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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字詞有論者翻譯為私有軟體、專屬軟體以及封閉性軟體等,視其著重的觀點不同而有不同的詮釋,如以反面論述來表彰其內涵,可參考自由軟體基金會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的定義,其將此字詞指稱不符合該基金會對於自由軟體定義的軟體,該基金會對自由軟體的定義為:該軟體必須允許任何人得自由使用、重製、散布其原始著作或連同修改後之著作一起散布,不論是免費或收取一定費用,且必須提供該軟體之原始碼,因為只有在原始碼公布的情形下,使用者方得對之加以修改。相對而言,私有/專屬軟體的內容就包括不開放原始碼的軟體、只准散布但是通常不提供原始碼下載的分享軟體等、以及如共享原始碼 (Shared Source) 等雖條件式的讓特定使用者閱讀到原始碼,但卻不允許使用者進一步修改、散布的軟體,也不屬於自由軟體,而應歸類為非自由軟體的範疇。
譯為私有/專屬軟體的語義是指私人擁有且對之加以控制 (Privately Owned and Controlled) 之意,但事實上自由軟體的著作人仍然擁有著作權,只是藉由對不特定使用者發布授權條款的方式放鬆著作權人對於軟體使用方式的控制,因此若是在自由軟體的授權條款中出現此字詞,則多半直接指涉「非自由軟體」的範疇,用來含括所有不符合自由軟體定義的軟體,並藉此和自由軟體做對比區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