 LGPL 來做為釋出的授權條款;但若是被定義他程式僅是連結至受 LGPL 約制的函式庫,那麼此時並不強硬拘束所連結的程式定要選用 LGPL 為它的授權條款。自由軟體基金會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做出這般不同於 GPL 的設計,主要著眼在於擴展自由/開放源碼軟體的版圖及市佔率來做考量,殆因函式庫的配置,本就是提供許多外部程式讀取資料,若一旦連結即要受 GPL 約制,恐怕不利於增加這些自由/開放源碼函式庫的被使用率。故一言以蔽之,LGPL 乃是針對自由/開放源碼函式庫的推廣,欲擴大其占有率及使用族群所建構出來的折衷條款。

 

二、運用現況

夾雜著部份 copyleft 的理念,但同時調和其嚴厲性,使得 LGPL 的選用率居高不下,現階段運用狀況良好,許多函式庫有關程式皆取用其來作為釋出條款。

 

三、權利義務

(一)被授權人的權利

  1. 只要散布時明示 LGPL 的著作權聲明及免責條款,並協同此份授權條款一併釋出,被授權人可以完整的重製散布函式庫的完整原始碼。
  2. 被授權人從事後續散布行為時,可收取散布過程所支出的費用,被授權人亦可自行抉擇是否對後手收受者提供額外的保障來換取更高的服務費用。
  3. 修改衍生著作可依修改者的意思,將函式庫版本轉為受 GPL 約制,只須將授權聲明完全代換過來(可以指定轉化為 GPL 2.0 版或其後新版)。但此過程不可逆轉,亦不可事後撤銷。
  4. 被授權人可將函式庫與其他相關程式做結合或連結,產生含有部分函式庫內容的衍生著作。
  5. 被授權人可單純的將 LPGL 函式庫與他不受本條款管轄的他函式庫做工具性結合,但不得涉及結構上的相融。

 

(二)被授權人的義務
  1. 須明確標明對函式庫修改的日期及修改部分。
  2. 修改過的衍生著作仍得轄於 LGPL 授權條款之下,且不得向任何人以授權金的方式收取費用。
  3. 修改函式庫的過程中,善盡維護函式庫完整性的義務,不任意刪除原函式庫的固有功能。
  4. 原始碼的提供義務,重製、散布原始程式或衍生著作皆須釋放出相對應的完整原始碼,以一般軟體傳輸所慣習的方式提供後續收受者取用。
  5. 衍生著作須同時開放目的碼與原始碼,伴隨程式一同散布。
  6. 衍生著作中須做明確的標示,註明程式作品中含有 LGPL 函式庫,且在 LGPL 規範之下,須將 LGPL 函式庫的著作權聲明併同呈現,且須提供連結指引使用者參照 LGPL 的全文。
  7. 建立合宜的連結共享機制,維持原函式庫的完整性,以便在函式庫改版修正後仍然可以和一些應用程式維持良好的互動關係。
  8. 衍生著作於散布時應提供明確的報價,其效期不得少於三年,在此期間內恒常的提供他人取得目的碼與原始碼的服務,若單獨散布原始碼,此原始碼散布服務本身僅能收求工本費。
  9. 不得將 LPGL 函式庫與其他授權條款相衝突的函式庫做連結應用。
  10. 如衍生著作採提供特定位置供使用者下載的散布方式,則在相同位置應併同擺放原始碼檔案,僅使用者有一併下載的可能性。
  11. 如依第 7 條規定採用綜合函式庫的方式釋出時,須提供恒常的明示告知使用者其中一部分乃是 LPGL 函式庫,並令其知悉如何能取得原始的 LPGL 函式庫版本。
  12. 不得對其後的被授權人附加任何原授權條款所無的限制,亦不須對後續被授權人違反授權條款的行為負任何責任。
  13. 任何理由不能成為不履行 LGPL 授權條款義務的理由,若與客觀環境不得兩全,則唯一方式是放棄散布 LGPL 函式庫。

 

四、專有特色

  1. LGPL 乃是針對函式庫推廣,欲擴大自由/開放源碼函式庫的占有率及使用族群所建構出來的折衷條款,故「原則上」僅適用於函式庫或其他實質相類程式。
  2. 重點在於建立函式庫與他程式結合緊密度的判準,「基於函式庫」與「使用函式庫」的利用模式產生分野,藉此創立 LGPL 條款的擴張範圍的原則與例外。
  3. 衍生著作仍須是函式庫方可繼續適用 LGPL,否則只能轉化為 GPL。
  4. 適用 LGPL 的函式庫可在嗣後被轉化為受 GPL 規範,或是衍生著作可取用 LGPL 的函式庫之一部,再以受 GPL 規範的模式進行散布,須注意此過程並不可逆轉,只能由 LGPL 轉化為 GPL,不可反轉這個過程,亦不可肆後撤銷。
  5. LGPL 轉化為 GPL,不可反轉這個過程,亦不可肆後撤銷。
  6. 抑制專利權行使的立場,專利爭議、法院命命或任何協議不得和授權條款義務性要求相衝突,如不能兼顧,唯一的處理方式就是自始不進行 LGPL 函式庫的散布。
  7. 著作權人可增訂地域性散布限制條款,禁止函式庫在部分國家流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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