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MS 中研院開講 暢談資訊時代的著作權議題
建立日期 2005-06-01 08:00 最近更新在 2011-01-06 21:45
作者是 OSSF工作小組
自由軟體基金會創辦人Richard Stallman(以下簡稱RMS),5 月 28 日至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進行專題演講,主題為「電腦網路時代中的著作權與社群(Copyright vs Community in the Age of Computer Networks)」,闡述自由軟體與著作權的關係,以及與社 群使用者息息相關的著作權議題。
◎ 現有著作權法不敷資訊時代需求 演講一開始RMS先提起資訊複製與著作權的關係。在目前,如果複製 軟體或無形的資訊,會有違法之虞,即有可能是與著作權法相關。 RMS解釋,在現在的時代,大家通常會認為複製實體物品是違法的, 相對地對於無形看不到的資訊複製也認為其為違法,不過同樣是複製, 複製實體與複製看不見的資訊不應該被視為要有相同的因應對策。 「隨著複製科技的改變,也改變了著作權法中決策的倫理」,RMS 說。 RMS 表示,著作權也許適合於印刷媒體的時代,但目前已經從印刷媒 體邁入電腦網路的時代,對於資訊的改作與複製將更加容易,固有的著作權不再適用,然而著作權法仍然深深約束每一個人的行為。電腦 網路時代的著作權,不再能夠強迫禁止使用者複製的行為,也不能再依靠過去的商業模式營利,將從其他的方式獲利。 ◎ 與既有勢力的對抗 接著,RMS 的演說提及美國政府當局如何落實既有著作權的力量,以 及近幾年美國的著作權議題,包括所謂「迪士尼條款」中,迪士尼公司如何爭取不停延長著作權保障期限,以維護商業利益,以及 1998 年美國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案(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Law), 加強數位作品的加密,不過這仍無法阻止社群分享資訊的自由,如歐 洲有人發明 DeCSS(用以解開 DVD 的 CSS 加密系統)即為一例。 RMS 認為,美國政府對於目前的著作權法瓶頸不加以重視,還希望將 著作權法的限制強加到其他國家,但是也有國家如巴西等不願意妥協。 RMS 甚至表示,倡導著作權的公司都應該破產,現在是對抗這些音樂 工廠的時候了。 ◎ 電子書的著作權議題 此外,RMS 的演講中亦提及前幾年很熱烈的電子書(eBooks)議題。 RMS 表示電子書會剝奪使用者的自由權,而電子書出版商為了增加獲益會採取兩個階段的步驟:第一階段限制使用者閱讀電子書的權利( 如包括從書店買書、將書送給朋友、從圖書館借書、多年以後再看一次後傳給子孫的權利……等)、第二階段將實體書紛紛轉為電子書。 RMS 建議將著作權的保護期限縮短為十年,原因是十年已經比一般出 版品的生命週期還要長上許多。在著作權涵蓋的範圍方面,RMS 表示出版商希望著作權固定不變,但其實作者可以針對自己的著作制定不 同的著作權,因此著作權不一定是制式不變。RMS 補充。並不是所有作者都希望有著作權,事實上,著作權保障出版商可以依據作者的名 字對讀者索取更多的利益。 ◎ 著作權三大範圍如何因應資訊時代的變化 最後,RMS 提到著作權的範圍可以分成三種類:工具、思想書、娛樂 書。所謂的工具書指得是如電腦軟體、食譜、教科書、參考書等類, 而社會使用與思想書指的是輿論與科學論文等。 有聽眾曾經問他,自由軟體的「自由」應該要延展到何種地步?RMS 以為,只要是被歸類為「工具」的資訊,全部都應免費。不過,聽眾 仍不免擔心如此會不會沒有人有動機進行開發? RMS 以現今已存在的成千上萬種自由軟體為例,表示工具的免費並不會使人失去開發的 動機。RMS 在九零年代末期開始撰寫關於免費百科全書的重要性,如 今 WikiPedia 的成功已不言而喻,因此 RMS 鼓勵大家免除懷疑、勇 於奉獻。 至於第二類範圍是關於人的思想,RMS 表示如果加以改寫不太妥當, 因此應特別制定關於這類著作的妥協性的著作權。 有關第三類範圍,RMS 認為對於改作的內容,可以引起競爭,也可以 對於藝術領域有所貢獻。那麼,我們應如何對待改作過的娛樂內容? RMS 建議可以制定一種妥協式的著作權在著作出來的十年內,先允許 非商業的散佈,過了十年後再繼續內容改作的散佈,如此不但可保障原作者的權益,也可以鼓勵改作。 對於目前娛樂內容的著作權,RMS 表示,每當他買一張商業 CD 時, 內心會覺得羞恥,因為他知道他付出的金錢並不會流向他購買 CD 的 藝人,此外 RMS 也表示,在音樂 CD 的銷售中,藝人平均只拿銷售 額 4% 的酬勞,而大多數的音樂家在其銷售的 CD 中獲得的酬勞遠低於此。這是因為音樂家一開始就和唱片公司簽下了不平等的協議。現 存的著作權系統對音樂家來說是非常不公平的,唯一給她們的只有名聲(Publicity)。不過音樂家其實不需要靠唱片公司才會得到名聲, 透過音樂的分享一樣可以成名,而且還不用受到唱片公司的控制。 但是,如果現在就將線上音樂分享合法化,音樂家將得不到任何好處, 因此 RMS 提出兩點建議,讓音樂家可以從線上分享得到好處:一是 採取某種稅法,讓音樂家可以從分享的過程中(如連線時間)獲取利 益,名氣愈大則獲得的利益愈多,但若依照目前依盈餘比率來計算的 話,音樂家將無法獲取太大的利益。 RMS 在演講上提到另一種方式是用捐款的方法,當你每播放一次音樂, 播放器上面設有按鈕,你可以自由決定是否要捐獻一點點錢給音樂家 (如 20 元新台幣),假設你每月只點一次,對你而言不算什麼,但 是當許多使用者這樣做的時候,對音樂家就是很大的幫助,至少會比 合約中的 4% 還要多得多。這樣的方法是可行的,而且捐獻的動作其 實也很簡單,接下來的要務就是要讓捐獻的流程變得更簡單。 最後,RMS 提到,音樂如此,電影也可以如此,如果將電影應用在新 的著作權觀念,或許電影可以更集中在引人入勝的劇情而不是特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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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RMS 中研院演講實況
2.RMS 中研院演講現場照片