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Public License Version 1.0 (CPL)
建立日期 2006-11-29 16:00 最近更新在 2012-04-25 10:35
作者是 賴嘉倫 Ciia Lun Lai
CPL 原文內容請點這裡瀏覽。
一、概覽
CPL 由 IBM 所發表,是受開放源碼組織 (OSI) 所認定的開放源碼授權條款,亦是受自由軟體基金會 (FSF) 認定的自由軟體授權條款。用以鼓勵並支持協力開發開放原始碼。
二、運用狀況
最著名的為 IBM 主推的 Eclipse 平台計畫,該開發平台大部分的軟體均使用 CPL 來授權他人使用。除了昇陽 (Sun) 未加入外,Eclipse 整合的絕大部分的 Java 供應商,整合多種工具來撰寫外掛 (plug-in) 程式或測試應用。撰寫外掛程式或將 Eclipse 用作軟體開發應用的開發人員,需發佈其在 CPL 下使用或修改的任何 Eclipse 程式碼,但其可以自由決定自己添加的程式碼的授權條款授予方式。
二、權利義務
(一)權利
- 非獨家的、全球性的、免授權金的著作權授權授與:被授權人有複製、修改程式、公開展示、公開發表、散布和再授權此一程式的權利(以原始程式、修改程式、原始碼和目的碼形式均可)。
- 非獨家的、全球性的、免授權金的專利權授權授與:被授權人有製造、使用、販賣、提供販賣、進口(輸入)和其他方式的讓渡(以原始程式、修改程式、原始碼和目的碼形式均可),但只限於軟體型式的專利使用;並不允許硬體型式的專利使用。
- 每一個參與者(即貢獻者)均可獲得其所貢獻部份(修改增刪程式部分)的著作權,並允許在此一授權條款下提出新版著作權授權條款。
(二)義務
- 在以目的碼方式散布程式時,貢獻者於其提出的新版授權條款中需符合:
- 遵從本授權條款;
- 授權條款需含有明示或暗示的有效地排除所有其他參與者的所有擔保和條件,包括擔保、指明或未指明的條件,和為販賣品或特別目的而生的擔保和條件;
- 有效地排除所有參與者所有對於直接或間接的、特別的、附帶的和作為結果發生的危險。
- 以原始碼方式所釋出的程式,在可被利用的時候:
- 必須依照本授權條款被製成可利用的;
- 必須每一個程式重製物中將本授權條款納入。
四、其他重要特性
- CPL 是 IBM 的律師們為了撰寫一個適合於自由/開放源碼軟體用的授權條款下的產物,試圖作為任何自由/開放源碼軟體均可使用的授權條款範本。
- 以 CPL 授權的程式碼可與其他授權條款下的軟體進行整合,包含私人(商業上使用)的授權條款。旨在促進程式的商業化使用。
- 若修改某個 CPL 授權條款的程式,並且散布該修改程式,此時有義務向他人提供修改程式的原始碼。但若只是自己內部使用修改程式,並未對外公開發布這些更改內容,則不必向他人提供修改內容。若編寫並散布的補綴 (patch) 只是與原 CPL 程式碼實現介面操作使用,而未對 CPL 程式碼本身作修改時,也不必將原始碼供大眾使用。故可以適用於計劃未來商業化的自由/開放源碼軟體計畫。
- CPL 屬 copyleft 的授權條款,與 GPL 在內容項目上非常相似。主要不同點在專利條款的設計上,CPL 專利授權條款的設計是為了預防他人指控軟體原始碼侵害其(他人)專利,並要求授權費用,因此 CPL 要求貢獻者同意對所有接受者免除授權費用。
相關參考:Common Public License 1.0(CPL) 與 Eclipse Public License 1.0(EP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