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stic License (Artistic)
建立日期 2006-10-17 03:58 最近更新在 2012-04-25 15:49
作者是 賴嘉倫 Ciia Lun L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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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覽
Artistic 原始版本是由 Larry Wall 所撰寫,被用於 Perl 上,但授權條款中有漏洞可供使用者規避授權條款的義務要求,因而被自由軟體基金會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FSF) 批評不是一個自由軟體授權條款。
而後來 Artistic 出現 2.0 版本 (https://dev.perl.org/perl6/rfc/346.html), 是在為了回應 Perl 社群的對授權條款內容做出解釋的要求下所做成的,而這版本受許多人同意是一個自由軟體授權條款。2.0 版本是自由軟體基金會的 Bradley Kuhn 所撰寫,且在 Perl 第六版發佈時受到採用認可。但 2.0 版本並非開放源碼組織 (Open Source Initiative, OSI) 認證通過的授權條款。
另外有所謂 Clarified Artistic License,也是一個自由軟體授權條款,被 SNEeSe 和 FakeNES emulators 所使用。
二、運用狀況
Artistic 目前被應用在標準 Perl 運作程式、CPAN 組件和 Parrot 軟體上,但都是採 Artistic 跟 GPL 雙重授權方式作為保護。第 6 版的 Perl 則採用 2.0 版的授權條款。
三、權利義務
(一)被授權人權利
- 可以不受限制的製作並散布使用此授權條款的套裝軟體 (package)。
- 可以應用源自公共領域 (public domain) 或著作權人的臭蟲(瑕疵)修復、變動修復及和其他關於套裝軟體內容的變動。而被以此類方式修改的套裝軟體仍被視為是標準版本 (Standard Version)。
- 可以任何其他方式修改被授權人所持有的此一套裝軟體。
- 可以以目的碼 (object code) 或可執行文件格式散布此一套裝軟體的程式。
- 可以在散布此一套裝軟體時收取合理的重製費。可以基於支持此套裝軟體收取任何費用。也可以不收取任何費用。
- 可商業販售。
(二)被授權人義務
- 要提供複製所有原始著作權聲明和相關捨棄承諾條款的權利。
- 修改套裝軟體之後所應負之義務:
被授權人須在每一個被改變的檔案開頭處增寫顯著聲明(如何和何時改變了該檔案內容)。並作至少以下一件行為(義務)
- 將修改後的檔案放於公共領域或其他可以自由提供的方式,例如貼文告知、放於主要的搜尋網站或得到原著作權人的同意將修改後的內容放入標準版本中。
- 僅在被授權人自己的公司或組織內使用該修改物。
- 非標準的可執行文件的名稱不可與標準版本的同一文件名稱相抵觸,並另外提供一單獨說明檔說明非標準跟標準版本檔案的差異部份。
- 與著作權人作其他散布協議。
- 散布時的義務:
- 必須說明可從何處取得標準版本。
- 在散布修改物時必須伴隨散布可供機器讀取的格式。
- 非標準可執行文件須伴隨相同的標準版本的可執行文件,以非標準版本的名稱命名非標準執行文件,並以文件清楚的說明不同處為何,及說明從何處可取得標準版本。
- 與著作權人作其他散布協議。
- 不得宣傳此一套裝軟體是被授權人所有的。
四、其他重要特性
- Artistic 有多處漏洞可供使用者規避授權條款的要求,如第 5 條部份會因授權條款一開始對套裝軟體的定義,而出現不可以單獨販售使用 Artistic 授權的程式,但可以販售包含前述程式的軟體。
- 另雖要求使用者要讓軟體修改版本可自由使用,但也在第 8 條出現漏洞,使得使用者可以規避而將修改版本歸入私有或只將程式部份釋出到公共領域(不過此第 8 條在部份版本中被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