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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欄 自由軟體的商業應用模式(下)-雙重授權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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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軟體的商業應用模式(下)-雙重授權篇

除了前述的服務收費及硬體加值模式外,自由軟體商業應用模式中最足以開創新局當屬「雙重授權模式 (Dual Licensing Mode)」。所謂的雙重授權模式意指,軟體程式在散布時兼採自由軟體授權條款及傳統的商業授權條款併行釋出,使用者可視需求選擇無償釋出的自由軟體授權版本,或是付費使用商業授權版本。因自由軟體授權條款係屬非專屬授權,與類似權利賣斷的專屬授權(註二)模式不同,是以權利人可以同時對不同授權人約定不同的授權條款而並行不悖,而雙重授權模式在自由軟體商業模式發展中最引人注目的特點,在於其一方面採用了 GPL-2.0 此種具感染性且約制權利義務關係詳密的授權條款,但另一方面卻透過商業授權模式讓商業付費使用者不受 GPL-2.0 所拘束全身而退。

GPL-2.0 等著佐權 (Copyleft) 類的授權條款,其具有一定程度的授權攫取 (License Capture) 特性,一旦取用此類程式的程式碼,則其後的衍生作品即受此類授權條款的拘束,但雙重授權模式卻「堂而皇之」的大玩兩手策略,其透過雙重授權模式同時滿足不同族群使用者的需求,對商業模式的企業消費者而言,其樂於支付授權費用取得軟體的商業授權,故其後程式修改即毋須回應一般自由軟體授權條款會帶來的拘束,如開放原始碼的要求等;而對於無償取得的網路社群而言,其確實透過自由軟體授權條款取得「完整版本」軟體;而對於授權人而言,其透過商業授權取得固定的授權金營收,而自由軟體社群亦持續透過網路論壇,對此軟體進行除錯 (Debug) 反應及提供改版建言,此亦收自由軟體研發群策群力之效。

雙重授權模式的成功案例一般以瑞典的 MySQL AB 及挪威的 Trolltech 公司做為代表,MySQL 乃資料庫管理系統,其被廣泛的運用在網頁資料儲存上,除了以 GPL-2.0 為其自由軟體方面的授權條款外,MySQL 同時亦進行商業性的授權販售,約略是 500 美金為一單位;而 Trolltech 以其著作的 QT (Qtapia) 工具包聞名於世,主要應用於 Linux 下 KDE 桌面環境的開發中,雖 Trolltech 並非一開始即以 GPL-2.0 為自由軟體方面的授權條款(註三),但最後仍是在網路社群的壓力下從眾使用了 GPL-2.0。但雙重授權模式並非毫無爭議,自由軟體社群裡有若干零星的批判便聚焦於此:「雙重授權模式,會不會某種程度將 GPL 授權條款給 BSD 化(註四)了呢?」雙重授權模式著實為支付商業授權費用者開了一道庇護門,若其購買商業授權版本,即可規避自由軟體授權條款的任何義務性要求。但衡諸現實,雙重授權模式並未受到嚴厲批評,其背後的原因有二:

一、Copyright holder really matters

「著作權利人的地位有其法律上的意義」。自由軟體授權條款的運作雖與傳統模式有差異,但仍轄於現行的著作權法體制之下,而著作權法基本的預設就是「All rights reserved」,是以雙重授權模式在此預設下實有其法律上的立基點。MySQL AB 及 Trolltech 皆具有其作品完整的著作權利,而因軟體著作的所有權能集於其自身,此時著作權利人依己意做各種條件的授權調配概皆法之所允。

二、What really matters?

自由軟體社群真正在乎的是什麼?答案就是「軟體自由 (Software Freedom) ,而此正可解釋為何雙重授權模式的道德爭議,並未引發太大發酵的原因。其實雙重授權的營利模式確實有其吊詭之處,但衡諸現實並非完全讓人難以接受。就網路社群而言,其可免付費、無償取得完整功能及開放原始碼的軟體可資運用,這些免授權金取得的軟體,亦可依 GPL-2.0 或其他自由軟體授權條款被再行散布出去;雖然就程式商業授權的部份,商家只要付出一定的資費即可規避自由軟體授權條款的約制而不開放自身原始碼,但軟體本身確實已經達致「一定程度」的自由狀態,故實際運作上,便無人再行深究雙重授權營利模式,與自由軟體推行的義理概念間存有哪些細微齟齬了。

綜觀其上三類自由軟體授權條款的分類,以我國目前的產業環境而論,雙重授權模式較無可預期,因運用雙重授權模式有其要求前提,營利公司須獨占軟體的著作權利,且軟體品質、口碑及市佔率皆須達於一定規模方有施行條件,此可列為我國產業發展的長期計畫,但以現階段而論,自由軟體產業的推動發展,應著力於服務性收費及硬體加值部份。因我國產業結構中小企業林立,許多公司並無力耗費過高成本在管理系統建制上,如可透過自由軟體為中小企業建立量身訂作、簡單合用的管理系統,則此方面的服務費用收取可期;而在資訊產業方面,我國亦以硬體製作、代工佔最大比率,如能善用自由軟體的嵌入式運用,依其低取得成本、高客製化的特性,亦可有效地增進國內產業整體競爭力。



註一:專屬授權類似物之賣斷行為,於其授權期間存續時,授權人不可將已授權的權利再授與他人,於專屬授權期間裡授權人對其權利的使用、收益、處份權是受到限制的,更屬資料請參照自由軟體鑄造場,查訪日期 2007 年 5 月 21 日。

註二:其初始階段為 QT 量身訂做而自行撰寫了 QPL (QT Public License) ,以單一自由軟體授權條款來配合自家程式的作法獨厚 QT 而不致失去研發者對此程式的主控權,但這種作法相繼衍生自由軟體社群界裡若干的批評和衝突,最後 Trolltech 公司決定捨棄 QPL 而正面採用 GPL-2.0 為其商業授權外的另一種授權方式。

註三:此為口語化的疑問表達,並非真的意指將 GPL-2.0 完全修改至與BSD 相類,因 BSD 向來予人對後手無拘無束的粗略印象,故部份評論者認為以雙重授權模式來運行 GPL-2.0,某種程度亦是大開方便之門,讓以商業授權得到軟體的個人及公司得到無拘無束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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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 : 第 83 期 自由軟體教育研習
標籤: Dual-licensing,   MySQL,   Trolltech,   商業化,  
分類: 法律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