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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並未強制要求著作物定須附隨著作權聲明,是以亦無規定著作權聲明的格式。但實務上可以參考美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將著作權聲明分為三個部分:1、© 著作權符號;2、該著作首次出版的年份;3、該著作之著作權人的名稱。由於我國現行著作權法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於創作完成時即可享有著作權法所賦予之著作權,著作無須在主管機關登記註冊、亦無須標明「版權所有,翻印必究」或 © 等字樣亦可自動受法律保護。
美國著作權法在一九七六年之後亦採創作保護主義,一九七六年前的作品如未貼附著作權聲明,則原則上應屬於所有人皆可使用的狀態。在一九七六年之後,雖已轉換為不以著作權聲明之明示為保護必要要件,但作品若附有著作權聲明仍具易於辨識的優點,也為了易於辨識這個主要目的,基本的著作權聲明應包括三個主要部分:1、© "Copyright",或縮寫 "Copr." 等符號或字樣;2、該著作首次出版的年份;3、該著作之著作權人的名稱,例如:© 2002 John Do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