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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欄 從 BusyBox 案談起:台灣業者侵權利用自由軟體所面對的法律風險

法律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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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 BusyBox 案談起:台灣業者侵權利用自由軟體所面對的法律風險

去年 (2009) 12 月 BusyBox 專案(註一)的著作權人,透過 SFLC(Software Freedom Law Center,軟體自由法律中心)(註二)進行訴訟代理,在美國紐約南區地方法院對 14 家公司提出了自由軟體侵權控訴,其中被告包括了台灣的合勤科技在內,這是繼 2006 年友訊科技在德國被告之後,第二件台灣廠商被控違反 GPL(註三)、侵害自由軟體著作權的訴訟案件(註四)。在此同時,多家國內資訊業者也收到了 BusyBox 代理人所發出的警告信。BusyBox 著作權人這一波所採取的法律措施,對於台灣業界傳達出了不同於以往的意義,這表示,侵權利用自由軟體的法律風險,已由歐洲擴散至美國,其後,甚至可能演變至全球各地。

在 2007 年 10 月之前,自由軟體訴訟案件主要都是發生在歐洲,並且以德國為主,原告均是德國軟體工程師 Harald Welte,主要的訴訟案件在 2007 年前有 2 件,2008 年 1 件 (註五),其中包括全球第一件自由軟體侵權訴訟的確定判決,原告 Welte,被告為台灣友訊在德國的子公司,判決結果 Welte 勝訴。相對於此,在美洲地區,最為關注自由軟體侵權議題的 FSF(Free Software Foundation,自由軟體基金會)與 SFLC,過去一直對於侵權業者採取溝通協調的態度,故未有直接相關的訴訟案件在美國出現(註六),因此在 2007 年以前,台灣產品輸往歐洲所面臨的自由軟體侵權訴訟風險,較美洲來的高上許多。

直到 2007 年 BusyBox 著作權人首次在美國境內提告,其透過 SFLC 控訴美國 Monsoon 公司違反 GPL,開啟了 GPL 侵權案件在美國走上司法訴訟之路,與 BusyBox 有關的 GPL 侵權訴訟,2007 年共有 4 件,2008 年中 3 件,至去年 2009 年 12 月,更一次向 14 家公司提出告訴(註七)。而就筆者個人所知,從去年底到今年初,BusyBox 委託 SFLC 的關係組織 SFC(Software Freedom Conservancy,軟體自由管理機構)(註八)為代理人,對多家台灣廠商發出警告信,信中聲明已發現業者侵權利用 BusyBox 的情況,並表示希望透過溝通協商,來改變侵權利用的現狀。

持續浮出檯面的訴訟案件,加上檯面下集中發送但尚未全盤曝光的警告信趨勢,筆者以為這些現象透露出,BusyBox 社群、SFLC 與 SFC 這些推動軟體自由理念的組織,想要藉此宣示:利用 GPL 程式的業者們,請務必遵守 GPL 的遊戲規則,否則未來將要面對更嚴峻的侵權質疑,與更為強硬的悍衛手段。

早在去年中,筆者個人的資訊管道顯示,部份美國自由軟體的推動組織,對於國內業者侵權利用自由軟體的現狀已經相當不滿,並且計劃透過 SFLC,採取新一波更為強悍的法律行動,而在去年年底,BusyBox 果真透過 SFC 寄發警告信函,並且對 14 家業者提出具體的司法侵權訴訟。而就筆者所知,這只是此波行動的開端,未來以美國地區為主的自由軟體推動組織,將會嘗試各式各樣的有效方法與管道,以圖改變台灣業者侵權利用自由軟體的現狀。

2009 年底的 BusyBox 訴訟案件與新一波的警告信寄發活動,代表台灣業者所面對的自由軟體侵權爭訟風險,已經確定從歐洲擴展到美國,而來自美國的侵權救濟手段,由於大多是經由分工化的推動組織發動,比起在歐洲目前仍是透過個人來發動的形式,更具組織與規模,其爭訟結果的影響性更是不容小覷。雖然自從 Android 平台問世之後,越來越多的台灣業者開始主動去了解何謂自由軟體,不過整體來說,許多業者對於自由軟體的認知還是處在「免費工具」的印象,其實自由軟體在商業應用上有著多元化的運用手法及遊戲規則,台灣業者應該從不同的面向來認識自由軟體,進而訂定出具體的自由軟體開發管理政策,如此才可以在商業運用方面正確利用的自由軟體,降低取用時所可能遭遇到的法律風險。
 


註一:BusyBox 是一個輕量級的 UNIX 工具組,特別適合運算資源有限的微型作業系統

註二:https://www.softwarefreedom.org/

註三:關於 GPL 的相關資訊,請參考

註四:訴狀下載網址

註五:2006 年 Harald Welte 控告 D-Link,2007 年在法國對 Iliad 提出控訴,2008 年則控告 Skype資料來源

註六:雖然 SCO 告 IBM 一案與衍生的訴訟,自 2003 年就開始陸續浮現,不過由於 SCO 與 IBM 間的訴訟爭執焦點,並非是以違反 GPL 為主軸,而是 UNIX 授權協議,因此與本文討論的自由軟體侵權利用案件並不相同。

註七:2007 年 BusyBox 分別控告 Monsoon(9 月)、Xterasys(11 月)、High-Gain Antennas(11 月)與 Verizon(12 月)4 家公司。2008 年中則分別控告 Bell Microproduct(6 月)、Super Micro Computer(6 月)與Extreme Networks(7 月)3 家公司。2009 年 12 月一次控告 Best Buy 等 14 家公司(2009 年 12 月)。資料來源

註八:https://conservancy.softwarefreedom.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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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 : 第 146 期 從 BusyBox 案談起:台灣業者侵權利用自由軟體所面對的法律風險

分類: 法律專欄



評論 

 
0 #1 PowerOp 2010-04-08 20:39
個人有不同於此文的角度,請參閱 :https://blog.roodo.com/ystuan/archives/12139901.html
 
 
+1 #2 Florence T.M. Ko 葛冬梅 2010-04-09 22:38
Hi PowerOp,
以遵守授權規則的方式利用自由軟 體自有其好處,我也相信Bran dly希望大家在遵守規則的前提 下來擴大利用自由軟體,只是這是 一篇涉及侵權行為與訴訟的文章, 最實際的就是談談侵權後果與風險 高低等內容,此外當然還可以談論 防止與積極改變的措施,不過一篇 短文無法容納那麼多的內容,因此 我將內容聚焦在比較少人討論的侵 權風險之上,並且表達我個人的觀 察。所以我想因為所處的角度不同 ,所以這篇文章所強調的重點與您 想的有所不同而已。非常謝謝您的 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