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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將重製定義為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重製」一詞是專門的法律用語,在電腦程式裡通俗的表達語彙就是「拷貝」,顧名思義,就是將原著作完整的複製成一份或多份。因此,電腦程式使用者將程式安裝至電腦硬碟的行為亦會構成重製,甚至將程式暫存於動態記憶體的動作也屬於重製,只是這些暫時性的動作有時法律上會認為是合理且必要的利用行為,而特許一定短時間的暫存狀態(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著作財產權人有專屬排除他人重製其著作的權利,重製權是著作財產權中最基礎也是最關鍵的權利,如果沒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則無法下載電腦程式及安裝,所以自由軟體授權條款中,都授與使用者可以重製著作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