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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金是被授權人使用著作之代價,權利金的高低、給付方式等細節悉由當事人自行約定之。在智慧財產權(專利、商標、著作權)的授權條款中,權利金的給付被視為是創作人智慧成果的回收,是授權內容中重要的一環。舉例而言,專利授權的權利金通常會以被授權人銷售專利技術產品的營業額或毛利的百分比計算,被授權人彌補權利金支出的方法,就是加強對於所取得權利的控制與使用,如果被授權人選擇將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常常是基於市場營運以及獲利能力的考量,而非真的立意推廣該專利技術;又例如在著作權授權的情形,一般平面著作給作者的對價通常稱作版稅,電腦程式授權對價則會稱作權利金。
在自由軟體開放分享的精神下,授權的意義是希望使用者能夠對於原始著作有最大程度的利用,而不希望因為權利金的收取而限制了被授權人再散布其著作的意願,因此幾乎所有的授權條款都會聲明本授權是免費的,雖然有些授權條款容許被授權人得向第三人收取高於散布成本的費用,但是並非是著作人向被授權人收取權利金的觀念。授權金與單純地收取高於散布成本費用的最大分野在於,授權金的收取方式非必要一次性完成,它可以類同賦稅制度般依使用期程、對象及各種條件來訂收費標準,甚至多次收取,授權金的收取方式可彈性調整且一再拘束被授權對象;而單純地收取高於散布成本費用僅是一次性收費,雖都有收費的外觀,但意涵上大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