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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財產權人依法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則推定為未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著作財產權依我國著作權法既有重製、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展示權、編輯權、改作權、出租權等各種權利,著作財產權人可透過授權條款的方式,將特定的權利實施方式授予不同的被授權人。故多重授權的簡單定義即為,著作財產權人對於不同的授權對象同時或先後為不同的授權內容。
在開放原始碼的情形,著作財產權人雖有一種向大眾廣發的定型授權格式,約定此種開放原始碼的授權內容。但授權本質仍為授權人與某特定被授權人之間的法律行為,而著作財產權人原本就可以就同一著作採取多種不同方式的授權,因此若有人對於著作的利用有不同的需求,亦得與著作財產權人就該著作之利用約定不同的授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