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法律源地提供相當多自由軟體授權與法律的資訊,歡迎您閱讀這些資訊。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可依當事人之約定自行設計(我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例如,作者授權出版商得重製其著作一定數量,並僅得於一定地區銷售,約定期限為三年等條件,也就是當事人可就授權內容作不同設定。若被授權人欲將其所取得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此即「再授權」,也有人稱作「次授權」,此時再授權法律關係中的當事人為次授權人與第三人,而再授權的內容必須在被授權人所取得的權利範圍內為之。
是以再授權的簡單定義即是,被授權人將自己本身為原授權人允許的權利再行向下授權,但須注意的一點是,再授權模式究非著作權法例中的常態,是以若非授權條款中明示允許再授權,否則在法律解釋上多半推定為不允許。那麼不論是專屬授權或非專屬授權的模式,均有可能再授權,差別僅在於後者必須經過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參照我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而專屬授權的被授權人在法律上的地位是相當於授權人,如果未約定不得再授權,自可自行決定是否以授權人之地位再授權給第三人利用。在自由軟體授權條款的情形,幾乎所有的條款預設均為非專屬授權,考慮到使用者利用上的便利性,有些授權條款(例如 MIT、MPL、CPL)會明文規定被授權人(使用者)得再授權,讓使用者再授權第三人利用時不需要經過原始著作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