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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條款介紹 BSD License (BSD)

法律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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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D License (BSD)

三條款BSD 原文內容請點這裡瀏覽

 

一、概覽

The BSD License (BSD) 是 Berkeley Software Distribution License(柏克萊軟體散布授權條款)的縮寫,許多軟體是在此一授權條款下發佈的。因為 BSD 起源自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所以最原始散布的 BSD 擁有者是加州大學董事會。又因一些軟體設計師修訂 BSD 的部份內容以做為其軟體程式授權使用,造成 BSD 有多種不同條款內容,統稱 BSD-style 授權條款。

最初的 BSD 是由四個主要條款構成的,其中廣告條款的存在讓許多後來參與修改原始碼的使用者均會將其名字加入聲明之中,而遭受 GNU 計畫 (GNU Project) 的批評:該廣告條款造成非常冗長的聲明內容,是相當不便利,且易發生使用上困擾而與 GPL 不相容。而為了回應 Richard Stallman(GNU 計畫的主導者與 GPL 的起草者),BSD 的官方主導人 William Hoskins 遂在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率先將該廣告條款自 BSD 中刪除,也引發其他使用 BSD 者的跟進,刪除廣告條款之後的 BSD 被稱為「三條款 BSD」 (3-clause BSD),而原本的被稱為「四條款 BSD」(4-clause BSD)。

而 BSD 與其他授權條款如 GPL 條款內容相比,是幾乎沒有限制的,因此是更接近公共領域 (public domain) 的。

 

二、運用狀況

目前實際上的使用是以三條款 BSD 為主,而又因為 BSD 可以任由他人修改條款部份內容以符合使用上需求,因此實務上有許多 BSD-style 授權條款存在。

目前實際使用上,只有 NetBSD 仍然使用四條款BSD;而在某些包含在 KDE 裡面的程式庫使用了二條款 BSD,除刪除廣告條款外,亦將著作權所有者名稱作為背書使用許可的禁止規定去除,而這樣的二條款 BSD 在功能上相當於 MIT;FreeBSD 也是使用二條款 BSD,但另增加了後繼貢獻者的觀點並非 FreeBSD 計畫的官方觀點的額外聲明。

 

三、權利義務

(一) 被授權人權利

允許任何商業上或私有使用。

 

(二) 被授權人義務

  1. 在原始碼的重製物中一定要保有本授權條款的著作權標示內容。
  2. 以二進位制格式呈現的重製物必須再現本授權條款的著作權聲明和內容。
  3. 在沒有事前書面同意的情況下,「the name of the 」及「the names of its contributors」均不得被用於支持或宣傳從既有軟體衍生出的產品(不為產品背書)。ORGANIZATION 視使用 BSD 的使用者名稱而定。

 

 

四、其他重要特性

 

  1. 可與其他授權條款並存。
  2. 是一個近乎公共領域的授權條款,一般個人或組織可以為了使授權條款內容符合自身需求而更改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此一標示。
  3. 使用 BSD 的軟體程式碼可以被任意使用,代表的是在開放源碼和封閉源碼軟體上均可利用採用此類授權條款的程式碼。
  4. 簡單的免責條款。
  5. 三條款 BSD 是由自由軟體基金會 (FSF) 所認可的自由軟體授權條款,也被開放源碼組織 (OSI) 認可為開放源碼授權條款。並與 GPL 相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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