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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欄 GPL3 草案第二版修正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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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L3 草案第二版修正要點

2006 年一月 FSF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自由軟體基金會) 發佈 GPL 第三版 (GPL3) 的草案,經過半年多的討論,七月底發佈了草案的第二版。修改重點包括文字描述簡單化、內容國際化、強化 GPL3 對於未來技術的適應性以及協調與其他授權條款的相容性等等。草案第二版看上去雖然有不少的修改,不過基本上仍然遵循相同的原則,大部份的修改只是針對前一版的內容再加以清晰化與具體化。

文字敘述簡單化方面,除了在一開頭增加詞語定義,令文意更加清楚外,FSF 儘量將文字朝著「未受過法律專業訓練者也可以看得懂」的方向修改,因此將不少抽象的法律描述詞語改為針對情境或行為的敘述,第 11 條的專利條款就是一個最佳的修改例子:草案第二版將現行常見的抽象專利授權文字刪除,改為直接要求 GPL 程式散布過程當中的每一手,均不會對任何一位被授權人提出專利侵權控告,這對於一般人來說是簡單易懂的文字。在內容國際化方面,主要是許多詞語的更換,讓 GPL 所使用的詞語更為中性。例如草案第一版原來沿用的 "distribute" 與 "modification" 均被置換完原為更貼近中性的 "convey" 與 "modified work",以因應每一個法制領域不同的用語以及詞語內涵。

在各項相關的技術中,FSF 最為關心的是與 DRM(註一)相關的技術。目前常見的 DRM 技術雖然不禁止使用者修改控制原始碼,但是使用者卻無法使用修改後的原始碼,這與 FSF 所堅持的四大自由(註二)相悖,因此在 GPL3 草案第一版第 3 條中,就有相關的反制規定。本條規定引起極大的討論,除了本身文字描述模糊外,主要原因在於 Linux 大老 Torvalds 不贊同 GPL3 如此反對 DRM 的規定。因此 FSF 在草案第二版中修改第 3 條,將內容重點改為反對無法讓使用者使用修改過程式碼的技術。不過即使做了這樣的修改,截至筆者截稿為止,Torvalds 對於這樣的修改內容仍不滿意(註三)。

此外,因應點對點 (peer to peer) 技術應用的普及,草案第二版也增加了相關條款:透過點對點方式散布 GPL 程式的要件以及接受 GPL 的例外規定。 被授權人雖然可以單獨散布 GPL 程式目的碼,但仍然必須提供原始碼,因此草案第二版規定,只有在確定程式目的碼與原始碼可以公開取得,並且也通知下載人這樣訊息的前提下,被授權人才可以透過點對點來散布 GPL 程式。這樣的規定是因為點對點傳輸技術俱備極高的便利性,這樣的便利性可能會造成被授權人疏忽必須提供程式原始碼的義務,因此草案第二版特別增加了這樣的規定。而在接受 GPL 的行為要件方面,一般的情況下,只要被授權人散布 GPL 程式,就表示他接受 GPL 這份授權條款,但是透過點對點方式會造成完整程式被切割傳輸,再加上傳輸與下載同時進行的特性,

因此在點對點傳輸過程當中所發生的這種切割性的「輔助性傳輸 (ancillary propagation)」被認定是散布程序的一部分,程式的散布並不完整,傳送方不需要因為此種行為而被認定為接收 GPL。 最後一項重要的修正條款是第 7 條。該條是規範 GPL 程式遭遇其他授權條款程式時,被授權人如何協調兩授權條款的內容。方法是允許被授權人可以在不破壞 GPL 既有原則下增加額外條款 (additional terms),額外條款則分為兩類:放寬原有 GPL 限制條件的額外許可(additional permissions),以及限制原有 GPL 各項授權運用的額外條件 (additional requirements)。其中因為擔心被授權人擅自增加額外條件限制後手的使用自由,所以第二版草案列舉了各種具體的額外條件情況。草案第二版第 7 條在表面上看似有很大的變動,但其實僅將草案第一版的內容以更白話、更具體的文字加以改寫,實際內涵並未有所改變。而為了讓各界對於第 7 條的運用有具體概念,隨著草案第二版 FSF 也首次發佈了 LGPL 第三版 (LGPL3) 草案內容,LGPL3 就是以作為 GPL3 額外條款的形式草擬出來的。

在經過了半年激烈的討論後,除了增加與點對點技術相關條款外,GPL3 草案第一版與第二版最大的差異並非在於內容,而是在於文字表達的去區域化 (denationalization) 與清晰化,草案第一版所爭論的焦點並未有實質的解決之道呈現在草案第二版中,因此未來的討論焦點很有可能會是上半年的延伸,尤其從 Torvalds 與 HP 對於草案第二版發佈不久就表態批評的現象(註三),多少可以嗅出些接下來第二版爭論的焦點何在。 草案第三版預計在 2006 年秋天發佈,雖然筆者個人推測草案第三版仍然是朝著去區域話與清晰化的方向修飾,不過中間是否會有重大的轉折變化,仍然尚待觀察。。

註一:DRM (Digital Right Management) 數位權利管理,是一種透過硬體技術來控制使用者在硬體上執行內容的管理方式,最常見的例子就是某些 DVD 放映機只能放映合法的 DVD,若是自行燒錄的 DVD 最有可能因為被機器判定為盜錄光碟而無法放映,這樣的 DVD 燒錄 機就是應用了一些技術來進行數位權利管理。
註二:四大自由的介紹請參見:葛冬梅,充滿烏托邦理想的四大自由 ,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第 35 期
註三:相關新聞連結:第1則第2則第3則
註四:GPL3 與 LGPL3 草案網站GPL3草案第一版與第二版修改對照;第二版內容簡要說明可以參考此

 




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 : 第 64 期 GPL3 草案修改要點解析
標籤: DRM,   Peer to Peer,   GPL,   GPL3,  
分類: 法律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