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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三款)。在西元一七一0年英國頒布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權法--安妮法案 (The Copyright Statute of Anne) 之前,出版書籍的利益是被出版商所獨佔,該法賦予作者著作權之後,作者就可以藉由控制其著作的特定用途,與出版商之間取得若干利益的平衡,但另一方面,如果作者和出版商的利益受到過度的保護,則公眾閱讀的權利將受到不當的限制,不利於知識文化的散布與累積,例如,著作權法中有關合理使用 (Fair Use) 的規定,即是在這三者利益的衡平與拉踞中所發展出來的重要原則。
著作人格權的種類有三種:1、公開發表權;2、姓名表示權;3、同一性保持權。著作人格權乃因著作為作者精神與人格之化身,因此具有專屬性,不得讓與或繼承。著作財產權則包括下列幾種權利:1、重製權;2、公開口述權;3、公開演出權;4、公開上映權;5、公開播送權;6、公開展示權;7、改作或編輯權;以及 8、出租權。當有人侵害著作人上開權利時,著作權人有權禁止之並視情況請求合理的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