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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財產權人可以設計各種的條款將著作財產權授予不同人使用,不過如果著作財產權人在授權條款中約定在一定期間內只將一部或全部的權利授權給對方,並且約定同一期間內不會再授權給其他人,這就是一種專屬授權,當授權人採取專屬授權時,不僅不能將該等權利另外授權他人,著作財產權人本身亦不能於授權期間內實施已專屬授權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若授權條款中沒有這種排他的約定時,就是非專屬授權。
在專屬授權的情況下,因為著作財產權人只能授權給一個人,必然造成著作無法被有效充分地利用,可能不利於社會文化與科技的發展,因此在自由軟體的授權條款中,授權人都會明白表示其為非專屬授權,這樣才能同時將權利分別授與不同人利用。故若從字義上來了解「專屬/非專屬」授權的關係時,可以合理的與「獨佔/非獨佔」這兩個字詞做一定程度的連結,專屬授權類屬一種封閉、排外的獨佔關係,針對特定人或是特定背景做出授權行為並排斥其他「非被授權人」使用,但非專屬授權則可向不特定多數人進行授權動作,類似非獨占的概念,故自由軟體的推展須在非專屬授權的基礎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