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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條款介紹 Common Develpoment and Distribution License 1.0

法律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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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on Develpoment and Distribution License 1.0

CDDL 的內容請點這裡瀏覽

 

一、概覽

CDDL 是由昇陽公司草擬,於 2005 年初被開放源組織通過認可,具有完整內容、用詞淺顯、可重複被不同專案使用等特性,但由於是商業公司所起草的授權條款,所以其法律邏輯、內容架構、及文字表達相當清楚且具一致性不相矛盾,屬成熟的授權條款,容易被瞭解及接受。而昇陽公司也表示 CDDL 是以 MPL 1.1 授權條款的內容架構為基礎所制訂出來的條款,所以 CDDL 與 MPL 1.1 的條款內容上有很多相同的特質。

不過,昇陽公司為了使權利人不論是以原始碼或可執行檔形式散布其軟體,均可依 CDDL 授權釋出,而在 CDDL 的條款中以「軟體」這名詞取代「程式碼」。此外,也為了使 CDDL 軟體程式可以被廣泛作商業化或非商業化使用,而在特殊名詞定義部份中,將商業使用字眼刪除。

所以,昇陽公司為了希望 CDDL 授權可以重複被使用,盡量將此授權條款大眾化,並減少對修改程式的貢獻者的限制,以達到吸引軟體權利人使用它的意願。

 

二、運用狀況

目前會使用 CDDL 的開發專案是以昇陽的產品為主軸而擴散其使用率,主要包括 OpenSolaris、NetBeans、Glassfish 等,但使用 CDDL 的普及度並不高。不過由於有昇陽公司在背後有力的支持相關的社群,所以 CDDL 在自由開放/源碼領域仍有不可忽視的地位。

 

三、權利義務

(一) 被授權人權利

CDDL 中被授權人的權利是由有權利的著作人授與的,而該著作權的授權人包含有二,一為原始程式開發者,二為程式貢獻者。在 CDDL 中是將除了商標權以外的智慧財產權均授與給被授權人,而其主要詳細授權內容如下:

  1. 除了專利權與商標權以外的智慧財產權:被授權人可以使用、重製、修改、展示、執行、再授權以及散布程式的原始碼或修改部份的一部份或全部。
  2. 專利權:被授權人可以製造、代工、使用、營業、銷售、為銷售而提出要約以及處置原始程式的原始碼或修改原始程式部份程式中的一部份或全部。而且被授權人針對程式授權人所散布出來的原始碼 (Source code) 可做不同的運用,以不同的方式呈現其相同的專利技術。但有兩種情形沒有專利權的授與,第一種為已被被授權人所刪除的原始程式中的原始碼;第二種為當專利侵害的發生是由於將原始程式修改,或者將原始程式與其他軟體或裝置結合。
  3. 被授權人可選用合適的授權條款:
    1. 被授權人可將原始程式修改後所產生的可執行檔的版本選擇非 CDDL 條款來授權,不過所選擇的非 CDDL 條款不可限制或改變原來 CDDL 所賦予拿到程式原始碼收受者所應有的權利。
    2. 由於 CDDL 條款版本的變動是由昇陽公司制定及釋出的,每一個 CDDL 版本都會有版本號碼。當有新版本的 CDDL 條款釋出時,除非原軟體程式的開發者有聲明不採新版 CDDL,否則被授權人可將其修改散布的軟體程式採用新版本的 CDDL 條款。
  4. 被授權人還可以將 CDDL 程式碼與其他程式碼結合在一起,成為一個「更大型的著作 (Larger Work)」,即使這個更大型的著作中的其他程式碼並非適用 CDDL 授權也可以,只要被授權人依照 CDDL 規定遵行義務即可。

 

(二) 被授權人義務

被授權人散布程式的時候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 所修改的程式版本必須繼續受到 CDDL 條款的拘束,但必須陳明此修改版本是被授權人所創作的,且有權使該程式依 CDDL 散布。
  2. 必須提供所散布程式的原始碼並附隨提供一份 CDDL 條款的影本。
  3. 當散布的程式是可執行檔的形式時,則必須使程式的收受者知道如何可取得原始碼。
  4. 在修改版本中必須有貢獻者的著作權聲明,而且不能去除或變更原始程式內所含的著作權、專利權或商標權的聲明或任何陳述。
  5. 不得加入另外會限制該程式適用的 CDDL 版本的條款或限制程式收受者的權利。雖然被授權人得因選擇提供該軟體的保證、支援或擔保而向程式收受者收取費用而負起該負之責任,但程式原始開發者或任何程式貢獻者不須要因此而負任何擔保責任。

 

四、其他重要內容

 

  1. 程式的原始開發者也就是授權人可以修改 CDDL 條款的文字內容。但必須將該條款重新命名以及清楚標明與 CDDL 不同的條款。
  2. 清楚定義何為 CDDL 程式修改版本,使被授權人更清楚其授權的範圍是包含哪些程式。
  3. CDDL 軟體程式的修改版本必須採用 CDDL 作為授權條款。這規定與 GPL 一樣,但 CDDL 比 GPL 有彈性,因 CDDL 授權的感染性是以檔案為基礎,也就是一個程式軟體內可區隔成很多不同檔案,只有採 CDDL 授權的檔案才受 CDDL 授權的拘束而程式軟體內的其他檔案可採別的自由軟體授權條款,而不須受 CDDL 影響。因其想給予商業人士更多彈性將所修改的 CDDL 軟體程式授權給大眾。
  4. CDDL 條款中將附隨程式碼或其內含的文件也定義為「原始碼」的範圍。
  5. 當被授權人向授權人提出專利侵權訴訟,控告該授權人所撰寫的程式侵害某專利時,則被告的授權人可以書面撤銷該被授權人的授權。
  6. CDDL 條款中規定程式的授權人須將其專利權授與給被授權人,讓使用者可以安心使用該程式,而不會擔心被告專利侵權的威脅。
  7. CDDL 授權的生效日,可以是以軟體被散布之日起生效,或者是以第三人可利用該軟體之日起算生效。
  8. 減化對不必要聲明的要求,因為某些自由軟體授權條款要求著作人針對其程式須附上很多必要的聲明。例如:MPL 授權要求於原始檔案中置入 Exhibit A 使收受者可清楚瞭解原始檔案的開發者是誰、授權條款為何、程式貢獻者有誰等、、、等,但在 CDDL 條款中未規定。
  9. 未規定特定管轄法院與準據法,而是交由軟體權利人來自行決定,只要在條款之後加上一份聲明,說明該軟體的管轄法院與準據法即可,但權利人也可不適用特定的管轄法院與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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